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
的温度
人性化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体现,也应当通过解释
体现
报载,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
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
以认定其为工伤。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
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这条引发争议的规定原文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48小
时,是指病发后抢救的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还是指病发
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呢?
立法文字上的模糊,给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从目前
的相关案件看,除了少数案例,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基本上是以抢救时间不超过48小时来进行工伤认定的。
既然工伤的规定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受伤原因、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的差异都会影响抢救的
时间,那么就不应该从法律上规定统一的时间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典型
工伤的补充,立法原意上是对劳动者进行更多的保护。最
明显的例证,就是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