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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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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 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 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 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 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 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 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 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 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 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 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 ,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 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 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 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 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 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 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 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 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 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