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2013年10月)
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
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
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
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
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
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
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
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
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
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
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
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
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
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
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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