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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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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2013年10月) 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 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 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 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 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 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 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 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 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 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 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 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 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 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 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