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监察局长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大会上的讲话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 各位企业负责人: 4月13日,国家局召开了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4月29日中纪委 、监察部召开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 ,5月19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 小组负责人会议。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 的决心,今天我们根据市委的部署,召开上海市治理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大会。党中央、 国务院明确“涉及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 业贿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是党中央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治上的信任。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和 市委的精神,统一思想,积极行动,把治贿工作认认真真 地抓好。下面我对切实抓好企业治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胡 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 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 容,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 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四次廉政工作会 议上,强调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事 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 赂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 出问题。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 心,为我们深入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 业贿赂专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中央极为书记吴官正同志在全国治贿领导小组负责人会 议上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 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 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 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已经成 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 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在药品和医疗 器械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医药购销领域蔓 延的一种所谓“潜规则”,严重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 争的正常目的,是要求经营者在比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比 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从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 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使 假冒伪劣商品乘虚而入;商业贿赂助长了不正之风,贿赂 、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 、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商业贿赂严重损 害了公众利益,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医疗费,最 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药品和医 疗器械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吃“回扣药”的双重受害 者。商业贿赂孳生了贪污腐败,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 ,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 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 ,腐蚀了干部队伍,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 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们 医药经济发展的瓶颈。 党中央提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 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十分及时 和必要。它是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规范食品药 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整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 消费者利益以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 我们所有的企业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理商业贿赂重大决策的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企业实 际,认真做好治理工作,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 到位。 二、明确治理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 目标、指导原则和治理重点 专项治理的总体目标:通过治理,使上海的药品、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守法诚信 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商业贿赂的势头得到 有效遏制。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监管理 念,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专项治理的指导原则: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 。要明确重点,稳步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 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 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 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 要保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改 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专项治理的重点:(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 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 为;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 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 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 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 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 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 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要价获取商业机会或 商业利益的行为; 除了企业认真按照上述四个重点,查找企业内部的经营 行为外,我们同时要求企业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 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 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 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 为进行检查、督促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