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
各位企业负责人:
4月13日,国家局召开了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4月29日中纪委
、监察部召开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
,5月19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
小组负责人会议。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
的决心,今天我们根据市委的部署,召开上海市治理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大会。党中央、
国务院明确“涉及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
业贿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是党中央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治上的信任。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和
市委的精神,统一思想,积极行动,把治贿工作认认真真
地抓好。下面我对切实抓好企业治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胡
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
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
容,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
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四次廉政工作会
议上,强调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事
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
赂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
出问题。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
心,为我们深入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
业贿赂专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中央极为书记吴官正同志在全国治贿领导小组负责人会
议上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
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商业贿赂破
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
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已经成
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
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在药品和医疗
器械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医药购销领域蔓
延的一种所谓“潜规则”,严重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
争的正常目的,是要求经营者在比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比
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从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
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使
假冒伪劣商品乘虚而入;商业贿赂助长了不正之风,贿赂
、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
、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商业贿赂严重损
害了公众利益,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医疗费,最
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药品和医
疗器械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吃“回扣药”的双重受害
者。商业贿赂孳生了贪污腐败,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
,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
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
,腐蚀了干部队伍,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
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们
医药经济发展的瓶颈。
党中央提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
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十分及时
和必要。它是进一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规范食品药
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整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
消费者利益以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
我们所有的企业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理商业贿赂重大决策的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企业实
际,认真做好治理工作,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
到位。
二、明确治理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
目标、指导原则和治理重点
专项治理的总体目标:通过治理,使上海的药品、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守法诚信
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商业贿赂的势头得到
有效遏制。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监管理
念,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专项治理的指导原则: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
。要明确重点,稳步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
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
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
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
要保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改
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专项治理的重点:(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
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
为;
(2)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
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
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
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
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
行为;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
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要价获取商业机会或
商业利益的行为;
除了企业认真按照上述四个重点,查找企业内部的经营
行为外,我们同时要求企业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
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
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
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
为进行检查、督促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