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大有可为
—— 中国银协黄润中秘书长在首届中国金融仲裁论坛上的
讲话
(2017年7月7日 呼和浩特)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应论坛组委会的邀请,受中国银行
业协会的指派参加本次会议,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银行业
协会对首届中国金融仲裁论坛在呼和浩特的隆重召开表示
热烈的祝贺!对组委会的邀请和筹办这次会议的辛勤付出
,特别是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银行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
衷心的感谢!
今天这次盛会,我们可以一起在高朋满座,集思广益的
氛围中共同探讨金融仲裁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依法合规
,推动银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探索。借此机会,结合
这次论坛的主题,我谈几点认识,不揣浅陋,抛砖引玉,供大家参
考与指正。
一、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处于大有可为的时期,做出这个
总体判断的理由有四个:
(一)对调解与仲裁重要作用的认识,在我国逐步得到
普及。多元化解决争议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调解
与仲裁是多元化解决争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纠纷的
有效途径。金融仲裁具有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
、专家审案、程序灵活、费用经济、信息保密和执行广泛
等特点,为有效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便利,为争议纠纷解
决的创新实践提供了一种专业有效的方式。仲裁有利于维
护金融机构权益,有利于支持金融创新,有利于快速处置
银行业不良资产。
(二)调解与仲裁的法规环境逐步完善。从1995年以来
,我国建立并完善了调解与仲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
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
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
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银监会等
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
导意见》。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了《关于建立金
融纠纷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银协发[2010]48号
),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设立、人员、受案范围、原则
、调解方式、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调解与仲裁等问题做出了更加
详实的法律规定。2014年、201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
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贸易委员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明确了双方共同推进金融调解与仲裁事项。
(三)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的需求十分旺盛。近
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银行业债权处置、
资管计划安排、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金融纠纷在数量和
金额呈上升态势。2016年仅最高人民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
件为105万件,以上海为例: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
融商事案件9.4万件,同比上升6.7%,占2016年上海法院受
理的一审商事案件数量的69.4%,标的总金额为608.9亿元。
据估算,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胜诉未能实现执行目标的案
件亦在100万件以上,涉及标的高达1万亿元。全国251家仲
裁机构共受理案件20.8万件,其中金融仲裁案件占比约
30%,继2013年突破十万件以来,首次突破二十万件大关
,同比增加7.1万件,增长率达到52%,从10万件到20万件
,仅用3年,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金融机
构迫切需要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
决金融纠纷。
(四)行业协会积累了一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