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 全防护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关心爱护 防治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 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 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 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 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 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 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增多,埃博拉出血热、中 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国公 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 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 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 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 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 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 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 人员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 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 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 ,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 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 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 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 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 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 护设施建设。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 场所建设。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 工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 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 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完善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 ,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 ,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 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 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卫 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 好相关人员防护。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 、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 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 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 地方要做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安排。实验 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 、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