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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马淑萍:应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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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由于股东的特殊性,信 息披露比一般企业显得更加重要。许多国家要求国有企业 向社会公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重大经营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信息,将信息披露作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内容和 重要基础。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国 有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 求。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应成为当前国有企业改 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信息公开披露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作为股东拥有知情权。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我国 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 民所有”。全民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当然拥有国有 企业的知情权。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基础。政府代 表全民对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力,不仅存在激励不足的问 题,还可能被企业内部人俘获,因此要防止国有企业出现 内部人控制问题,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发挥 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国有企业充分披露信息,各类社 会机构、各类财金专才才能够对企业的战略决策、薪酬体 制、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小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有 效监督。   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不当行政干预。行政干预 过多,将侵害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最终导致权力不清、责 任不明,是国有企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将政企关系公之于 众,让社会公众进行评判,是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改善公 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加强信息披露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是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但国有企业仍然遗留了计划经济的 部分体制机制,承担着大量的历史包袱,企业经营的效率 有待提高;少数国有企业负责人出现了重大腐败行为,严 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国有企业加强信息 披露,充分展示国有企业的成绩,也不回避企业在改革和 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才能继续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从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   经合组织囊括了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所有市场 经济国家,该组织的报告显示,其成员国都高度重视国有 企业信息披露,相关经验值得借鉴。   (一)将信息公开披露作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经合组织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分为法律和监督框 架、国家按照所有者行事、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利益相关 者关系、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的责任六大部分,信 息披露是其中基本内容之一。该指引提出:“国有企业应该 像上市公司一样遵循高质量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大型国有 企业应该按照国际上认可的高质量标准披露财务和非财务 方面的信息”。国有企业应重点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目标 及其实现情况;所有权结构和选举权结构;重大风险及公 司采取的主要措施;来自国家和其它国有企业的扶持等等 。   据经合组织的调查,越来越多经合组织成员国要求国 有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披露信息。例如瑞典政府规定 :“由于国有企业最终属于瑞典人民,所以公开且专业地披 露信息和保证透明度是一项民主诉求,因此政府认为国有 企业至少应该像上市公司那样透明”。   (二)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较高   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国有企业一般都要公布年度报告 ,通过公司网站或国资管理部门网站发布。年度报告的内 容和质量通常在公司法、相关法规或者专门针对国有企业 的法规中规定,一般至少包括企业过去一年经营的主要成 果和财务状况。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也要公布半年报,少 数国家的国有企业公布季报。   越来越多的经合组织国家要求国有企业提交董事会报 告,其内容通常包括:公司运营和主要活动回顾;影响公 司发展的重大环境变化;可能的发展前景;董事会成员信 息和董事会履职报告。一些国家要求国有企业提交公司治 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董事会构成和任命程序;董事会的 外部咨询资源;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成员薪酬计划及制定 程序;任命外部审计人员的程序;风险管理;伦理政策等 等。有的国家还要求,国有企业的年度股东大会要向公众 公开,为公众作为最终股东质询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 提供机会。   (三)高标准的会计和审计是信息公开披露的前提   经合组织国家一般都要求国有企业遵循上市公司的会 计准则。一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对国有企业因公共服 务获得的财政补贴,一般要求分离账户,以提高政府资金 使用的透明度。经合组织国家绝大多数都要求国有企业接 受外部审计。有些国家如法国、挪威等由公司审计委员会 选择外部审计者,有些国家如比利时由政府和企业共同选 择外部审计者,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由政府审计机构进行 外部审计。另外,各国政府的审计部门都拥有审计国有企 业的权力。   我国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尚未建立   (一)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法规不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有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报告的制度。首先,相关法规提出了基本原则,如《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 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 计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出 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状况。其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 强化了信息报告制度,企业报告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经营管 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