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行政效率 保护投资者利益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新知新
觉)
张苏昱 张 冉 李 晶
(2018年08月14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模式、新业
态在证券市场不断涌现,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也
愈加复杂、隐蔽。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手段,规范
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证券经营
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日常经
营监管等,表现出监督的强制性。但要达到理想的监管效
果,仅依靠行政机关单一力量并不够。因此中国证监会根
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公布施行,在证券监管
领域试行行政和解制度。这体现了政府监管与当事人意思
自治相结合的特点,契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理
念,不仅可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也可以借助行政
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同加强证券行业监管,有
效减轻行政压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和解是指证监会在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
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的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
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
果、交纳行政和解金等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
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行政和解有别于以往执法机关单方主导整个执法过程
的模式,在行政相对人依法主动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情况
下,行政机关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申请内容决定
是否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是一种行政
相对人参与其中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