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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锦云: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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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序发展 ——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施 行暨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任锦云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备受全州社会各族各界关注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人大常 委会、州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4次会议审议通过后,12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31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我州 在城镇化进程中推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法规制 度建设,也是我州立法工作引领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又 一重大举措。今天,州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条例》的 公布暨贯彻实施座谈会,就是要使全州广大干部群众知晓 《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了 解《条例》规定的制度、认真执行《条例》确定的管理措 施,共同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全州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进程。 下面,我就《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讲三点意 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增强依法做好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我州历来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终把城 乡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狠抓 机遇,统筹发展,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镇功能进一步完 善,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进一步显现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 乡规划建设管理面临的困难逐渐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工 作任务更加繁重,人民群众对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利 益诉求更加凸显,管理难度随之加大。由于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州九届、十届 和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立 法建议。县(市)人大、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地方立法的愿望也十分迫切。为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 ,构建和谐宜居的城乡环境,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促进彝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必 要制定《条例》。 在《条例》的起草、论证和审议过程中,起草组的同 志既深入基层,与广大干部群众促膝相谈,充分听取相关 部门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又细研深究,皓首穷经 ,充分吸纳其他地方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从而起草 出符合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楚 雄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例》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 审查批准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常委会领导对《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起草、审议质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要求其他州市 在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认真参 考和学习。 二、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 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 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 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 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 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关于 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型城镇化是 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动力所在,是经济 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统筹城乡发 展,努力实现城乡之间的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乡之 间重要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全面实现小康,全面建设 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所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现 代化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各种矛 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涉 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明显滞后。基于这 样的现实背景,在新修定的立法法明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制定地方法法规,省人 大常委会确定我州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时州人 民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我州提前安排部署,开展调研 ,充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 ,起草《条例》草案,及时制定了《条例》。 一是《条例》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州城乡规划 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全州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通过规定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 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能,用法律手段理顺了我州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从源头上解决了困扰我州多年的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职责不清的问题,为我州城乡规划 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明确了州、县(市 )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 定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 职能职责,对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监督管理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并规定了违反《条例》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明确 规定要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考核机制,做 到职责明确、行为有序、管理有据。《条例》全面贯彻了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云南工作时 的讲话精神,融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追求城乡整 洁、设施完好、活动有序的同时,充分反映城乡居民的生 存需求、便捷要求和品质追求,将推动我州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水平向新的、更高的层次发展。 二是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推动 “法治楚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立法是 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 础。多年来,我州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宪法、民族区 域自治法授权赋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以来,我州在率先制定了自治条例,并先后制 定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 州小型水利条例》、《云南省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