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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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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6〕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 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 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 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 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 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 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 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 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 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 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 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 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 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我省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 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 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 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 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 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 儿保障范围。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5、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将因父母重残或重病、长期服刑 在押或强制戒毒、弃养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 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纳入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 ;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 陷入困境的儿童,需临时救助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保障困境儿童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 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 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困境儿童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 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 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 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 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 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 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 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 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 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 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 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 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 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 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 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 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儿童,民 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抚养监护。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 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继续实施"启聪扶贫"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 助等省级重点康复项目。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 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 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提升基层工作能力,着力构建县乡村三 级工作为支撑、部门联动机制为关键、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困 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 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要参照农村留守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