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几点思
考
黄耀波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
,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认真研
究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
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和基本类型
当前,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
,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
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其
基本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
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
方面的矛盾纠纷;(3)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
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涉及企
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涉及农村经济
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山林权属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 6)涉及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7)涉及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8)涉及消
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
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
纠纷;(9)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0)涉及金
融系统、石化系统协解人员,涉军人员、广电人员、邮电
系统提前退休人员、乡镇电影放映员、民办教师等多个利
益群体上访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山林权属、劳资关系、拖
欠工程款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
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
,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基本原因
(一)利益格局调整带来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
展,利益格局必然发生变化,利益格局的变化必然带来有
一部分人得利,而少部分人失利,这些少数人就会导致心
理的不平衡。再加上企业改制安置、拆迁补偿、各种利益
分配等因素的出现,利益出现了分化失衡,个体与群体、
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
同的利益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
产生。
(二)诉求方式日趋偏激。有的上访人员“吃准”政府要
稳定的“软肋”,笃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抱着“大闹大解
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在思想上产生了一
种不正确的预期,他们认为:“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
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如果你连“稳定”都不会
威胁,你的问题就别想得到解决。”所以,在语言或行动诉
求上,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
,导致社会矛盾越加激烈。例如有的上访人员直言相逼“这
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去省里、北京”;有的还采取阻碍交
通,身穿“冤”字白衣围堵党政机关大门,纠缠拦截领导车辆
;有的直接采用爆炸、服毒、浇汽油等极端手段进行威胁
,以期“闹中”取胜,“闹”中受益。
(三)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有时欠妥。各级部门在处
理社会矛盾中做了不少工作,花了不少精力,但是效果不
佳,其原因之一是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有时欠妥。有的为
了做好个别上访户的稳定,以明显违反现行规定甚至超越
法律为代价来满足其非份的要求;有的一味地依赖“花钱买
平安”,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
不应有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群众上访的反
作用,形成恶性循环,使更多人宁信访而不信法。这种处
理方法也影响了政策落实的原则性、连贯性、统一性,使
少数缠访户受益,大多数守法者受损,严重影响政府信誉
、影响以后工作的开展。
(四)矛盾排查调处不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