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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大家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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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 (大家手笔) 董和平 (2018年09月27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承担着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事关 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 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对于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必然 要予以记载和确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我国革命、建设 、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巩固,宪法也将坚持党的领导 这一行之有效的政治原则作为最高法律规范巩固下来。同 时,对于如何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宪法也展现了逻辑结构 上的协调一致和立法语言上的鲜明风格。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制定了“五四宪法”。这部宪法主 要是在序言中体现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宪法序言是我国 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通过宪 法的形式对国家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共识的宣示,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五四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 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 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 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 ,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在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 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 民主统一战线”。这就从历史的角度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 ,强调党的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 持下去。   在继承“五四宪法”精神和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八二宪 法”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表述又有了新发展。首先,深化了对 坚持党的领导重要意义的历史叙事。宪法序言更加全面地 回顾了中国自1840年以来的历史,高度评价和肯定了党的 领导在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