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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波:在普洱市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成立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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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洱市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成立会议上 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丁艳波 (2014年11月21日) 尊敬的润新主任,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切实抓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快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生态立 市、绿色发展”战略实施。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 成立普洱市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 委会,对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向 长期以来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帮助的各 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普洱市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市地方立法 工作机制的一个创新,是立法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生 动实践,是发挥普洱人才优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的重要举措,她的成立,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进入了 一个新的起点,必将有效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推动普洱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产生积极的影 响。同时,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的成立,使我市专家学者 发挥作用有了新的阵地。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普洱市地 方立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要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成立的目 的意义和职责任务及要求,研究和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地方 立法专家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推进全市 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行政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的 重要性 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国家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延伸、细化和补充,而民族立法则是自治地方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民族法规,依法行使自治 权和变通权。地方行政立法和民族立法是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也是我们推进依法治 市的重要基础。地方行政法规和民族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及民族立法工作 ,对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 态保护和边疆地区的繁荣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 。我市历届党委、人大、政府都高度重视和支持地方民族 立法工作,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市委的领导 下,一方面把加强和推进民族立法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 ,不断加强对各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各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履行立法职能,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 法质量,使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逐年推进 ,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各自治县至今已先后制定、修 订和颁布实施9个自治条例,33件单行条例、3个变通规定 、9个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和10件单行条例实施意见以及1个 古村落保护办法。这些地方民族法规基本涵盖了经济、政 治、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建设管理以及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了具有普洱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 ,各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体现了地方的 实际、特点和发展要求,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 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在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使党和国 家的大政方针及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贯彻实 施。也使自治县的自治权得到具体有效行使,依法治市得 到有效推进。另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对我市地方立法项目的研究。为 推进普洱城市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于2012年向市委提出了 制定《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的请示,经市委常委会 研究,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将普洱城市管理立法事项上报 省人大常委会,并牵头开展普洱城市管理立法的相关工作 。通过认真组织对《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草案)》 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积极向省人大 常委会汇报工作进程,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帮助 ,将普洱城市管理立法议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 计划,并于2014年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 普洱城市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 标志着我市在地方行政立法工作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必将 有力地促进普洱更好地规范城市管理活动、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使城市管理与建设普洱国家绿色经 济试验示范区和打造普洱城市品牌的目标要求相适应。 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地方民族立法在我市民主法制 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行政立法和民族立 法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法治战略目标的确定达到了前所未 有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 目标和重大任务,并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 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 、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征集 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 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 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 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 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 障法治化。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 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 我们更好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还明确 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今后我市也将拥有地方 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责任更加重大。在新的形势 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 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是坚持依 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和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的法制保障。我们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