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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潞安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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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 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履职待 遇、业务支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 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晋办发〔2015〕30号)及《山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15〕26号)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 负责人。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副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指集团所属基层单位的领导班 子成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正职及所属基层单位的 党政正职。 第三条 确定并规范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负 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 单位实际,坚决杜绝单位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所属基层单 位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 、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集团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完善公务用车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潞矿办字〔2015〕279号)。集团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统一管理。基层单位负责人暂按照正职2人一车、副职3人一 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公务用车,统一管理。各基层单 位要规范车辆运行管理,保障单位负责人公务出行,提高公务用车 效率,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 (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合车辆购置税,下同)在23万元以内。 基层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等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 续使用。公务用车报废和变价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 华内饰。 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本办法下发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不符 合本办法的配备标准,在更新前按照《潞安集团完善公务用车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潞矿办字〔2015〕279号)继续使用。 基层单位在本文件下发之前报送集团的车辆运行表中没有名录 的车辆,不论是租赁还是购置,一律按前述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应当公平配置、集 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原则上 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 ,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办公室核准。 第九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标准不超过36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 18平方米,原则上两人一个办公室办公。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 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潞安环能股份公司经理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标准不超过42平米)。 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结合本单位办公用 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妥善处理,避免办公用房资源浪费。严禁 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 、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符合本办法标准,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调整办公室 ,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办公用房因 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 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 各单位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必须提出申请,严格按计划审批。符合使 用条件的应当维持现状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装修。 第十一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围绕负责人政 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对负责人开展必 要的培训。对负责人的培训要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 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种 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负责人参加各 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负 担。 第十三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出国 (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 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 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四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不得用公款为其 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已经购买的,作为单位公共阅览图 书使用。 第3章 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支出是指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 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 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开展商务 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 行。其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 纪念品。 第十七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 招待活动,由集团或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应当首选集团或本单位招 待所或者协议酒店,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 司办发〔2013〕10号)。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 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集团机关处室(部门)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商务和外 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