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蔡德所:总结经验满怀信心强基础展望未来全面推进求实效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总结经验 满怀信心强基础 展望未来 全面推进求实效 ——在全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广西水利厅副厅长 蔡德所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水利综合执法试点 工作,肯定成绩,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分析形势,研究 部署下一阶段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不断开创广西 水利执法工作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开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水利部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通知》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03年自治区水 利厅率先在合浦县开展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2005年在合 浦县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广西开展水行政综 合执法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目标 任务。2007年自治区水利厅首次批复了16个水利综合执法 试点县,其中合浦县为全国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县;2008年 9月自治区水利厅再次批复了5个试点单位,2009年5月第三 次批复了29个试点单位,三批共计50个试点单位。   2008年,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并印发了《广西水利综合 执法验收评分标准》,并以此标准组织验收工作,当年组 织验收了5个试点单位,2009年组织验收了19个试点单位 ,2010年组织验收了24个试点单位,2011年验收了6个试点 单位。随着水利综合执法试点的不断拓展,水利综合执法 工作影响日益显露,不少未列入水利综合执法试点的单位 ,主动要求按照试点标准开展工作。来宾市、融安县、玉 州区、荔浦县、象州县、右江区不但按照试点标准开展工 作,并且已经通过自治区水利厅验收。2011年12月5日,最 后一个试点县完成了验收,截至目前,全部试点单位通过 了自治区水利厅验收,覆盖全区市县近50%。 二、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统一了思想,解决了认识不到位问题。由于受 “重建轻管”传统水利观念影响,各级水利部门领导或多或少 对水行政管理、水利执法工作不够重视。对水利部门的性 质与地位缺乏足够与正确的认识,对《水法》赋予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未形成良好共识。水利综合执 法既是水利执法体制的一场改革,也是对水法规的全面宣 传与普及。通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各试点单位特别是单 位“一把手”对《水法》赋予的职责有了深刻而清醒认识,班 子成员形成了共识,统一了思想,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整合了执法资源,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开展 水利综合执法之前,水资源执法、水土保持执法、水工程 执法等由水利部门内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执法职能分散 ,出现“执法主体重叠,执法面孔混杂”的多头执法的局面。 开展综合执法就是从水利部门内部重新界定部门职责,整 合执法力量,由水政监察支(大)队统一行使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职能。通过调整内部职责、整合执法资源,理顺 了内部关系,使分散的执法力量集中了起来,形成了更强 的执法合力,从根本上消除了多头执法的现象。 (三)落实了机构编制,解决了机构性质问题。开展 水利综合执法前,水政监察机构性质不一,有自收自支单 位,有差额事业单位,机构性质与水政监察机构承担的职 能极不相称。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就是要统一机构建制,使 水政监察机构性质与其职能相称。各试点单位以水利综合 执法为契机,积极落实水政监察机构编制。通过验收的试 点单位中,均为全额财政供养,其中有35个位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水政监察机构性质、水政监察人员的 身份和经费来源有了根本性的好转,改变了执法机构和执 法人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改变了执法队伍有机构 没编制和人数少、队伍杂的状况,为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 能力与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改善了执法装备,解决了执法保障问题。开展 水利综合执法前,由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政工作重 视程度不够,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不能 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以来,各试点单位 以此为契机,改善了办公条件,加强了执法装备建设。通 过验收的单位都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有独立的文书 档案室,都配备了电脑、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 录音笔等必要的执法装备。2010年争取财政预算100万元 ,为6个基层水利综合执法单位配备了执法专用车。水利部 将广西列入中西部地区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省区之一 ,2010年下拨资金150万元,地方配套207万元,用于购置 一批执法装备及执法车辆,2011年争取资金400万元(其中 中央资金100万元,地方配套100万元,专项资金200万元 )用于购置执法装备,11月底已将第一批执法取证工具发 放给27个基层水政监察单位和6个能力建设试点单位,第二 批210万元的装备购置已经政府采购就绪,年前可望分配到 部分市县。 (五)充实了队伍力量,解决了队伍素质不高问题。 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前,由于没有队伍管理的意识,使水政 监察机构成为人才驿站,稍有专业和专长的人员经常被抽 去其他部门。水政监察队伍里的执法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 参差不齐,无法满足水行政执法的工作需要。开展水利综 合执法就是要建立一支独立机构、独立编制、数量充实、 素质过硬的水利执法队伍。通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将人 员编制、学历专业等内容纳入验收标准,各试点单位都调 整充实了水政监察大队,配备了足够的专职执法人员,文 化水平普遍达到大专以上,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专职水政 监察人员中均有法律专业人才。 (六)提高了执法效能,解决了水利社会地位低问题 。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前,水利部门被认为是“有工程、无管 理、无执法”的部门,通过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各试点 单位重视了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建了一支素质过硬、 数量充实、装备充分、能独立执法的队伍,全面担负起水 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职责,在社会上展示了水利部门的良 好形象,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如玉林市博白 县、合浦县、柳江县、港南区等试点单位敢于执法、善于 执法,维护了水利部门的良好形象。合浦县2006年和 2007年连续两年获得县人大授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