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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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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 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 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 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 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 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 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 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 工作重中之重,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 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 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 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 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 的方向前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 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 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 (三)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党的 农村政策基石; (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 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 兴;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 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 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统一制定农村工 作大政方针,统一谋划农村发展重大战略,统一部署农村 重大改革。党中央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 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出台指导农 村工作的文件。 第七条 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 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 ,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 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 ”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 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 ,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中央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 地区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 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 ,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 作。 第九条 市(地、州、盟)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 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 县(市、区、旗)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 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 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 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 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 小组,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 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 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 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 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 ,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 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 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 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 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 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 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 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 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 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 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 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 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 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 。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 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 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 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 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 、和谐有序的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