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
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浙江省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自2018年9月25日起
,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
执行的其他锅炉)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
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
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1)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
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
及在用锅炉,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