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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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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 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 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 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 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 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 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 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 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 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 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 布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 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 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 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 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 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 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 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 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 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 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 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 ”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 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 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 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 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 、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 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 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 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 。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 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 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 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 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 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 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 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 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 )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 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 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