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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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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 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 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 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 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 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 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 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 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 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 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 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 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 ,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 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 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 、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 ,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 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 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 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 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 ,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 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 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 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 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 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 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 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 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 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 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 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 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 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 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 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 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 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 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 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 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 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 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 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 ,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 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 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 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 、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 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 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 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 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 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 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 、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 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 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 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 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 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 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 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 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 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 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 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 ,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 )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 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 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 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 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