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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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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 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 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 ,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 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 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 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 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 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 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 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 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 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 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 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 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 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 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 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 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 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 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 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 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