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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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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推进我区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办发〔2014〕35号文件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 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40号)为指导,以市场主导和政府 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 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推广应用促 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 二、推广应用目标 2015年,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开展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自治区级、市级政府机关及 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 例不低于30%。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500辆,其中 纯电动乘用车2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50辆、纯电 动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50辆、纯电动专用车 50辆。 2016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1000辆,其中纯 电动乘用车5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300辆、纯电动 客车5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0辆、纯电动专用车70辆 、燃料电池汽车20辆。 2017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为2000辆,其中纯 电动乘用车10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600辆、纯电动 客车10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150辆、纯电动专用车 100辆、燃料电池汽车50辆。 2020年,全区各地在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 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占比有较大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套设 施比较完善。 三、充换电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规划。 各市依据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可靠性、经济性将充 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包括线路走廊用地、电 缆管沟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及电网 公司组织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 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该专项规 划,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该专项规划将相关内容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控制和落实。电网公司根据全区新能 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将电动汽车充换电 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在高速公 路服务区规划、审批、建设时要配建充电设施,构建高速公 路城际快充网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一 定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建设。 各市自主确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鼓励社会 有实力的专业化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运营商根据规划和车 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并负责维护。需 自建自用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自建充换电设 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做好业扩、增容服务。 (三)用地。 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应尽量 结合现有的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现有停车 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 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 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 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交通运输 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 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 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 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 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 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 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 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四、财政扶持政策 (一)购车补贴。 鼓励各地出台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政策,对我 区消费者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 推荐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当补贴。一是各市 可以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 的一定比例对消费者给予购车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 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自治区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各市推广应用中实际发放 补贴资金的40%,对各市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