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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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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 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 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 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 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 金石和磨刀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优化线上网络招聘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现场招聘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 “线上”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 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主动进行用工对接,掌 握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人社网站”“人社微信”等网络 渠道,提供岗位发布、招聘求职等线上服务,着力打造“就 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品牌 。 2.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农民工节后返城返 岗情况,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持续跟进企 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分析研判形势 。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 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 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 有序流动。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 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3.改进就业创业培训方式。通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心(站)、求职信息网等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用 工企业、劳动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就业 培训需求,及时提供相关职业培训管理服务。改进培训形 式,鼓励企业采取“师带徒”、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推 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 训补贴。 二、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 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 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 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 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 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 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 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7.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 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 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 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 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 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 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 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 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 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 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确有 必要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 营。 9.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 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 工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10.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 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平台申请先行调解,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 台调解等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 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 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 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 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 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1.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根据我市关于延迟企 业复工时间的有关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 ,适当调整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