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
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
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
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
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
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
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
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