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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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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新冠防指〔2020〕4号 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 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 导小组指挥部,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 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切断传播途径 ,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区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 我区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的清洁和预 防性消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一)适用范围: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地铁站 、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商场、餐 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办公楼等。 (二)强化落实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经 常性卫生工作。 1.保持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无废弃物。顾客(旅客 )丢弃的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2.场所内应加强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室内 禁止吸烟。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只有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运行:(1)采用全新风方 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 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个 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运行期间,应每周进行清洗、 消毒。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和消毒,应按《公共 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执行,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 3.公共场所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的要求。贮水箱及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