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
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
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
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同时”修改为“常”。
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
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血液、尿
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有戒断症状
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
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
等情形。”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戒断症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