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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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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组 建 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47号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 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 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 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 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 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 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 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 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 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 。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 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 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 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 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 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 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 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 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 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 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 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