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
汽车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
通知
国科发资〔201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
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
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
“新能源汽车”等14个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
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
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
,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
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设
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任务(或课题)负
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
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
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
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
、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
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
,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
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
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
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
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
,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
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
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
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
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
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
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
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
2项的指南方向,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
,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
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
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
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
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
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
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
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
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
,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
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
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
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
(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
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
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含任务或
课题)。
4.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含任
务或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
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
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
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
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
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