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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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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对法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 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 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 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北京、山西、重庆等地 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 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 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 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 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 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 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 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 ,在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表述 。二是,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规定的“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 三是,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履行法官职责应 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是,在修订草案第五十 八条中增加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细化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情形。五是,对修订草案第六 十条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 ,以增强可操作性。 二、现行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修订草案第二条将 上述规定简化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 ”,没有使用审判员称谓,删除了有关法官范围的规定。有 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审判员的称谓是宪法中使 用的,今年10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审判人员的 组成作了规定,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应当予以明 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有关规定,将本条修改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 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 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三、修订草案第九条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 行法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 ”等内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 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 现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该条中法官“审判案 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 则,作为法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分别规 定,担任法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 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实际上担任法官 的年龄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