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
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全国普法办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
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
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当前防
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
问。
1. 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
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
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
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
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
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
病种并予以公布。”
2. 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
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
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
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
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
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
3.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
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
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
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
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
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
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
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
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
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
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
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 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
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
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
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
6.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
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
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
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
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
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
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
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
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8.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相关场
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
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
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
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9.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
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
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
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
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
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
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
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
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
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
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
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
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
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
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
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
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
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
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
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
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
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
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
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
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
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
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
的人员。”
11.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
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
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12. 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
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
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
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13.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
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
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
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
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
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
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
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
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
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
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
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
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
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
他的卫生处理。”
14. 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
和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