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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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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 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 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 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 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 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 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 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 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 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 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 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 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 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 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 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 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 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 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 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 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 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 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 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 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 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 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 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 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 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 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 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 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 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 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 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 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 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 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 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 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 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 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 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 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 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 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 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 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 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 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 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 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