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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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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一九七一年九月二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 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 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现将各级党 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 印章规格、式样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 、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 直径 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 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 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 字。 三、 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 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 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 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 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区党委 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 、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