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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基金管理人只是代扣代缴主体,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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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基金管理人只是代扣代缴主 体,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 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 一、私募股权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来源 从科技革命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科技革命是推动经 济增长的根本动力。近代以来,蒸汽技术、电力技术、计 算机及信息技术推动了工业现代化,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越 过依赖物力人力资本密集投入的大投资、大建设时期,走 到了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前沿。对于我国而言,赶超型经济 基本走到尽头,未来面临经济增长动能不足、系统性风险 增多、大国博弈和制度竞争加剧的严峻挑战,必须找到由 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创新发展是从理论到应用、从 技术到产业的全景式变革。理论创新支撑了技术创新,技 术创新支撑了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借助社会化大生 产形成新的产业,形成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 在创新发展浪潮中,金融是关键变量。金融的核心竞 争力体现为资本形成能力,尤其是为创新活动、创新型企 业提供风险资本的能力,以及为此而形成的制度化安排。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最大不同就是风险属性和风险承担 能力的不同。从全球经验看,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 系更加稳定,但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 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广泛的技术创新。资本市场具有 高度的灵活性、包容性和风险分担机制,投资和融资通过 资本市场实现对接,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 的企业均可以在资本市场找到资本扩张的均衡价格,为技 术创新形成现实生产力提供有效支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技术创新及其应用为投资目的 ,为新技术找到产业化扩张路径,能够持续推动企业成长 和产业升级,是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担机制最充分、创新资 本形成能力最强的资源运用机制。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 ,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 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未流通项目8.56万个,形成资本 金4.72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6100亿元。投早投小趋势 显著,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在投项目中,投 向中小企业项目合计4.54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从 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 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 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合计4.15万 个,在投本金合计2.03万亿元。 二、私募基金自律的重点是落实受托人义务 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 对基金本质的背离。与单一主体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 资活动相比,私募基金依赖对外募集形成可投资本,基于 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投资决策,对基金投资者负有信托关系 下的受托人义务,这是私募基金的本质所在,也是纳入资 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逻辑所在,符合全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 的普遍经验。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 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 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 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在这一点上,私募 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 在公募基金治理方面,围绕受托人义务已经形成一整 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防范。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2004年6月,《基金法》正式实施。2012年12月,《基金法 》完成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基金行业自发展之初 即建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和第三方托管制度,从根本上保证 了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安全。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销 售、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以及机构和从 业人员行为规范相继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得到全 面强化。为解决基金估值偏离风险,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行业协会一系列会计核算 指引,持续完善了公募基金公允价值估值体系。其中,率 先引入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债券估值定价基准,将公允价 值确定的影子定价对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偏离度进行控制 ,为货币市场基金完全实现公允价值定价奠定良好基础。 20年以来,公募基金已经在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方 面形成行业最佳实践。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 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中 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建立,为行业数据安全高效流转和大数 据监管奠定了基础,极大提高了基金账户的安全性和不可 篡改性,有效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公募基金治理得益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强大的异常行 为监测系统。自2003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了基金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等编报规则,以及基金日报、 周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运用可 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形成了覆盖基金运作全过程的 数字化信息披露体系。自200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建 设基金综合监管系统(FIRST系统),实现了基金非现场监 管体系与手段的全面升级,在推动公募基金公平交易、规 范运作、防范道德风险与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公募基金治理也得益于领先的行业国际化水平。 2002年《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明确在 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将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 33%提升至49%,并允许外资股东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2017年底,我国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已达到45家 ,占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总数近40%。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 进入我国市场,带来了先进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经验 ,显著提升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内控水平。 经过上述发展,公募基金已经成为信托关系履行最彻 底、风险管理最严格的机构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提 升直接融资效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同样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 ,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是私募监管和自律的基本方向。立足 于基金的共同本质和私募的特殊性,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 的行业治理体系正在形成。在法律法规方面,《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