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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调研报告(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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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及立法计划的安 排,10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阳建民副主任带队开展湘潭 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 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座 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对畜禽规模养殖的污 染防治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 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 污染水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 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 止排放恶臭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 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从事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 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 、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 止土壤污染。”,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发布的《湖南省畜禽 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包括散养户污染防治的规定较 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 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湖南省环 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规模以下的畜禽养 殖专业户应当综合处理养殖废弃物、养殖废水等,防止污 染环境;有污染防治需要的,应当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和 粪污贮存、堆沤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 ﹝2019﹞44号)规定:“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 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 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 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总体而言,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得规定比较系统 、比较全面,而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或畜禽散养)污 染防治规定得比较少、比较粗糙,甚至在污染防治主体责 任方面上下位法之间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对畜禽规模 养殖污染防治强制性规定较多,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或 畜禽散养)污染防治主要采用引导性规定。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畜禽养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主 要经济来源,是精准扶贫的有效途径。我市作为畜禽养殖 大市,近年来,我市生猪养殖业发展迅速,并成为农村经 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在保障城乡畜禽产品供应、提高农 民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 市生猪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出现了布局不 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因大量养殖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致使畜禽 养殖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纠纷频繁。畜禽养殖污染已 成为农业污染源之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缺乏统筹性。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表面上是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实则是一个涉及畜禽养 殖布局、畜禽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 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系统性问题,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 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既涉及 到生态环境部门,也涉及到农业农村等部门,既要求各相 关部门分工协作,还要求乡镇、街道配合协助。目前,我 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性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畜禽养殖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畜禽养殖规模由农 业农村部门确定,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及时对畜禽规模养殖 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二是许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企业 或个人在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时,未考虑畜禽废弃 物综合利用,未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三是 过去存在农业农村部门未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规模补助奖励 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未统筹考虑惩 罚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与激励积极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情况 。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过程存在“一刀切”的情况。一是 体现在“禁养区”的划定及其落实方面的“一刀切”,一些地方 没有按照规定划定“禁养区”;一些地方的“禁养区”不是严格 按照规范划定;一些地方只划定了“禁养区”而未按照《湖南 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一 些地方把“禁养区”等同为“无畜禽区”,在禁养区内禁止一切 规模、一切形式的畜禽养殖活动。二是在开展畜禽污染防 治工作时不区分畜禽养殖规模的“一刀切”,将规模以下的畜 禽养殖、散养视同为畜禽规模养殖,直接援引畜禽规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