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
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
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
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
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
,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
;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
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
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
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
)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
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
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
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
意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