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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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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 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 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 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 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 ,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 ;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 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 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 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 )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 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 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 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 意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