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
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
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
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
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
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
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
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
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
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
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
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
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
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
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
《xx大学学生申诉书》。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
专业、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
出承诺的签名。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