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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供水方面的材料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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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龙楼镇季节性缺水供水应急预案 (20210907)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镇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应对工作,建立健 全供水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全镇季节性缺水情 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按照《文昌市水务局关于做好节水工作的通知》 (文水函〔2021〕3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 定本方案。 二、指导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 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解决的原则,坚持把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各村(社区)因发生季节性 缺水或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一定范围或一段时间不能正 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龙楼镇季节性缺水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 指挥和协调全镇相关村季节性缺水供水的应急工作。由常 务副镇长苏文宁任指挥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云青柏任 副指挥长,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镇财政所、民政办和各 村(社区)书记(主任)为成员。指挥部下设镇农村供水 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由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周安敏同志兼任主任,协调联系相关季节性缺水供水保障 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情况 ,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  (2)审定全镇各村(社区)季节性缺水应急工作预 案。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务、卫生防 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起草全镇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  (2)负责全镇农村季节性缺水信息的收集、分析、 整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力量开展应急加固、恢复重建或准备蓄水设备工作。 五、季节性缺水供水事件分类 (一)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 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三)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 正常供水。 六、主要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应急处 置指挥部值班制度与镇应急值班制度合并,实行镇干部 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农村饮水安全信息。 2.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对农村出现季节性缺水问题,各 村(社区)能够解决的,应在当天内上报处理结果;各村 (社区)不能解决的,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出面调度,应 在发现问题半小时内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确定应急备用水源。对于可能出现季节性缺水的龙楼 、龙新村委会,要确定应急备用水源,在原来的村内公共 水井、老旧水井进行清理消毒,以备急时所需。 4.应急送水。联系市水务局,协调水车送水,确保群众 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5.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对于无备用水源的,能通过机井 、人工井等工程方式解决的,要立即启动工程建设,解决 缺水问题。 七、应急响应 1.镇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村(社区)报告后 ,应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同志报告。 2.应急会商。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应 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 参加,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后,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传达有关单位执行。 4.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控 ,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报告新出现的问题,确保指挥部有 力有序指挥,确保应急达到预期目的。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镇财政应编制应急工作经费,保证应急措施所需的物 资、监测、工程建设等费用。 2.通讯与信息 保证应急信息报送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做到渠道畅通 、快捷,充分利用电话、网络、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 3.宣传动员 组织应急演习,并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在 应急事件期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保 持社会稳定,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九、水源地其它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亚市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 业收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111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 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 改价格〔2021〕554号)精神,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 ”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各有关 单位抓紧组织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各相关企业开展全面清理 取消不合理收费,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通过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切实优化营商 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 市场竞争力,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清理取消海南省城镇供水供电 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0〕120号 ),自2021年3月1日起已明确取消的不合理收费事项: (一)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 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 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 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 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 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 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 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 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 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 ,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 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 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 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 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 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 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 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 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 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 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 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 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五)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 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 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 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 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 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 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 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 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 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 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 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 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 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企业自查阶段(10月31日前) 按照属地原则,组织辖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开 展全面自查,查清经营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 司收费情况,包括企业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范 围、收费金额和收费依据等,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并按规 定内容填写调查表(见附件)。 (二)开展调研核查阶段(11月20日前)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双边调研 核查,既要从企业侧调研收费情况,又要从用户侧了解缴 费情况,既要摸排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又要查清市 场化的收费项目,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行业 收费情况,确保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 (三)重点抽查阶段(12月10日前) 根据各有关部门清理整治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开展抽查,督促国家 和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对违规收费问题进行集中审核 、处理。 四、工作要求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在 清理规范过程中,同步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 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 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 行为,以及协助省级执法部门查处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违 规行为。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是按照国家和省下发的文件要求组 织开展的,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 化责任担当,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作为 年度重要任务来抓,确保清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有关工 作,按照责任分工事项,深化细化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 明确部门任务,督促所辖范围内各相关企业全面清理取消 不合理收费。 (三)开展全面摸排工作 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并于11月10日 前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填写三亚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调查表(见附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 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 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 清理规范收费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所辖范 围内企业清理规范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内容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将本次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整治 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周俊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党组成员朱鹏雄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组成的三亚 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联合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联合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清理 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决策部署,确保此项清理规范工作顺利 进行。 1.联合小组根据工作安排,推动三亚市清理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行业高质量发 展。 联合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 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鹏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组 员:陈浩净 市财政局副局长     符冬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令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泰晖 市水务局副局长     黄啸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孙建华 三亚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     陈志原 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齐纲 三亚供电局副总经理     李 彦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2.联合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朱鹏雄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负责协调和联络,联络人范高 宏,电话88246083\13368959598,各成员单位报送一名工作 人员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召开清理工作的有关协调会议 及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互配 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3.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根据《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中的对应责任分工事项,按 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加强服 务收费项目管理、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等事项,由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 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界定接入工程费用权责关系、清理专项建设费用 补偿收入等事项,分别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规范改造工程费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及各 相关企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及配气价 格机制等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配合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 业服务质量体系等事项,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 (6)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自 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供 电局及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等事项,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 局等部门及各相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稳妥推进实施 妥善把握节奏和力度,按年度清理工作要求,进一步 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清理工作平稳有 序展开。 (三)落实经费保障 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清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确保专 项治理、第三方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对取消项目 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 方式保障公共服务公共供给;做好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 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 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 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 门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高价格合规和自律意识,落实收费政 策;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 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进 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 挥警示作用,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 渠道、多点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 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 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 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20211102)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 线任务,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 重点任务。2005年以来,在中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 支持下,我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农村供水发 展迅速。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农村供水管理,让农村居 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延边州农村 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 供水工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目标,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 行管理。《意见》设置了总体工作要求、落实“三个责任”、 完善“三项制度”、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推进水费收缴、管 护队伍建设、监督举报机制、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等八项内 容。  关键词:规范  目前,我州已建成农村供水工程1839处,覆盖70.4万农 村人口(含乡、镇人口),为全州脱贫攻坚和小康社会建 设提供了坚实的供水保障。随着大量供水工程的建成和投 入运行,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意见》 结合我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 政府、相关部门、供水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农村供 水工程的经费落实、水费收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 督举报等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全面强化农村饮水 工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持续、长久发挥效益。  关键词:安全  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是农村供水的根本目标。为加强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意见》从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强化水源保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水利、 自然资源、卫健、住建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划 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 志、宣传牌等。2021年底前,要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探索推进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 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二是强化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应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卫 健部门应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 管网末梢水进行全覆盖检测,遇有突发事件,应增加检测 频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 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饮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 保水质安全达标。 关键词:长效  农村供水涉及千家万户,长效运行是关键。《意见》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要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规 范管理,保证供水工程长效运行。要稳步推动城乡一体化 和规模化供水,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规模化供水 工程服务人口比例。  一是加强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 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 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 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 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 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 ,真正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 益”。  二是稳步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 ,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创新投融资模式,不断缩小城乡服 务差距,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农村供水保障 水平,缩小城乡供水差距,实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达到99%的目标。  三是加强水费收缴,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经费难题 。水费收缴是农村供水工程实现长效运行的关键性问题。 2019年以来,水利部对水费收缴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我 州为推进水费收缴,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采取了 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意见》进一步规定,推 进计量设施安装,逐步实现计量收费。《意见》规定,农 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 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 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引导两部制水价或 阶梯水价实施,对确保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础上 ,鼓励推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收费机制。  关键词:民生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 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任务 ,是水利扶贫的头号工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问题 。围绕农村饮水问题,全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 ”,再到“饮水安全有保障”,使广大农村居民有了更多的获 得感、幸福感。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意见》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 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这一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 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 导,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供水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 响“三农”工作的开展。《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 作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实施。州水 利局作为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责无旁贷地认真抓 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管理,积极构建规范的供水工程管理体系和高效的供水服 务体系,促进全州农村供水工程实现长效运行,保障农村 供水安全。 延边州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 意见(试行)(20211101)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良性运 行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 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等通知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 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 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坚持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重点,以建立长效运 行机制为保障,以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为方向,按照 “突出重点、经济实用、标本兼治、分期推进”的工作思路 ,从“运行、监管”两个方面,逐步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和保障 水平,为我州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两步走”的实施目标,分步有序 推进。到2021年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5%以上 ,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模式,农村集中供水工 程水费收缴全覆盖,试点县(市)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 上线试运行,农村供水工程基本实现良性运行;到2025年 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以上,建成从源头到龙 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水质达标率与县城供 水水平接近或基本相当。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全面推开 ,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有人巡查、专业管护”,农村供水工 程运行管护水平全面提升。 二、全面落实“三个责任” (一)政府主体责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 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 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 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 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 工。 (二)行业部门责任。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 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 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 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 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定、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等工作;电力企业负 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供电保障,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复函》有关规定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 (三)供水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维护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水过程管理,供水设施 监督巡查、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 好水源巡查保护、水质监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职 责、定期维修养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 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做好 供水工程运行的档案管理。 三、健全完善“三项制度” (一)建立县级统管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情 况建立县级统管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办 公经费,采取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政 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适宜形式,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 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对全县(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 一的专业化管理,有效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水平,提 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实现城乡同质饮水奠定基 础。 (二)保障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是农村供水 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要积极争取中央、省 级维修养护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县级维修养护金额 ,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应于年初足额 拨付到位;根据维修养护发生实际,年度维养经费不足的 ,要予以追加,年度维养经费结余的,转入下一年维养经 费中,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三)出台运行管理办法。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使用办法,要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 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 质检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保障农村群众饮水 安全水平。 四、加强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 (一)强化水源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 然资源、卫健、住建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宣传牌等。2021年底前,要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探索推进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 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  (二)强化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应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卫健部门应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 、管网末梢水进行全覆盖检测,遇有突发事件,应增加检 测频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 心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饮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 ,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五、稳步推进水费收缴 (一)细化组织保障措施。按照“省负总责、州强监管 、县(市)抓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地 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农村水 费收缴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市)为 单位制定水费收缴方案、出台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要 加强水费收缴,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 效良性运行。 (二)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 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分类做好 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市)为单元,统一 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千人以 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 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适当 简化程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积极倡导节约用水,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价水价”的两 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三)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农村供水要逐步实现计量 收费、预付收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倾斜力 度,加强“一户一表”计量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县(市)要全 面推广普及新一代智能水表安装,有力推动水费收缴工作 。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公益广告 、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农村水费收 缴宣传工作,逐步引导农村居民转变用水观念,增强用水 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加大水费收缴工作力度,逐步建立 便捷高效的水费收缴服务体系,确保2021年底,全州农村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六、强化管护队伍建设 围绕农村供水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目 标,不断加大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管护人 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以县(市)为单位每年度至少组织 一期针对乡镇、村级管水组织和水管员的教育培训,重点 培训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验、设备操作、安全生 产等方面知识,不断增强管护责任、管护技能。 七、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各县(市)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村屯供水管 理房等醒目位置设立“三个责任”公示牌,及时更新相应内容 ,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投诉、查询和 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好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监督 邮箱作用,及时受理、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一)压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实 施责任清单制度,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列入年度成效考核 内容,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 展滞后、弄虚作假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 进行问责。 (二)建立奖罚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奖罚机制,强化“依法治水”意识。对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 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私自 接水、窃水、拆迁、毁坏供水设施、污染水源并造成损失 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2021年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 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 则,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 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 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 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 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 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 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 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 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范围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 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 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 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 、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 停水开水用工费用。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 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 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 、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 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 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 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 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 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 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 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 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 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 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 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区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 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 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区内管道,要尽快取 消。 4.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 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供暖增容费等类 似名目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2021年3月1日 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 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采取特许经营协 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 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 ,于2024年底前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 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 旧费、运行维护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依法合理制定价 格。供电环节中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 费按照我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2.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逐 步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 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 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 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 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 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 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 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 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水电气热计 量装置费用统一纳入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 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 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收 费,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 设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 会) 3. 规范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为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通热 ,管网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 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 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 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付委托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与 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 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 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 规范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 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 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建筑区 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 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 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 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 成本的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 ,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 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 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 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 施建设完成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该参与验收,投入 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 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 础,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 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 、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 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 东管委会) 2. 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 ,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 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继续深化燃煤 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序放开我区各类电源上网 电价,逐步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 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 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 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 3.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 原则,加快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 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 ,城燃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 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城镇燃气企业 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 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公用的配套储气 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 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 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 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 、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 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 的地区按供暖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暖企业,应将 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 提升水电气暖行业服务水平。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 设立水、电、气、暖业务报装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 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打通宁夏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系统与水、电、气、暖企业报装系统,推行线上线下 “一站式办理”。提前对接用户需求,引导用户优化建设方案 ,实现水、电、气、暖设施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2. 建立完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 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 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 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 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 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 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3. 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 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坚持市政 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基础设 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 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 培育竞争有序的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推动向规模化 、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 ,增加市场供给。积极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 业务分离,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 、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各环节公平竞争,加强工程质量 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 实践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 法规和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 。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 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 ,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 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 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 任主体,发挥合力,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 实到位。 (二)稳妥推进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 ,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结合 各地区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 响正常生产生活。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 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 ,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坚持依法依 规,选择合适时机,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兜底保障工 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全面 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 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 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收取不合法不合规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 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 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 ,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菏泽市城市供水服务工作标准(试 行)   为加强菏泽市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规范供水企业从业 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 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菏泽市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单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从事供水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指导 和监督。供水行业服务应遵循“安全供水、严细务实、优质 服务、团结创新”的原则。 第一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基本要求、服务方式、信 息公开、供水设施维护、投诉与诉求处理、应急处置、服 务质量评价等内容。供水企业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和规范等,遵守相关社会服 务承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菏泽市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达 到的服务要求。 第二章 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J 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207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271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公共供水 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供水服务 供水企业的供水以及与用户在新装用水、营业收费、 设施设备维护、投诉处理等过程中接触的活动。 3.3 供水设施 指饮用水水库、水厂、供水管网、阀门、结算水表、 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3.4 二次供水 当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 力时,通过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和消毒等设施进行供水 的方式。 3.5 贸易结算水表 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居民之间直接用于水费结算 ,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 目录》的计量器具。 3.6 用户供水设施 指由供水用户投资建设、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 )、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章 供水质量 4.1供水水量与保障 4.1.1 供水企业水源应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应有计划地 开发建设备用水源。 4.1.2 供水企业原水输水管道应满足输水要求,应有备 用输水管道。 4.1.3 城市各水厂综合生产能力应当满足供水区域内最 高日用水量需求,且应具有后备能力。新建或改扩建净水 厂时宜将后备能力纳入净水厂设计和建设过程。 4.1.4 供水企业应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保障其他社 会公共利益的供水。遇到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水时,供水 企业应在停水24小时内,采取送水车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