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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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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 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 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 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气象等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 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风暴 潮等天气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干旱橙色预警信号(见附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以“不死人、 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 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突出 重点、系统治理、创新方式、科学施策,实行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含海经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负责本辖区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市、县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 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准备 第五条 建立“县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居、村居干 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对外公布。市、县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并公布水库山塘、堤防海塘、 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隐患点、危旧房、交 通道路、城市内涝、地下空间、旅游景区、避风渔港、避 灾场所、物资储备库等各类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人员避险转 移、海域安全、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和地下空间、山塘水 库河网、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八张风险清单 ”要求,全年全域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并建立风险隐患清 单,按照“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闭环管理”的要求,限期完 成治理销号任务。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 案和制度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制度体系 。 第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负 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定期组织防汛防台 抗旱应急培训演练,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急培训演练的指导。县、乡镇(街道 )防指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 质灾害、城镇内涝等专项应急演练。村(居)等基层组织 应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展人员避险演练。相关单位要加 大宣传力度,制定《温州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提 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保障机制。发改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 、粮食和物资储备、综合行政执法、电力、消防救援、通 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 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各骨干、专业和社会救援队 伍应强化社会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气象部门负责极端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市气象局负责我市未设气象机构区域的极端天气识别和预 判,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辖区极端天气的识别和预 判。海洋监测预报部门负责海上灾害性风暴潮、海浪的监 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风暴潮、海 浪警报。 第十一条 当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干旱、 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达到极端灾害 性天气标准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在预警信息中注明。当风 暴潮达到极端灾害性天气标准时,海洋监测预报部门要及 时在预警信息中注明。 第十二条  进一步优化市防指监测预警中心运行机制 ,加强部门联合会商、综合风险研判。气象部门应提高极 端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加强短临预报能力建设,细 化极端天气短临预报颗粒度到乡镇(街道),针对灾害性 天气影响特点和时效,分类建立台风、暴雨、冷空气、强 对流“梯次化”预报预警机制,进一步延长预报预见期,力争 强对流天气影响提示提前24小时以上(以上、以下均包含 本数,下同)发布,警戒提醒提前1~3小时发布,局地短 时强降水、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强对流天气提前30- 60分钟预警。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应提高水文、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能 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工作指 令“两个直达”发布机制和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叫应机制,当 判定发生极端灾害性天气时,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直达群 众和有关责任人,将工作指令直达基层责任人,提高预警 信息时效性、通俗化和覆盖面,实现工作指令及时快速下 达。 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网络媒体等媒介应当及时主 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温州 广电传媒集团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完成电视、广 播频道即时插播。手机通信运营商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 15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推送发布,对符合全网发布启动标 准的预警信息,应在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网推送发布。 气象部门应会同通信运营商,充分利用手机“电子围栏”技术 ,在台风影响期间,对进入温州地区人员自动发送风险提 示短信。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等部门要督促 学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农家乐、景 区、民宿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与当地气象部门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及时向公众传播预警 信息。收到预警信息的村(居)应通过应急广播、铜锣、 警报器等把预警传达到每一户人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当台风、暴雨、风暴潮灾害达到极端灾害性 天气标准时,市防指根据预案和工作导则,决定启动相应 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 络员进驻市防指,市防指实行实体化运行;Ⅱ级、Ⅰ级应急 响应期间,扩大进驻单位范围,提高进驻人员级别。市防 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防汛 防台责任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取消休假,开展防汛 防台相关防御工作。 市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应对极端灾害 性天气“五停”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暴雨、台风极端灾害性 天气期间,户外集体活动应全面停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应实施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 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实施停工、停业;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 应实施停运。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温州海事 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五停”工作规程 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报市防 指备案。 市水利部门完善流域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拟订水利 工程超标准调度方案,遇突发险情、超标准洪水等重大情 况,提请市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实施调度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城市防台防涝预案,健全超标 准城市内涝灾害防御机制,遇超标准城市内涝等重大特别 情况,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单位会商,提出相 关对策建议,提请市防指会商,并按研究明确的意见组织 实施调度。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健 全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会商;遇突发 地质灾害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 第十五条 当干旱灾害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