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

加入Vip免费下载 立即下载
激发黑土地保护内生动力 2022-08-24 本月以来,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意味着“耕地中的 大熊猫”会通过“长牙齿”的硬措施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依 法保护黑土地,有利于更好筑牢粮仓,为国家粮食安全提 供有力保障。这离不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努力,必须有效 激发其保护黑土地的动力。 黑土地保护法中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 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作为黑土地的直接利 用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会影响黑土地的数量、质量 和生态保护效果,进而影响粮食产能。农业生产经营者能 否自觉保护黑土地,与其对土地的价值感知密切相关,包 括经济、社会、生态和情感价值等多方面。特别是经济价 值,对其感知越明显,越容易产生黑土地保护意愿。当前 ,一些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动力不足,出现片面追求产量、 重利用、轻养护等行为。对此,需要从技术、产业等层面 ,激励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平衡黑土地利 用的短期效率与长期可持续性。 应提供适应性技术促增产。采用适当的耕作技术是实 现黑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在实际生产中,农业生产经 营者选择何种耕作技术,往往会详细计算经济账。应进一 步研发既能增产降本又适合土壤特性的黑土地保护技术 ,让经营者尝到技术甜头,感知到保护黑土地的经济价值 。同时,可通过农业收益险、技术采纳补贴等措施减少经 营者的使用顾虑。完善黑土地保护技术服务机制,为经营 者提供具体服务方案,让他们知晓采纳新技术需注意的事 项,并帮助其解决使用新技术时可能遇到的难题。提升黑 土地保护技术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技术的可复制性、可推 广性。 应提高产业层级保增收。如何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收 入,破解“增产不增收”难题,是激发其保护土地动力的关键 所在。可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创新链三个方 面提高产业层级,助力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延伸农 业产业链,要提高“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层级,大力发 展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业 生产经营者能享受增值收益。提升价值链,应积极发展绿 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提升黑土地保 护的经济效益。完善创新链,可加快“电子商务+农业营销 ”“互联网+农业服务”等智慧农业发展,通过提供渠道,创 新黑土地保护的价值实现形式。 此外,还应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法、耕地保护知识等的 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 罪工作的法治保障 2022-08-24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 、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 成果,是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是预 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利器”。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 景和主要内容,在落实和适用该法律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综合治理,广泛参与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其产生和发展有多种 因素交互作用。因此,惩治有组织犯罪除了通过刑罚方式 加以打击之外,更需要构建系统全面的责任体系。反有组 织犯罪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要以综合 治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为原则,并细化体现在法律条 文中。 一是协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监察机关、法 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宣传教育 应与业务工作结合,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媒体网络 单位的宣传教育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意识,教育引导 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二是协同做好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 层组织渗透,加强组织建设,要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部 门,并会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完成,注重资 格审查过程中的线索处置工作。三是协同做好行业监管。 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 效机制,进行情况监测分析,对易发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等在办案中对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 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协同 做好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防控。公安机关可以会 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如农村、城 中村等区域,金融放贷、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 、信息网络等经济利益较高的行业,车站码头、娱乐餐饮 、商贸集市等场所。五是协同做好网络信息管理和技术支 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 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发现涉及 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除了要立即停止传输以外,还要 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网信 、公安等主管部门也要对网络传播有关单位进行监管。当 然,在强调不同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的同时,也要注重互 相制约与权利保障,这些还有待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进 一步细化。 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系列规定体现 出对黑恶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形成持续威慑;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内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普通犯罪“拔高 ”为有组织犯罪,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一是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恶势力组织属于反有组 织犯罪法的规制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会经历 从小到大、从恶到黑的发展过程,对恶势力组织应抓早抓 小,防止其做大做强。二是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 的“软暴力”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三是明确在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可采取紧急措 施;在刑事案件侦查、公诉阶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 、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 刑等适用条件;在审判阶段要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特定的有组织 犯罪罪犯实行特别的羁押方式,减刑假释的,要严格适用 程序。 为了规范有关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涉 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个人和单位生产生活的不利影 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 一是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组织相关的罪名,反有组织 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以区 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 普通犯罪的界限,以防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不当扩大。 二是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 措施的,应该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四是对涉案财物 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的 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有机衔接,统一协调 首先是与刑事实体法的衔接、协调。一方面,反有组 织犯罪法没有在刑法之外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实体 性规定,关于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属 于适用刑法的提示性、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另一方面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反有组 织犯罪法有的条款规定了新的刑罚裁量情节。司法机关在 办理有组织犯罪时,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刑罚裁量 情节与刑法规定的情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再 决定刑罚。 其次是与刑事程序法的衔接、协调。反有组织犯罪法 关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该法第22条第3款规 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31条规定了可采用特殊侦 查措施进行犯罪侦查,这些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的安排。二是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对刑事诉 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例如,该法第 27条规定的立案前线索核查措施和紧急止付措施,是对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三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与刑事诉 讼法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 方不利的事实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但由于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性质认定比较复杂,若严格按照其他 犯罪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利 于追缴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在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 ,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可能属于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时,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由被告人一方承担。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反 有组织犯罪法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应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实施法律时,要特别关注这 些规定,既要顾及黑恶犯罪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又要妥善 处理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和刑 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 优势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强省建设 2022-08-23 福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更有 条件、更有责任、更有感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得更深、 悟得更透、贯彻得更彻底,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上走在前 、当先锋、作表率,不断以法治福建建设的具体行动和实 际成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让习近 平法治思想在八闽大地不断彰显磅礴力量、结出丰硕成果 、绽放真理光芒。 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深学 笃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根本目的、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 和重要保障,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是 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具 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政治的高度,深 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 ,有力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政治优势,清晰 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对于提高政 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重大意义。这要 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 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重要要求,始终牢记政法姓党 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 原则问题上要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 理论指南,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 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 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 、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 党等重要辩证关系,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 、重大发展,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 性贡献。我们要深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明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加快打造良法 善治的法治强省。 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 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 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 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 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与我 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习近 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集中体现在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 国的战略定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为深化 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指明了方向、路径和重点。我们要用习 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新时代法治福建建设,为全方位推进高 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了引领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智慧 ,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以宏大的全球视野 、宽厚的人类情怀、强烈的时代意识,深刻洞察当今世界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走向,提出构建人类 命运共同体、运用法治和制度规则协调各国关系和利益、 坚定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全球 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 观点,对应对当前国际形势具有战略指导意义。习近平法 治思想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 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提出了中 国主张。这要求我们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 手段开展涉外斗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深刻感悟特殊职责使命,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 在闽工作时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福建工作17年半,开创性地提出了 一系列重要理念、推进了一系列重大实践。在法治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一系列前瞻性的探索实践,展现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高超领导艺术和 政治智慧,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 础和实践基础。这些思想财富、精神财富和实践成果,对 福建发展弥足珍贵。近年来,福建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 切嘱托和期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推 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始终牢记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宁 德地委书记和福州市委书记期间,面对国际上社会主义国 家剧变和动荡复杂的形势,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 点和方法,就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重要 论述,体现了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法治道 路的政治定力,体现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高度自觉 ,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基础。这些年来 ,福建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政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首 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建 立健全政治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政法队伍从严管理 等党管政法的制度体系,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 到实处。 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 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是习近平总书 记在福建工作时提及次数最多的词,反复强调要牢记政府 前面“人民”二字。在宁德、福州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开创并 推行“四下基层”“四个万家”制度。针对人民群众的呼声,要 求严厉整顿劳务中介市场,把坑骗农民工血汗钱的黑中介 绳之以法。1996年为“漳州110”题词“人民的保护神”。 2000年推动在全国率先出台解决农民工子女读书难等地方 法规,批示要求“148”法律服务热线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开 心锁”“连心桥”“守护神”。2001年在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 ”会议上庄严承诺,“群众所关心的,就是我们政府工作的着 力点”。这些思考和探索实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 追求,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 场。多年来,福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 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福州鼓楼区军门社区调研提 出的“三个如何”的重要要求,建设群众家门口的“一站式”执 法司法综合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全面排查 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狠抓酒驾醉驾专项整治,不断提升人 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始终牢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的重要嘱托,坚持以法 治守护美丽福建清新福建。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 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生态文明理念。 1988年在厦门筼筜湖治理中提出了“依法治湖、截污处理、 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20字方针,依法治湖放 在第一位。在2000年就提出建设生态省战略。2002年在武 平县调研时提出“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 确保收益权”的林权改革模式,推动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省级 集体林权改革文件。这些思考和探索实践为生态文明法治 体系建设提供了源头活水。这些年,福建出台了《福建省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地方 法规,率先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水土流失治 理长汀经验、林权登记、生态公益诉讼等改革经验写入地 方性法规,探索“补植令”等生态恢复性司法举措,推广“生 态司法+”机制,持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品牌的影响力,让 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 始终牢记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以法 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 境建设,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处在从“海防前线”向“改 革开放前沿”的重要转型期,在百业待兴的形势下,他敏锐 察觉到法治是服务发展大局、保障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在宁德时就要求“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 规、条例,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在福州强调要“大力 营造一个法制化、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投资软环境”。在省长 任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经济立法,确 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 总书记六年七次深入晋江调研,亲自总结提出“晋江经验 ”,依法推动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重要 理念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等重 要论述一脉相承。近年来,福建出台了《福建省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出服务“六 稳”“六保”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的一系列措施和实 施办法,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 治保障。 始终牢记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一体推进的治理理念,坚 持以法治规范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在闽工作期间,习近 平总书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 定、防范风险。1989年在宁德提出“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 要维护社会稳定,找出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1991年在福 州提出“抓住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难点、热点,逐个进行治理 ,切实抓出成效”。2001年提出要“把依法治省提升为福建发 展的大战略”,推动出台《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定》,在 全国率先聘请国内著名法律专家组成省政府法律顾问团。 连续3年与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综治责任书,大力整治 经济金融安全、偷渡走私、道路交通安全等突出问题。这 些探索实践体现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理念。多年来,福建始终遵循和践 行这一重要理念,省委书记和省长每年与设区市党政主要 领导签订平安建设责任书,这一制度已坚持24年,形成了 “五级书记一起抓、党政同责共同抓”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强省建设,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 思想的实践伟力 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打造法治强省,提升法 治核心竞争力。福建将充分发挥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 要孕育地和实践地这一 最为重大而独特的优势,持续深入 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开创的重要法治理念 和重大法治实践,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着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筑牢法治根基。法治 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是“晋江经验”提出20周年。我们要 传承弘扬“晋江经验”,用法治方式解决好企业融资难、惠企 政策落实难、市场准入多头审批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贯 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 革试点,提升案件办理和执行质效,促进民营企业家依法 经营、放手发展。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复杂变化,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 省份的现实需要,也是反制境外“长臂管辖”的重要支撑。加 快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加强执法联动协作,统一 执法司法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维权 援助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 新的良好氛围。 着力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引擎。福建作 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是福 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 障的积极探索。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得到有关方面的大力 指导和支持,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产生较大影响,目 前正朝着“立足福建、辐射两岸、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目 标坚定前行。下一步,要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 律服务中心,建好配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泉州海丝国际 商事法庭,努力让福建成为“一带一路”商事、海事纠纷处置 的首选地。继续引进一批国际化高端法务机构,拓展知识 产权、海洋碳汇、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法律业务,完善支 持涉外法务人才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端法治人才 落地落户。 着力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提供法治保障。福 建是对台工作前沿,区位特殊。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 路,努力把福建建成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是习近平 总书记对福建的殷切期盼。下一步,我们将对标对表中央 对台工作的新要求,以法治福建建设的实践成果充分展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发 挥法治作用。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先行探索,高质量推进福 建省涉台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夯实以法促融基础 ,让惠台政策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在台胞权益保障上先 行探索,推动落实台胞台企享有的同等待遇,支持鼓励台 胞有序参与司法,有效解决涉台纠纷。在法治交流合作上 先行探索,通过举办海峡两岸法学论坛、法学研讨会等促 进两岸法学界交流合作,增进互信认同,促进人心回归。 着力在助推创造高品质生活中彰显法治温度。提升服 务质效,推广“一网通办”“智能+政法服务”,整合政务服务 窗口、系统和平台,推动服务跨区域远程办理,让政法服 务“多上线”、群众办事“少跑腿”,打造高品质政法公共服务 。坚持法治导向,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 节全面发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区域封锁、病 人隔离、交通管控等措施,依法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为网 格治理助力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增强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法治强省宣传工作,坚持因人制宜、分类指导 ,推进送法进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 络活动,让崇法向善成为自觉行动。聚焦宣传实效,加强 新媒体新技术应用,充分挖掘八闽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 、法治内涵,因地制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 播力和引导力,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深浸入八闽大地。 (作者系福建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适用审理文书需着重注意什么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二 2022-08-17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 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 下简称《流程及规范》),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说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被 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等 前科劣迹信息。据此,此次修订增加了被调查人受处分情 况说明,主要考虑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不宜作为证据材 料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审理部门除了应当在《起诉意见 书》中列明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 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部分)及处分(如开除党籍、开 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外,还要向检察机关提供 被调查人受处分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供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掌握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除受处分情况外,掌握被调查人前科 劣迹等信息需要排查被调查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情况,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被调 查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调取与定罪有关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等书证。 二、关于涉案财物清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等规 定,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审理 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承办部门起草的《起诉建议书》的附件 《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以下简称《涉案财物清 单》)制作《起诉意见书》的附件《涉案财物清单》一并 移送检察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中央纪委2021年12月印发 的《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所附常用文书格式 中也有一个《涉案财物清单》文书模板,两个《涉案财物 清单》名称相同、表头相同,但在格式、用途以及制作主 体上有所不同。从文书格式上看,审理文书规范的《涉案 财物清单》最后一栏需要填写“涉案财物追缴情况说明”,具 体说明涉案财物追缴的有关情况,重点写明应当追缴的犯 罪所得及孳息的数额、已追缴数额、是否追缴到位等情况 ,而作为涉案财物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 ,其最后一栏需要填写移送、交接单位并由移送、交接人 签字,并明确了该文书制作数量及送达归档主体;从用途 和制作主体上看,审理文书规范中的《涉案财物清单》作 为附件起到对《起诉意见书》补充说明的作用,属于说明 类文书,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审理部门,而作为涉案财物 管理常用文书格式的《涉案财物清单》主要用于案件承办 部门与司法机关办理涉案财物交接手续,属于手续类文书 ,制作使用主体是案件承办部门。 实践中,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的 处理意见经上报审议后,应当及时将审理报告送案件承办 部门;对于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案件承办部门 应当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司法 机关。上述规定中,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起诉意见书 》附件的《涉案财物清单》制作用于与司法机关交接的《 涉案财物清单》。 三、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主送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委(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落实 处分执行主体责任是党委(党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 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发挥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处分事项的主体责任,《 流程及规范》将政务处分决定书的主送单位由“所在单位”调 整为“××地方党委或××党组(党委)”,有效解决了实践中 处分执行情况由不同主体分头报送的问题。以某省副省长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为例,修订之前,政务处分决定书 主送该副省长所在单位,即其任职省份的省政府,党纪处 分决定书主送该省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分别以省委和省 政府名义报送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修订之后,政务处分 决定主送单位由省政府调整为省委,由该省委负责办理处 分决定执行有关事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也由省委统 一向中央纪委呈报。 四、关于函告程序的问题 《流程及规范》明确,处分决定作出后,根据受处分 人的具体身份,应当分别函告有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 、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受处分人系民主 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统战部门。该规定为了使 相关机关、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人员受处分情况,避免因不 掌握情况导致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出现盲区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 、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中 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处分的,按照党纪政务处 分分别函告其上一级机关,供其掌握情况。比如,A省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党纪处分 决定以中央纪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使用“中纪函 ”文号;其政务处分决定以国家监委名义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使用“国监函”文号。 五、关于涉案人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 条、《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 见(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 一起查的意见》等规定,为落实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 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流程及规范》明确 在审理报告中需将包括行贿人在内的涉案人处理意见一并 写明并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对涉案人逐一写明涉嫌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其中须写 明是否移送起诉,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写明理由;系党员 、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按程序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系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予以批评 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涉案人既 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如何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22-08-17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 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该法的 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主要内容为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 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 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该法还规定了人 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程序、措施、时限等具体问题 。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法裁定作出,是一项独立于 诉讼的救济途径,具有强制性,通过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方 式,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一道坚实的“隔离墙”,有 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在该制度实行 的六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发现难”“举证难”“执行难”的困 境及签发率不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相 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因此,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 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中 的突出问题,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家庭暴力 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力“护身符”。 明确原则,确保“令”出必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司法机 关签发,签发标准如何把握、法官如何进行裁量,需要明 确相应的原则。《意见》规定,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当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 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同时 ,《意见》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贯彻民法典及未成年 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精神,强调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就未成年人接受询 问、提供证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 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 重其人格尊严。上述规定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在严格把关、杜绝错发滥发的基础上,应将受害人权益 放在第一位,真正发挥出保护令的保护作用。 针对“发现难”:明确强制报告义务。发现是救助的 前提。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封闭性、私密 性的特点,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如果由其法定监 护人实施,更是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存在“发现难”问题。为 此,《意见》对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了强制报告义 务。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和诊疗过程中发现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 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 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 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强制报告 义务的明确及规定的细化,可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确保 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 针对“举证难”: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缓解当事人举 证能力不足问题。在当前的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 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然而证据规则又占有举足轻 重的地位,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在诉讼过程中充当天平“砝码”的 作用,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关键。针对 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 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 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 不足的问题。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 庭暴力的伤者,应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 ,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 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明 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 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 等。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能够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因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 弱而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效果。 针对“执行难”:细化执行体系,打通反家庭暴力的 “最后一公里”。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 正发挥实效,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私密环境里,这 导致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度很大。人身安全保护令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措施的制定 (如迁出住所)及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属于执行的内 容。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人身安全保 护令的执行主体和处罚机制。其中,人民法院是主要执行 机关,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 助执行;根据违反保护令的具体情节,以是否构成犯罪为 标准,被申请人将面临训诫、罚款、拘留以至刑事处罚的 责任。该规定原则性较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 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问题均需得到 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义 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二是不作为义 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 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 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 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 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还具体 规定了各部门协同、联动的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其中 ,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 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 给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应 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 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 机制活力。此外,《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 ,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 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 护的专业性与合力。 随着《意见》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盾牌”将变得 更加坚固,一个多方联动干预、全方位救助的反家暴体系 也逐步完善,将为受害者们勇敢维权解除“后顾之忧”,帮助 他们重获生活安宁。 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人民性 2022-08-17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 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 切依靠人民落实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全过 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着眼于为满足人民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律保障,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完善发展,有效激发人民首创精神 ,在实践中展现出鲜明的人民性。 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 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律制度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坚持人民至上,切 实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可再生能源法、期货 和衍生品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 系列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市场主体和公民 个人等各方权利、义务、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构筑起保障 人民权益的法律防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人民 性还体现在实施、执行上。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 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 强市场监管,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依法 保障企业权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投资者权益等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满足人民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 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 牵引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能够促进社 会生产力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系统完备、成熟 定型的规则依据,以严密的法律之网有效引领、规范、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中 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 升,逐步迈向共同富裕。当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 泛,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通过法律制度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激发人民创造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家制度 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 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能够有效激发人民创造力。通 过实施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产权法律法 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 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更好激发人民创造财富的积 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劳动、资本、土地、知识、 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 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保证各种所有制经 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 护,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发展活力竞相迸发,促使 经济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如何理解我国的选举 2022-08-10 《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 使权利,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掌握并行使权力,是中 国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理解我国的选举,需要重点把握 以下几个要点。 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选举在全过程 人民民主中处于相当关键的位置。从国家政治的层面看 ,选举民主为民心民意提供自由充分的表达渠道。对选举 人来说,选举是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依法理性行使自己 的选举权的过程;对被选举人来说,选举则是对其领导能 力、执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验。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 方式,就是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人大代 表,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 班子,都是国家政权组成人员;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 的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 、委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 。这些制度设计由宪法规定并保障。通过选举,能够确保 国家政权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由人民选举、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 。 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选举是民主的重要 内容,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 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 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 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 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 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 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 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 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 意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 ,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 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制度特点和优势。 如何将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总的要求是推动和 保持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过程在时间上 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 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 、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选举 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具体来看,一方面 ,将民主协商嵌入到选举民主的各个环节,比如候选人的 酝酿确定等。不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还是国 家政权组成人员的选举,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确定过程中 ,我们往往都有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这本质上就是协商 民主的方法嵌入到选举民主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要将投 票行使权利与协商民主环节无缝对接,在协商达不成一致 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票决程序。票决程序是选举民 主的重要环节,当协商沟通讨论的事项,涉及人事安排、 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或者其他重要决策时,在委员会体制 中,达不到一致则启动票决,票多者的方案成为最后的决 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相互衔 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 我国的选举是广泛的、真实的、发展的。广泛性。我 国的选举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国家机 构的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也包括企事业单 位的民主选举。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披 露,中国共有各级人大代表262.3万,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 表247.8万;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对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妇 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都有明确要求;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已经进行了12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11次县级人大 代表选举;目前,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已经接近尾 声,有超过10亿选民参加选举。截至2020年底,50.3万个行 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1.2万个社区全部建立了居民 委员会,6亿农村村民、3亿城市居民参与了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的选举。除此之外,现阶段,中国共有280.9万个基 层工会组织,覆盖655.1万个企事业单位,这些基层工会也 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真实性。我国的选举过程由人民群众参与,有真实的 现场体验感,能够做到选举人意志的自由表达。可以设想 一下,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受到金钱资本或者其他财阀势力 的操控,那么,强势资本会绑架民意,这样的选举,会扭 曲人民的选举意志,毫无疑问是一种虚假的选举。 发展性。我国的选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随着经济 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需要的日益增 长,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不断深化,选举的形式和手段不 断更新,比如电子投票计票系统的使用;再比如,根据互 联网舆情的变化,在对网络舆情审慎甄别之后,适时调整 和优化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以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等等 。 我国的选举是平等的。平等选举在我国有一个发展的 过程。几十年来,我国适时修改选举法,选举全国人大代 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新中国成 立初期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的1∶1,逐 步实现了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 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 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 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还不能完全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明确规定 ,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 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 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 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 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 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 ,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只 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 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关于这一点 ,邓小平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 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 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 ,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 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 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 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 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城市选民与农村选民的“等量人口产生 等量代表”平等选举权得到实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最大的亮点之一是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代表名额分配 的原则是: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此外,各方 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2010年3月14日,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明确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 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 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至此,人大代 表选举的平等权得到最终正式的确立和实现。 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022-08-04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制度、社区居民委 员会制度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居)民在基层 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直接行使 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企事业单 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 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 发挥积极作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这些具体制度 ,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实现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 能力,培养了基层群众的民主习惯,使“微治理”更有活力、 更有效率,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 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和发展都经过了或长或短的历史时期 ,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 系,在实践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当代中国的基层群 众自治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已将绝大多数人 口纳入基层民主的体系之中,切实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 权利。同时,基层群众自治内容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其制度设计也保证了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鼓励 群众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密切了党 群关系、干群关系。 二是建立过程的主导性、渐进性。尽管人民群众参与 了基层民主的实践探索,但制度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积极总结和回应群众 对于基层民主的诉求,并在法治的框架体系内不断推进法 律和制度建设。同时,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是在 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体制变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 进程有着鲜明的渐进性特征,基层群众自治的活动是由局 部推广至全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是在 探索中逐步发展、丰富和完善的。 三是发展方向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国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一个鲜明的特 点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显著提高。1982年宪法确认了 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民主管理机制的合 法地位,随后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的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等。除此之外,中央还颁 发了一系列关于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加强基层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文件,持续有力地推动基 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 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 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为此,要始终坚持党的 领导,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机制 ,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完善。 坚持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 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加强党对 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扩大党的组织 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 程序明确为基层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 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切实发挥基层党组 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在自治实践中自觉贯彻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 里”。 创新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和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 范建设,全面推进党务、村(居)务、厂务、财务公开 ,完善班子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 督。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 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深化基层协商民主。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 内容和形式,保障基层职工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 利。大力倡导协商精神和协商文化,坚持民主集中制,坚 持依法协商,聚焦职工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 ,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协商活动有序进行 ,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规范基层民主选举程序,加强候 选人资格审查,防止黑恶势力进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序良俗,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注重发 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促进自治、法治、 德治有机融合。加快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 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 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拓宽 职工表达诉求渠道,做好民主参与、职工维权和服务职工 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务实推进智慧社区基础 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整合数据资源,实现数 据共享。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 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解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新亮点 2022-08-03 反对并惩戒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 方是多年来公众关心的议题。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 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 于本月开始施行。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此次的新规能帮 助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1.冻饿、经常性侮辱等均属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 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 了上述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此次《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 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 于家庭暴力。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 度,规定当事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 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的 一项重要非诉法律措施。随着家庭暴力形式的进一步明确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和明晰,从而保障 了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暴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纠纷诉讼期间,一方当 事人到对方工作场所、近亲属住所骚扰,或者为了解对方 近况在其下班、出门后进行跟踪。这种骚扰、跟踪的情形 若达到经常发生的程度,便构成家暴行为。当事人可据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 、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 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 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或家庭成 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这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 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规定》对“家庭成员以外 共同生活的人”作出解释,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 、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一方,而家暴不仅 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间 ,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 ,如儿媳经常辱骂同住的公婆也属于家庭暴力。 此外,在婚姻或恋爱关系结束后,遭遇前任恐吓、骚 扰不构成家暴。如最近山东莱阳发生的“雨衣男”暴力拖拽母 女事件,该男子为被害人前夫,趁被害人回家之际强行闯 入家中骚扰。此种前夫(妻)或前男(女)朋友关系之间 的暴力行为,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 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2. 电话录音、短信都可作为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 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 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家庭 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当事人在面对家暴时 往往碍于面子、担心处境恶化等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及时 通过报警、鉴定伤情等途径收集证据。大多数遭受家庭暴 力的当事人,除了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导致其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为解决举证难题,《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 ,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 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 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 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 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 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 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 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 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 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等,未成年子女提供 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 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或者 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证据。据此,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 害人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 护令时向法院提交。 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规定》还明 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 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 还重申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获取、提供、认定 等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 亲身经历或目睹了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受 害者。《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 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 入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认定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3.申请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 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从程序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 有高度独立性,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现实生活中,很多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 想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并不想解 除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只向法院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小芳是一位全职妈妈,去年与丈夫发生了一次激烈争 吵,丈夫对其拳脚相加,此后便经常对小芳谩骂、侮辱甚 至殴打,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小芳顾及年幼的孩子 ,决定维持完整的家庭,同时又急需制止丈夫的家暴行为 。此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最佳的权利救济方式。 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应该怎样申请呢?家庭暴 力受害人作为申请人,以施暴者为被申请人,向二人居住 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 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 记入笔录。具体到本案,小芳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丈夫实施 家庭暴力、责令其禁止可能影响小芳和孩子正常生活、学 习的行为。 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患有智力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 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 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 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 困难群体的权益,《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 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前提下,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 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 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保障其人身生命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 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院作出人 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 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 对受害人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对 此,《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 罚,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4.离婚认定不能仅依据保护令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会产生很多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施暴方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也可 能面临少分财产。离婚诉讼中,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 以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 赔偿,即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是不是申请人依据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 离婚,法院就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答案是否 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家庭暴力,要求便捷快速,与诉讼中经过采信证据 、认定事实,存在本质不同。同样是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 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较离婚案件要低。有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 ,即只是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此种情况下更不能 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简单认定家暴事实。 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可以提供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自己存在被 家暴的事实或现实风险,法院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较大 可能性,即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离婚诉讼中,受 害方若想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就家庭暴力事实进一 步举证,比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 见,或者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解决过程的视听资料等。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或者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 力的一方总是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 错在先作为借口,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 口,认为家暴行为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 ,也可向加害人或自己所在单位、当地村居委会、妇联等 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 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还要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 留诊疗记录、病历资料等;并注意留存相关视频资料、录 音等。以上证据均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离婚诉讼 中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依据。 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制度法律层 面的支撑,人们还应把制止家暴视为一种道德自觉,及时 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关怀,增 强家庭责任感,共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不同立法形式的作用 2022-07-28 法律制定以后不能一成不变,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 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 作计划提出,“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不同立法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这里的“立改废释纂”是我国立 法的主要形式。发挥好其各自作用,是增强法律与社会的 适应性,以及法律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的重要 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形式不断丰富,立法活动 日益规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续完善。“立 ”是指制定新法,主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 等,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改”是指修改法律,主要 是对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及 时进行变更。修改法律,既可以是对单部法的个别修改 ,也可以是对多部法的“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 ,也可以是对个别条文的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废”是 指废止旧法,就是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 定,发挥促进法律体系新陈代谢的重要功能,例如,适应 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要求,我们废止了有关劳动教养、收容 教育等法律规定和制度。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 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包括专项清理和定 期清理。“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 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内涵要旨、适用情形、适用 范围等。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是在保持法 律制度稳定的前提下,促使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纂”是指编纂法典,针对某一领域相互关联的法律进行整合 、修改、补充,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律规范的 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例如,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典 编纂活动的一次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立法规律。《法治 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 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当前,行政法、社 会法、教育法等领域都在进行法典编纂的探索和论证。除 此之外,在立法实践工作中,还有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 立法形式,对推动先行先试的改革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形式,发挥不同立法 形式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应 当把握立法规律,完善相关机制。 首先,应当把握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相平衡的规律。 法律制度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且服务于社会整体的公共产品 或称为集体物品。立法需求来源于社会需求和制度需求 ,应当符合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制度化变革 需要。只有立法满足了社会需求,实现社会需求的目标 ,才能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立法总是过于滞后 于经济社会需要,不能准确反映和实现社会需求,那么经 济社会的发展将失范,也就无法达成经济社会关系的规范 化状态。因此,立改废释纂应当在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之 间寻求平衡。当前,在把握立法需求时,要既注重“大块头 ”,也注重“小快灵”,从“小切口”入手,使得立法的补充作 用、灵活功能得到充分彰显,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现实问题 。 其次,应当把握法制统一与改革创新相契合的规律。 一方面,与当前的改革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呈 现渐进性和试验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维护法制统一是立 法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关涉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稳定。立改废释纂,尤其是立法中的授权决定、改革决定 ,既要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也要兼顾改革创新的先行 先试需要,从而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 ,通过作出授权决定、改革决定,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 ,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再次,应当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立法评估主要是对立 法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法律实施的社会 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判断,并将评估结果作 为立法工作重要参考,其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成果的转化 ,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具体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应当结 合立法评估成果来决定。因此,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估 体系,通过动态研究立法评估数据库,持续跟踪研判经济 社会对立法的需求,克服法律的滞后性。 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 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三) 准确理解把握《条例》关于监察处置工作的新要求 2022-07-27 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置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中 包括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制 作政务处分决定和其他监察文书,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承担复审、复核工作等。《条例》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以来的实践成果,对监察处置工作予以完善,提出了新 要求。现重点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关于惩治行贿问题的新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 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反腐败斗 争不断深入,单纯只打击受贿,而不处理行贿,行贿人可 能越来越大胆,越来越猖獗。实践中,有很多行贿人是“屡 犯”“惯犯”,如不坚决惩处,会严重影响反腐成效。因此 ,必须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把受贿行贿 一起查真正落到实处。《条例》对惩治行贿问题作出规定 ,完善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 门等处理方式,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释放了 坚决查处行贿的强烈信号。2021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机关会同其他中央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 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 严肃惩治行贿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同《条例》结合 起来理解,重点解读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综合考量,精准处置,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 律、法律、行政、经济和政治思想等多种惩治手段和教育 转化方式,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 人提出处理意见时,要在实事求是、查清违纪违法犯罪事 实基础上,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 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 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掌握从宽处理政策。 如行贿人具有《监察法》规定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 法定情形,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起诉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 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 人,如属于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 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 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 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应当将《条例》第207条与第190条的 规定结合起来理解,案件承办部门在移送审理时,要对包 括行贿人在内的涉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理部门要 对此审核把关。 二是要加强追赃挽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 案件中,要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违法犯罪所 得,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 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否实际交付,包括在案发前 退回的,均应追缴。同时,《条例》第207条规定,对于涉 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 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此,《意见》与 《条例》的表述不同,《意见》表述为“对于行贿所得的不 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条例》表述为“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 得的财物和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意见》重在突出强调要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进行追缴 ,针对的是财产性利益,体现的是追赃全面彻底的要求。 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条例》强调的重点是手段的非法 性,不仅限于已认定涉嫌行贿犯罪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 孳息,因为这类财物和孳息本就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据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考虑到实践中对行贿 行为定罪较少,大量行贿者“以小额投入牟取巨额不正当利 益甚至是非法利益”,为全面惩治违法犯罪,不让违法犯罪 者在经济上占便宜,此处的“非法手段”,还应包括虽不构成 犯罪、但明显具有非法性质的手段。实践中,要严格执行 现有规定,让行贿者为其错误付出代价,同时注意把握好 类案处理的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避免对不当 利益把握不准,防止执纪执法的简单化、扩大化、一刀切 。 (二)关于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建议的新要求。监 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 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 ,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这是监察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原则的鲜明体现。《监察法》第45条和《政务处 分法》第44条都对撤销案件作出相关规定。此次《条例》 第197条和第206条又对此进行了细化。其中,《条例》第 206条主要对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程序要求作出规定,《条例 》第197条则对案件审理阶段审理部门提出撤销案件建议作 出明确规定,即“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 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 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从立法 上确立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出撤销案件建议这一重要制 度。 实践中,在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建议时,需要注意 以下三个具体问题。第一,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撤销案件 建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 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 证明标准。第二,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和提出撤案建议的 期限。关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监察法》《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等其他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提出撤销案 件建议的期限,考虑到《条例》第185条规定,对被调查人 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 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 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 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调查期限内 ,未能完成补充调查工作的,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出撤销 案件的建议。第三,提出撤销案件建议的程序。案件审理 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应当经过监察机关集体审议,由 案件承办部门按《条例》第206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关于复审、复核工作的新要求。《监督执纪工 作规则》第59条规定了“复议、复查”,申诉主体是党员;《 政务处分法》第五章规定了“复审、复核”,与《监察法》第 49条关于复审、复核的规定相衔接,申请主体是公职人员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一以贯之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和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工作要求。此 次《条例》第210条、第211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 时限和要求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重点解读以下两个方面 。 一方面,关于复审、复核的程序,需要重点把握以下 五个问题:一是明确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 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二是复审、复核 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 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政务处理决定的监察机 关申请复审,进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不能向其 他机关提出复审、复核申请。三是复审、复核程序和时限 要求。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 核申请。根据《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可以在收到处理决 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 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 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是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 《政务处分法》和《条例》规定了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 ,包括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政务处理决定三种情况。复 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情形作出相应 的复审、复核决定。五是明确要求复审、复核与调查审理 分离,原案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审、复核。 另一方面,关于复审、复核期间政务处分决定的效力 ,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以送达被 处分人为生效条件。政务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机关、单 位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受到的处分,依法、及时作出相应 处理。二是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公 职人员作出的处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受被处分 人申请复审、复核的影响。被处分人申请复审、复核主要 基于其主观认识和判断,并不意味着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 误。如果被处分人提起复审、复核就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 的执行,会造成政务处分决定效力中止的后果,影响政务 处分工作秩序和效率。三是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意味着 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无效,应当依法恢复该公职人员的 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等安排相应的 职务、职级、衔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受 处分人恢复名誉。 生前预嘱首次入法意味着什么 2022-07-27 当罹患重症、生命走向终点时,是希望被插管、上仪 器得到全力抢救,还是拒绝治疗、平静地给生命画上句号 ?近日,深圳率先在我国将生前预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 ,这意味着,从明年起,该地区的人们能提前决定自己临 终时的医疗手段。对于临终患者的家属来说,生前预嘱也 能让他们迈过心理的坎——尊重患者意愿。那么,什么是 生前预嘱?它会给临终病人带来什么?又该如何订立生前 预嘱呢? 与遗嘱或安乐死都不同 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 八条提及的生前预嘱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 ,这是我国首个将生前预嘱以立法形式确立的条款,将于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将成为我国首个实现生 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事先订立的,明 确其在患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决定 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 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 续性治疗等医疗措施的指示文件。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认为生前预嘱与安乐死类似,甚 至直接将两者等同。实际上,虽然都可以达到让病人在生 命终结时减少痛苦的目的,都带有“尊严死”的味道,但两者 截然不同。设立生前预嘱的主要目的,是让医院和医生避 免无谓抢救,让患者能以一种平静、不那么痛苦的状态走 向死亡;安乐死则是要医护人员直接以无痛苦方式终结病 人的生命。相比之下,前者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 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体现了病人在生命 权选择上的自主性。 可以明确的是,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因其本身存 在诸多法律风险与道德争议,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目前,仅有荷兰和比利时等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 ,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前预嘱少有禁止。 在国外,1976年,美国加州率先通过《自然死亡法案 》,使美国有了全球首个生前预嘱相关法律。随后,加拿 大、韩国、日本等相继出台了类似法律。 也有不少人将生前预嘱等同于遗嘱,其实并非如此 ,二者的法律地位、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都大相径庭。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 行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用立遗嘱的方法 ,处分个人死后遗产。在遗嘱中,可以将遗产指定由法定 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也可以通过遗嘱将 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 赠。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而生前预嘱的内容则比较单一,其适用的范围只在医 疗领域。也就是说,预嘱的内容仅包括使用何种医疗方式 、医疗照护以及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具体的医疗措施 。此外,两者的生效时间也有区别,遗嘱的生效时间为遗 嘱人生理死亡或拟制死亡时;而生前预嘱则是预嘱人(患 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即可生效。 临终医疗由患者本人定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 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前预嘱的本质,是尊重 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即自己决定对其生命存亡 采取何种医疗措施,这也是保障和发展生命权的表现。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由此可见,患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在临终前做 取舍决定,原则上应由患者自我决定其医疗措施,即使紧 急情况下,只要患者有能力便由其自己决定;而由患者的 近亲属或医生决定采取相关医疗措施的只是少数情况。因 此生前预嘱制度与法律规定的价值理念相符,这样既便于 后期的执行,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难题:医生有着救死扶伤 的天职,家属要考虑孝道和亲情,难以抉择为病患实施哪 种医疗措施。王女士的母亲被查出癌症晚期后,一共进了 4次医院,最后治疗的日子里每天都躺在病床上,插着气管 、导尿管,同时还要经受化疗的痛苦,吃不下任何食物。 王女士和兄弟姐妹也知道,母亲已经没有走出医院的可能 ,但谁也说不出“放弃”二字。一系列的努力并没有延长母亲 的生命,老人没几天就离世了。 对于像王女士母亲这样的重疾终末期患者,提供生命 支持治疗医疗服务不过是延缓其痛苦的濒死期,这对治疗 病人的原发病或恢复生命本身意义不大。而且,治疗会产 生较大痛苦和高昂费用。终末期患者往往已经意识不清 ,无法自主选择安宁疗护,只能让直系亲属签字,这对家 属来说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病人立下生前预嘱“不 要做无谓抢救”,家属和医院也应该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 静地走完余生。也就是说,生前预嘱实现了将临床上近亲 属替患者临终前做取舍决定,变为由患者本人做取舍决定 。 订立具体流程有待明确 当前,关于生前预嘱的法律细则尚未制定,具体流程 有待明确。一般来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签 署生前预嘱,在意识清楚的状态下与家人、医生、律师等 一起讨论,充分了解后形成共识,并作出决定。笔者建议 ,首先可参考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订立遗嘱的要件和要求 ,例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生前 预嘱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有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法 律人员进行指导。这样既便于后期执行,也能避免一些不 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其次,建议公证机构成立预嘱备案中心,以电子化方 式保存当事人的预嘱,逐步与卫生部门打通信息,增加操 作的便捷性。如此通过公证形式订立生前预嘱,不但能充 分发挥公证机构职能作用,还能产生正面的社会效应。 事实上,生前预嘱在我国民间已有先例。“北京生前预 嘱推广协会(LWPA)”于2013年6月25日成立,是由北京市卫 生局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公益社团 组织。作为我国第一个推广“尊严死”的公益网站,它推出了 供中国大陆居民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通过 扫描二维码来填写。“我的五个愿望”只是生前预嘱的一种形 式,生前预嘱可以有很多形式,比如口头表达或者录音录 像。当然预嘱也是可以更新的,应当以设立的最后一份为 准。 推行过程或将面临挑战 生前预嘱目前仍处于推广初期,在此过程中还存在一 些难题。在医学上,对生命终末期状态的研判存在争议。 生前预嘱主体在签署预嘱后,当其生命进入终末期抑或临 终时,对该预嘱的执行会带来主体死亡的结果,并且上述 结果具有不可逆性。由此,对于主体生命是否进入终末期 的判断就显得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普遍将脑死亡作为判断 生命死亡的标准,但对于生命是否处于终末期状态的判定 仍存在不同声音。 生前预嘱立法中所涉及的医学概念,宜通过医学标准 规范加以规定才具有可行性。此外,生前预嘱的适用范围 不宜过宽,这样有利于从法律上阻止家属、关系人、代理 人因对权利的滥用而损害病患的最佳利益,也可以防止安 乐死透过生前预嘱制度合法化的倾向。例如,当患者处于 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应当由医院的专业医疗 人员对患者的身体状态做出评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代医疗技术发展迅速,但仍然 有许多疾病无法得知其发病原因、病程等,即使是专业医 务人员也无法做到对生命终末期的准确判断,甚至在实践 中也出现过不同医生针对同一病人生命状态作出不同研判 的情况。同时,新的药物、治疗方法不断被研发,因此对 于生命是否处于终末期的判定也需用发展的眼光去审视。 除医学难题之外,生前预嘱的推行在伦理层面也将面 临挑战,医疗自主权的“自主”程度难以界定。医疗自主权作 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主体签署、被执行生前预嘱的基 础和前提,但我国传统文化注重个人与家庭的联系,重视 孝道,因此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家属的影响 。 医疗实践中的困难让一些人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自主 程度产生疑问。有人坚持绝对自主的观点,即患者的医疗 自主权在充分知悉病情的情况下,对医疗措施的选择完全 由自己决定,不受来自近亲属的影响。更多人则认为,患 者的医疗自主权其实是一种关系型自主,患者生死的医疗 选择不仅关系到本人,也对患者所在家庭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应该考虑其近亲属的意见,在一 定范围内行使。 当前,虽然生前预嘱接受度不高,但随着老龄化程度 逐渐加剧,生前预嘱有着巨大的、潜在的社会需求,可以 减轻患者的痛苦,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使患者 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 以立法方式明确生前预嘱,给患者的临终抢救决定权 带来了可靠保障。但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还 有很长的路要走,需尽快制定细则,规范相关标准和流程 。另外,在具体落地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由于涉 及诸多法律和医学专业问题,患者理解有难度,在签署生 前预嘱前需要专业的指导与服务。更重要的是,生前预嘱 入法要避免被恶意利用,比如临终抢救的医疗开支很大 ,要谨防保险公司夸大生前预嘱的作用,也要谨防一些家 属故意误导患者等。 总体来看,地方立法生前预嘱,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 权的空间。尽管有关规则尚未成熟,但此次地方立法创新 具有前瞻性引领作用,能够逐步提升大众对安宁疗护的心 理认同,为我国探索生前预嘱的科学模式累积经验,最终 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 有尊严地离世。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022-07-20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 践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 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 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 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不懈抓牢抓紧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以有力举措确保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本领,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抓“关键少数”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治 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民为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 治进行艰辛奋斗,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 措,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 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积累了宝贵经验。其中一个重 要方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 少数”。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直接决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也直接决定着法 治能否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 ,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把依法办事理念根植于头脑中,自觉 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用法律约束权力行使,用法治保护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 权力,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制度化、法律化。 抓“关键少数”体现推进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习近 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 、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领导干部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 任务的关键所在,采取一系列举措聚焦“关键少数”,推动领 导干部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法治素养持续提高。例如,建 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 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等。新形 势下,加快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 能力,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抓“关键少数”能更好发挥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当 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 ,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 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 ,更好发挥“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的风向标作用,带动尊 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 自觉行动。这就需要领导干部做到守法律、重程序,做到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把能不能依法 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 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 家法律法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问责,确保 各级领导干部把责任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2-07-1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 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 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 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 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 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40多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 ,各类要素越来越向市域聚集,市域社会治理愈益成为国 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和基础性工程,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 化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更加凸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 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部分中明确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开展市 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 核心竞争力”。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市域社会治理 需要在法治层面率先突破。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重大 矛盾风险、疑难复杂问题,基层往往很难解决,而市域层 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法律政策手段等方面 统筹能力更强,具有解决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 和能力。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 中的重大矛盾问题,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落实国家治 理顶层设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 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关键要以习 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市域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形成法治完备、行 政高效、自治发达、科学智能的治理格局。在此进程中 ,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小智治事、中智治 人、大智立法”。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来构建完善的市域社 会治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 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在推进市域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区别于以往的立法确认、服务 改革,把握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地方立法引领市 域社会治理的改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着眼良法善 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在确保法治统一的同 时,善用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差异性难题,完善 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中央立法必然要兼顾全局,地 方立法则能够着眼一域,应充分运用相应立法权,依据上 位法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特点,制定体现市域特色、符 合市域实际的良法,形成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的 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处理好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确 定性规范指引,增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可操作 性,为市域社会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 构筑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 时代“枫桥经验”,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通过发挥市一级的统筹协调以及资源优势,构建 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基层调解 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同机制,有效应对城乡区域发展过程中 各类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挑战,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 纷。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将市域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 关键层级,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内部防控、协同化解、应 对处置等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从县域扩大到市域、从民事纠 纷拓展到行政和刑事纠纷、从诉前为主延伸到审判执行的 全过程,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立足涉农审判服务 “三农”,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依法审理好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产权保护等案件,积极 传递民生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搭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保障体系。实现市域社会 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包括处 在法治实践最前沿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针对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存 在体系性不足问题,着眼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 目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 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途径,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 、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获取公共 法律服务的窗口和渠道。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立足 于人民群众的差异性和多元化需求,重点开发并提供公共 法律服务。保证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的供给,地方人 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特 许经营、合同承包、补助补贴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 能力和水平。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统一公共法律 服务质量标准,对公共法律服务作出客观、公正评价,通 过激励机制激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技支撑体系。以新型信 息技术为代表的各种新技术蓬勃发展,为市域社会治理法 治化提供了新机遇和新动能。科技与法治的结合,生动体 现了市域社会治理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在科技 发展的推动下,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呈现更加开放的形态 ,包括治理的主体、方式、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为此 ,应在厘清科技应用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将技术贯穿于市 域社会治理的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形成上 下贯通的科技支撑体系,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 保障。科技手段能够提升制度形成的科学性、行政执法的 精准性、司法审判的合理性、普法守法的有效性,并能有 效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充分 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深 对市域社会运行的规律性认识,让技术更好地服务城市居 民的美好生活,同时让法治借助技术切实助力市域社会治 理现代化。 (作者:张红哲,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如何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2022-07-14 决策是人类社会现象中的普遍现象,不管是个人还是 公共组织,不管是社会组织还是国家,都面临着决策问题 。决策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借助于一定的科学和手 段,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并实施的过程。换言 之,决策必然包含着“策”即多个备选项,也包含着“决”即选 择最终方案。民主决策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理念 ,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2021年《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指出,民主决策是全过 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在当下,中国的民主决策具有科 学的制度体系保障,民主决策蕴含着对决策民主化、科学 化和法治化要求。在制度支撑下,民主决策实现了民主与 集中、民主与科学、民主程序与决策效率的统一。 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完备的制度设计,能够降低决 策风险,保障民主决策机制有效、有序运转。《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 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2019年5月,国务院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四大程序机制,明确规定了重 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要求决策贯彻新发展理 念,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式,尊重客观规律 ;要求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 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要求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立法法 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众合法权益的决策需要 举行听证会,让利益关联者参与并进行利益表达和申诉。 此外,相关法律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 位、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等各类主体,也规定了相应 的法律责任。可见,中国的民主决策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 。 在民主决策的效能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察民 情、听民声、顺民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越来越多来 自基层的声音直达各级决策层,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见转化 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国的民主决策体现出良好效能 。一是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以“十四五”规划的出台为 例,全国人大工作开展网上征求意见后收到建议超过100万 条,并通过专题调研、建言献策等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之 后,起草组综合各方意见,收集有关信息,起草阶段性政 策文本。在阶段性政策文本形成后,向各方征求意见并修 改,形成政策草案,再通过全国人大会议集体商讨决定 ,形成正式政策文件,真正实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二 是实现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统一。通过广泛吸收民众 、专家参与决策,能够最大范围收集分散的信息,克服信 息不对称,克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与主观性。通过将不同 的利益主体纳入决策过程并进行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 沟通、交流、表达的基础上,就决策达成共识,不仅能够 实现信息传递,还能通过群体间民主协商机制实现更高质 量的利益诉求、信息的聚合,最终达成更加科学化的决策 。三是实现了民主程序和决策效率的统一。从理论来说 ,引入民众广泛参与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但是提前将利 益相关者的态度考虑在内,可以降低多次决策、反复决策 、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成本,尤其是降低事后的相互掣肘。 中国的民主决策,通过民主和集中的统一,通过寓科学于 民主的过程,大多数重大决策能够以极高的通过率顺利表 决通过。因此,民主决策在保证决策民主性的同时,也保 证了决策效率和有效执行。 当下,我们需要继续提高深化和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 度,从决策内容、决策者、决策辅助和决策机制上再下功 夫。 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事项必须落实民主的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 的矛盾。公共决策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影响与作用,并且后 果及影响一般比较重大,会影响到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民 的直接利益,也深刻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因此,对于人民群众那些直接关系自身现实生活需要的重 要问题,必须巩固并扩大民主决策的基础,采取多种方式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合理意 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有重大分歧的问 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反复协商协调,决不随意“走过场”。 提高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是党 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也是最后进行决策拍板的行 为主体,必须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公共决策涉及的 信息是海量的,但是决策者只能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间精 力条件下,追求一个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这就 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在权衡中进行决策,坚持先“策”后“决”。 一方面必须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协商,鼓励公民参与 ,不断健全与社会公众的决策沟通机制,将大部分“策”的工 作交给社会、智库、下级和群众去做,拓宽“策”选择的范围 。另一方面,也必须敢于决策、敢于决断,并敢于承担“决 ”的责任,坚持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高决策判断力,提高 引导民众的能力,对特别复杂的决策,敢于打破常规、创 新工作思路。 不断完善和健全决策制度,增强民主决策的可操作性 。目前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要求已经确立 ,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必须保障公民参与权利,但仍然缺乏 具体制度的支撑。例如关于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和决策的监 督考核如何落实,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因此,必 须细化听证会的举办要求,建立启动听证会要求、参与会 议人员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等方面的操作性指南。另外 ,建立健全决策后的制度,探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决策 评估制度、失误纠错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巡视督查考核 制度等,确保决策执行受到民主监督。 积极引入科技辅助民主决策。在大数据时代,决策者 可以利用多种科技手段,科学分析人民群众的特殊需求和 一般需求,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 愿所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此外,通过建立健全大数据 辅助决策机制,将现代的大数据分析应用与传统的调查研 究方法结合起来,能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政府 可以从掌握的数据富矿中挖掘民众需求现状与规律,更快 速利用专家资源与智库成果,切实提升政府决策的质量。 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2022-07-13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 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以“十个明确”系统概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核心内容,其中之一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 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 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内涵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 ,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以解决法治领域 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 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 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 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对于这个总目标的基本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来理解和把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向决定道路,道 路决定命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 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 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 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 要义,从根本上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习近平 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 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 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必须牢牢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完 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 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围绕总 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 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把法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各环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 治国之重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一方 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 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 国。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 凝聚社会共识,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充分认识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意义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既是对党领导人民努 力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重大成就和 宝贵经验的历史性确认,也是对党领导人民努力开创法治 中国建设新局面基本规律的科学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 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 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 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 重要组成部分。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为“十 个明确”之一,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 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 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在走什么样 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问题上不能含糊,必 须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正确方向,统一全党 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 宣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 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 国问题的法治体系。 《决议》不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出明确表 述,而且在有关部分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 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 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 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 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 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些重要内容,丰 富发展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 以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 变局,必须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以 总目标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 党的百年奋斗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团结带领人民不 断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强领导核心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沿着正确方向加快建设法 治中国、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必然要求和 根本保证。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 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落实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 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目标导向,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全面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目标和部 署,分步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 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 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 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 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 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 本实现。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法治体系建设。要加快形成 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 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稳定;要加快形 成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确保 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要加快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 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 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要 加快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人才 、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 撑;要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覆盖党的 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法 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目前,我国 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治领域也存在一些突 出矛盾和问题。深化法治改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 、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 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完善公益 诉讼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强 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 制约监督下进行。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建设一 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 治工作队伍。通过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在新征程上更 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 以数字检察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2-07-08 立足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制高点,推 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清 晰定位数字检察工作发展路径,创新探索数字检察工作的 模式变革。 通过专业化团队组建、穿透式监督实践、社会治理融 入等不断强化数字检察实战效果。充分发挥检察信息情报 中心的作用,建立已有数据共享清单,加强数字监督办案 的机制建设,完善线索成案跟踪反馈机制,形成具有杭州 特色的数字检察制度成果。 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 江杭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 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 见》,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 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2021年,中央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任务。杭州作为“重要窗口”省会 城市,在新的起点上迈开了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 示范区城市范例的新步伐,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新的征程中,对标“四个杭州,四个 一流”的要求,杭州检察机关主动扛起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的检察担当,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杭州担当 ,立足当下攻坚突破,面向未来奋勇争先,持续在实施检 察大数据战略上争创一流,努力打造数字检察工作的杭州 范例。 勇当领跑者,坚决扛起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检 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杭州担当” 牢固树立数字检察工作的“大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张军深刻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 异常深刻的数字革命”。作为一项变革式的战略工作,数字 检察的核心要义就在于“重塑变革”。重中之重,就是立足新 时代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制高点,推进“数字赋能 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在这一场跨越 式的革新浪潮中,杭州检察机关坚决扛起数字检察工作的 担当,作为杭州检察工作“两个担当”的重要内涵,在践行检 察大数据战略,推动数字检察工作上主动作为,奋勇争先 。 清晰定位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深刻认识数字检 察推动检察工作整体发展的引领性、整体性和撬动性,坚 持实战导向,利用数据赋能持续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 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数据平台与建模平台”“技术平台和 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治理平台”三大集成作用,全面推进 专项监督工作深入实施,在多办案、办好案、办出有影响 力可推广的数字监督案件上下功夫,实现从“办一案”到“牵 一串”的跨越,提升整体监督质效,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权威性。 创新探索数字检察工作的模式变革。在办案中突出“融 合”,积极打造数字办案单元,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 益诉讼检察四检一体”,打造融合式专班办案模式。在实战 中突出“融通”,既观全局,深入、精准地挖掘涉及刑事拘留 、涉企“挂案”、社区矫正、司法网拍等常规执法司法领域类 案监督线索,建立数字化场景应用;又谋特色,立足杭州 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在互联网、金融、民企、生态环境等 方面,研发关系社会治理、民生所需的个案监督数字化场 景应用。在监督中突出“融入”,聚焦深挖执法司法深层次问 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穿透式类案监督、能动性系统治理递 进跃升。通过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系统性、深层次的 类案监督,更加深入、精准发现类案背后的社会治理隐患 和难点堵点。立足职能为破解治理难题贡献“高含金量”的检 察方案、检察智慧,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制、堵塞漏 洞、解决问题,以更大的参与度、贡献度融入社会治理大 格局,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上有力作为和关键作用。 敢为排头兵,积极用好数字检察监督先发优势,为探 索完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提供“杭州经验” 变先发优势为领先优势。杭州数字检察工作起步较早 ,率先研发推广的非羁码、法治地图、禁业码等应用场景 ,入选了国家区块链特色领域“区块链+检察”试点,成为浙 江省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试点成员单位。当下,杭 州检察机关率先建立融合式一体化信息研判格局,建立起 检察信息情报中心,构建两级院信息数据研判一体化机制 。目前,共受理包括省、市数字办案专项在内的各类分析 任务55项,移交线索33.8万余条。注重盘活内部数据资源和 攻克外部数据壁垒的“双管齐下”,依托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 系建设试点,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多部门的协作 配合,在杭州市检察院设立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总数据仓 ,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实时有效。目前,该数据仓已归集政 务、政法数据源信息4000余万条,对接接口数据信息7.2亿 条,涵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教育 等20个部门77类信息。归集的数据源中,已经在各类场景 分析及监督办案中应用数据源72类,应用率达93.2%,实时 率达93%。 穿透式打击推动穿透式监督。在浙江省检察院部署的 专项监督工作中,杭州检察机关在司法网络拍卖专项监督 、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终本执行案件专项监督、社会保 障及政府救助资金类案监督等3个专项上取得明显成效。特 别是在司法网络拍卖专项监督中,以“带长租网拍”为突破口 ,共筛查案件3.77万件,发现存在虚假租赁重大嫌疑线索 24条,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5人,移 送公安办理线索1件,通过大数据赋能办案实现了检察的穿 透式监督,提升了监督刚性。 场景研发提升品牌优势。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 —系统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在落实浙江省检察院部 署的专项监督工作同时,结合实际研发多个数字化场景应 用,着力打造深层次大数据法律监督推进社会治理的“杭州 样本”。目前,正在研发应用12个子场景,其中,法治营商 环境共护、社保基金守护、国土资源智护、特定行业准入 等4个子场景已经上线试运行,另有8个场景将在今年全面 建成和推广。从应用场景延伸的空壳公司监督、耕地税监 督等2个专项进入省专项监督一本账,临时用地监督、粮食 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监督、特定行业准入监督等4个专项被 浙江省检察院业务条线推广。 争做优等生,精心谋划“四融四创”,系统推进数字 检察工作争创一流 注重布局、办案、统筹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办案监 督专项上争先创优。杭州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坚持 “党组管总、团队主战、部门主建”工作格局,形成兵团化推 进、战区制落实的数字检察工作格局与氛围,实现了数字 办案监督工作的最佳效果。“党组管总”要求基层院党组因势 布局,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一手抓规 定动作,一手抓品牌创建,同时增强“一把手”斗争精神和斗 争本领,带头办好案。“团队主战”要求办案专班和办案检察 官落地办案,立足全院一盘棋,结合自身岗位实际,处理 好数据核查、线索移送、监督成案等各项工作,确保实战 实效。“部门主建”要求各条线各部门平衡统筹,调配好人力 、精力、能力,抓好任务量的管理,确保重点突破。 注重贯通突破、穿透监督、系统治理三者融合发展 ,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上争先创优。抓贯通突 破,实现了工作有牵头、行动有方案、办案有支撑,让数 据、线索成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数字办案成果。抓强化穿 透打击,深挖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 ,形成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治理。抓促进监督闭环,避免 “后半篇文章”只做“一半”的现象,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 ,建立数字办案实效“回头看”工作机制,切实让监督落地。 注重“找准切口、模式创新、全省共享”三者融合发展 ,在数字检察品牌创建上争先创优。复制“带长租网拍”专项 监督办案的经验,在刑拘下行、多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隔离戒毒等专项监督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找准数字监督领域 的切入口,提升成案率。注重将信息情报中心大数据算力 转化为侦查能力、审查能力与调查能力,以部门融合、人 员融合、手段融合实现监督提质增效。推动“一域突破、全 省共享”,不断应用和实践具有杭州特色的数字监督应用场 景,立足手段可复制、经验可推广,争取研发推广主动权 。 注重实战、制度、理论三者融合发展,在数字检察体 系建设上争先创优。通过专业化团队组建、穿透式监督实 践、社会治理融入等不断强化数字检察实战效果。充分发 挥检察信息情报中心的作用,建立已有数据共享清单,加 强数字监督办案的机制建设,完善线索成案跟踪反馈机制 ,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数字检察制度成果。围绕“数字赋能 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中检察 机关作用”“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等重点课题,定期编发 《杭州检察数字办案典型案例》,注重经验总结、应用分 析与实务理论研究,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作者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 ——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成效综述 2022-07-08 重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完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近年来,公正、高效、权威 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政法 改革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办案责任加强制约监督,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一直以来,政法机关扭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 ”,持续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 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 为了解决原来办案要层层报批、责任不清的问题,实 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 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 ,大大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从原有21万余名审判 人员当中,严格遴选12.8万余名员额法官,同时为法官配备 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让法官聚焦审判核心事务,其他事 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办理,各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 责。 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重大创 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监督主要依据设 置的驻监、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驻监、驻所的人员相对 固定,熟人社会、“因熟生懒”、不愿监督的问题时有发生。 2019年以来,监狱巡回检察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 ,截至2021年底,全国开展巡回检察总共4000余次,发现 监狱执法、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3.2万余个,通过提出检察 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纠正问题2.6万余个。 管住枉法的权力,斩断寻租的黑手。 为了防止执法司法活动受到干扰和影响,把权力关进 制度的笼子,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对领 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一律记录、全程 留痕、定期通报、严肃追责。 健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完善责任体系的举措不止于 此。改革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制度 ;改革政法机构职能设置;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扩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范围;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执法司法活动渠道;依法公开执法司法依据、过程、结果 ……一项项扎实的改革举措,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 见的方式实现。 健全诉讼制度机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 统一 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已经由2012年的1300万 余件增长到去年的3300万余件。 面对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如何提升办案质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了刑事诉讼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 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通过科学优化司 法资源配置,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使得当事人合 法权益得到高效便捷的实现,办案质效也大大提升。 针对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保护的情 况,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 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恢复生 态、制裁假冒伪劣、挽回国家损失,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 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 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8万件 ,行政公益诉讼61.4万件。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 、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 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督促 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82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 走私药品约6万千克。 “立案难”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5年,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 了立案门槛。据初步统计,全国法院目前能够做到超过 95.7%的案件当场立案,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 解决。 2016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力开展基本解决“执 行难”攻坚行动,针对执行工作查人找物难,建成了网络查 控系统,实现了精准在线查人找物,完善联合惩戒体系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限制高消费,倒逼其自动履 行。 完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办出境游手续要“证明你妈是你妈”,兑换破损钞票要证 明“非被人为故意破坏”……曾经的这些“奇葩证明”是否让你 “跑断腿”“磨破嘴”? 从方便自己“要证明”,到方便群众“减证明”,持续开展 的“减证便民”行动,组织清理各类“证明事项”13000多项。 不断完善的便民利民改革举措,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 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出了一大批便 民利企政策措施。 今年4月1日,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实施,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新增轻 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C6)等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精准落地 。 实施首日,25万人次按照新的记分管理制度处理交通 违法。群众普遍反映新的记分制度坚持宽严相济、教育和 处罚相结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一组组数据,让人们直接触摸政法改革带来的“获得感 ”: ——人民法院健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 系,积极参与诉源治理,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1084万件 ,诉前调解成功610.7万件,同比增长43.9%。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量逐年上升,2021年,立案办 理公益诉讼16.9万件,比2018年上升50%。 ——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办”“自助办”和 购车、选号、登记“一站式”服务,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10分 钟内即可办结。 ——司法部今年2月建成并正式向社会开放全国律师执 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运行半年来,共有152万人次网民登 录,浏览页面1350万次,被广大网民称为当事人找靠谱、 优质律师的“神器”。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 人们坚信,面对新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全面深化政 法改革正走深走实,为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奠定坚实的 基础。 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 发展 2022-07-07 检察听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 国司法民主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 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抛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 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 等方式化解纠纷。 检察听证的本质是司法民主,即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 与司法活动,把普通民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 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反映民意。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与中华优秀传统 法律文化息息相关。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创 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有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管子说:“夫民别而听之 则愚,合而听之则圣。”孟子举例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 ;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 可杀焉,然后杀之。”东汉王符也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 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 载,唐太宗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曰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检察机关把兼听则明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发展全过程 人民民主的新理念相结合,创造了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听 证制度:一是检察听证以向群众公开为原则。公民可以申 请旁听;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旁听,还开通了中国检察 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 网观看听证会直播和录播。二是检察听证适用范围广泛 ,涵盖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检 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 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 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 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 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 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 听证会。三是检察听证根据案件情况广泛邀请各方面听证 员参与。各地检察机关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 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士担任听 证员;有的邀请特约检察员或者某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 者担任听证员,提供专业意见;也有的根据案件情况,邀 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的代表担任听证员。 总之,检察听证集咨询、论证、群众参与为一体,以 “兼听”避免“偏信”,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以说,检察听 证制度使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重焕生机,是中国司法民主 的新篇章,是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新举措。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河南省内乡县保留了完整的清朝县衙,与二堂相对的 屏门上方有一横匾书“天理国法人情”,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 理念的核心要义。天理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自然变化规 律,如春夏秋冬,所以中国古代有秋冬行刑制的规定;二 是人的良心(感恩心、羞耻心、同情心、是非心等)。国 法则是国家法纪,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 性的规定,一国之民必须遵守。人情的意思主要有三:一 是人之常情,即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如存留养亲、矜老 恤幼、亲亲得相首匿等;二是人心,即众人的情绪、愿望 ,如《唐律》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三是 民情、民间风俗。 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文化传统可以看出,古代 司法活动在解决争端中并不机械地适用已有法律规定,而 是兼顾办案的政治效果(维护纲常礼教)、社会效果(合 乎人心、保持秩序)和法律效果。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今 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检察办案来说,决不能只守住 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 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听证制度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理念的创造性转化 和创新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坚持依法办案,讲明国法 。在检察听证中由检察官在听证现场向当事人说清事实、 阐述法律、展示证据。二是坚持以理服人,说清道理。与 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听证员参与听证,可以发挥 各自所长,从不同角度将案件中涉及的人情、道理向当事 人一一讲明。如办理环境污染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可 以选择到环境受损地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型听证员 参与听证,由其将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赔偿计算、后续 修复等说清楚、讲明白,鞭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职尽责 ,消除群众不满情绪,共同修复受损环境。三是坚持以情 动人,畅通民情。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 诉、有惑能问、有冤能申;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 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尽最大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 性发展 中国古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们居住以族 、祭祀以族、迁徙以族、丧葬以族。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 件下,人们心理上必然追求和谐、没有纠纷。孔子是无讼 论的首倡者:“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百姓普遍 认为诉讼破坏和谐、劳民伤财,是一种不吉利的事。新中 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在无讼文化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 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 检察听证制度摒弃了传统无讼文化中限制当事人诉讼 权利的弊端,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利用协商、和解、调解 等方式化解纠纷。其对传统无讼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 性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注重诉源治理的精神进 行了创造性转化。检察机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 公开”的原则,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 、申辩,邀请相关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对案件处理征求意见、接受 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公开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成为 诉源治理的积极参与者,最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是检察听证对传统无讼文化中的和为贵进行了创造 性转化。检察机关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听证员,畅通社情民 意的表达途径,兼听各方意见,在公开听证中积极调解各 方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实现邻里和谐、社区和谐。通过公 开听证将检察办案、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和谐法治有机 融合,从而推动建构民主法治、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作者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教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文章原载于《人民 检察》2022年第11期)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阔步向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07-06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 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 领航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向前,谱写了“中国之治”新篇章,开 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新境界。党对全面依法治 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国家、法治 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重大进展,法治领域改革以前 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前推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 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 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习近平法 治思想彰显了强大真理力量和磅礴实践伟力。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 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坚持党对 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 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审判体系和审 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从理念到实践 、从体制到机制、从作风到能力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实现 了长足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 积极贡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 服务。 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 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法院始终 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 志,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深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 里。始终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任务并贯穿服务大 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践行维护核心、绝 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政治要求。真学深信笃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解决问题 、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坚持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 认识和推动司法工作,自觉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 ,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坚 决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大局能力水平明显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 步。”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落实统筹发展和 安全要求,立足司法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 范、保障作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履职尽责 ,努力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工作落实就 跟进到哪里。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 事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完成扫黑除恶审判执行 任务,加大对新型网络犯罪惩治力度,推动解决“针尖上 ”“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等关系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 出问题,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 重大责任。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让人权司法保障更加 有力、产权司法保护更为有效。围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 知识产权强国、乡村全面振兴、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战略 ,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审理一批标志性案件。围绕高效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依法防控疫情的要求 ,依法惩治涉疫犯罪,从源头预防化解涉疫矛盾,出台司 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等司法举措和处理涉疫民商事 案件系列司法政策,切实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营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司法质量、 效率和透明度。围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 ,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日益提升。完善服务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的 司法举措,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国际海事司 法中心,依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互 鉴和务实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世界执行大会 上海宣言、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世界环境司法 大会昆明宣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数字经济 全球治理,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治的智 慧和力量。 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越走越宽广。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 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 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持以法为据 、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既解决案件“法结”,又解 开群众“心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保 护英烈权益,保护诚实守信,惩治违法失德,让新时代司 法有力量、有温度。久久为功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深化家 事审判改革,维护公平就业权利,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统一,保护网络消费者、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10年妥善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住 房、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超过3000万件,用法治保障人民 安居乐业。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人民群众 反映立案难,就着力解决立案难,从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到广泛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立案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 。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就着力解决执行难,用三年时间 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 模式更加健全、更加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大力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 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群众公正、高效、实质 性化解矛盾纠纷。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 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 和诉讼服务体系,司法为民的中国品牌成色更足、底色更 亮。 司法体制改革积厚成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 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 院坚决落实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奔着问题去、迎着困难 上,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从夯 基垒台到积厚成势,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全面 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 理,不断健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推 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庭前会议、法庭调 查、非法证据排除三项规程,努力以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 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加快构建立体化、多 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 庭,健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深化司法体 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等。一 项项改革落地见效,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 制逐步形成,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司法的鲜明底色。 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 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 ,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把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进审判体系和 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双轮驱动之一,坚持用科技手段赋能司 法、保障权益、维护公正。全国四级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张 网办公办案,建设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 、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中智慧法院“大 显身手”,有力保障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深 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能 评价、可监督。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 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减刑假释案件全流程公开的信 息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形成,成为 展示中国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彰显司法制度自信的靓丽 名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 和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相继出台,中国互联网司法从 技术领先逐步迈向规则领先,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提供 了中国方案,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 法院队伍经受了革命性锻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人民法院按 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要求,加强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 设,着力锻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 伍。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深入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 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严 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 洁、绝对可靠。坚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法院干警牢 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信仰法律、坚 守法治、秉公司法。始终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 置来抓,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健全高层次专业化 人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 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全面 从严管党治警,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 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 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确保公正廉 洁司法。经过不懈努力,特别是队伍教育整顿洗礼,全国 法院政治生态持续优化,纪律作风明显好转,队伍素质能 力不断增强,展现了新时代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坚定 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努力创造 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更好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 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 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 新时代。 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2022-06-29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推 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要素中,法治无疑是重中之重,而 人权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与重要 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 习时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 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 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需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针 对新问题,作出新对策,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急所需 所盼,把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我国公民的 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权利,已在法 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逐渐形成涵盖人权保障各层面的法 律法规。首先,通过根本法的形式,为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提供根本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体现在 立法层面,一方面意味着要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 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在立法工 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要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 ,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 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法律的内容上要体现为民、便民、 利民、富民的准则。除这条原则性规定外,宪法中还规定 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 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 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 ”的特征。其次,通过部门法来进行保障。除了宪法之外 ,大量的权利保障是通过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来规范的。这些法律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体化,将本作为 自然权利的人权实定化,从而让人权成为现实权利。以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为例,除了延续传统上自然人民事权 利受到平等保护的条款外,特别加大了对人格权的保障力 度。如第990条就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 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 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近 年来,我国及时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 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 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 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 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 ,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再次,通过特定 的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是针对特定群体规定的保障措施,如制定未成年人 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等;另一种是针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如制定反家庭 暴力法、慈善法等。通过单行立法来对人权进行保障的做 法,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最后,相关行政规章、国家签 署或认可的国际规则等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同样是我 国人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 立法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当 前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也面临新问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 地方。如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部分 违反人权“灰色地带”行为的法律处罚不够有力;等等。必须 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针对具体社会情形,有的放矢,进一 步强化立法,构筑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屏障。 一是更积极地参与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加快国际 人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 权发展道路时,必须要参与全球治理,把人权的国内发展 事业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为目标,加强全球领域的人权国际交流和合作。 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我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参与 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 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 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 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在当前 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要进一步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 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 、反腐败、禁毒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则制定。我们要坚定 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加强 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落地,针对我国国情,加快国际人 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在立法 中重视不同领域的平衡发展,保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 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等一体保护的同时 ,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 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 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 落实。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 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既要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 与义务,又要通过制定民主科学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 反映民意并为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来平衡利益、协 调矛盾、缓解冲突。针对当前部门法律条文不够具体明确 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必要时,也可 以通过设定指示性条款和委任性条款,明确相关的责任主 体。同时,我们要深刻理解,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应 当将人权保护的理念和目标贯穿于各项法律的修改制定中 ,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 三是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挥人大在立法 中的主导地位,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要完善人大 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 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 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使所立的每一部法律都 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建立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而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 治保障,不能就法律谈法律,还需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 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 氛围,使人权从价值与原则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 一种人们能切身感受到的生活方式。 指引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2022-06-27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现象、本质、价值、作用、发展规 律、实现形式等基础理论问题的学科。不同国家、不同时 代的法理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在内容和特色上各不相同 ,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人们对法的不同理解。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厉行法治,走出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 ,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 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 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 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 行动指南,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 飞跃,具有科学性、真理性、开创性,蕴含着深刻的历史 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理论创新发展,指引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 语体系的构建。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概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是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 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涵盖从法 的制定到实施、从监督到保障等法治建设的多个领域和环 节,使法治建设成为一个构造完整、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 。这既为我们把握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提供了一幅科学清 晰的结构图,又为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可执行、 可操作的施工图,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系统观念看待法治,克服西方法 理学就法论法的片面性,从国家治理、经济发展、政治清 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维度全方位揭示法 和法治的各种功能,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 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例如,习近平总 书记从国家治理角度,提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 规矩”“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深刻指明法 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经济发展角度,提 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 的营商环境”等,深刻指明法治在规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 的重要功能;从社会公正角度,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深刻指明法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这就从更高历史站位、更宏观视角丰富和发展了法的功能 学说。 深化对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没有定于一尊的制度样板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 本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道路。”西方法理学对法律发展的历 史进程提出了许多解释模型。例如,从习惯法、官僚法到 法律秩序的演进模型,从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到回应型法 的发展模型等。这些模型有其特定产生背景,不能照抄照 搬来解释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存在差异,形成 了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人类文 明的多样性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 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 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 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 ,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 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 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 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 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生动阐明了人类法治文明 发展的多样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 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主张从本 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 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 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破除 了法治发展的“西方中心主义”,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法 治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 择。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张法治发展自主性的同时,也强 调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 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 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 的法治文明成果。”这深刻阐明了法治文明因多样而交流、 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治发展理 论。 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标准 法的价值追求可以理解为法治为什么人的问题。西方 一些法理学研究者将法治的实际运行与目标追求对立起来 ,对法的价值产生怀疑。我们党始终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 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 主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 人民、保护人民,深刻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 的问题,科学阐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彰显 了真挚的为民情怀。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以人民群 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法治建设的评判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 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 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良法 善治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 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 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就为法的 价值评价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系统论述了公平、正义、民主、平 等、人权、安全、和谐等诸多法的价值。例如,把公正作 为法治的生命线,明确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 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 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阐 释活力和秩序、安全和发展等不同法的价值之间的内在关 系,使法治价值理论更加科学完备,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 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持续 讨论的经典论题。西方法理学一些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研 究者主张把政治、道德等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来,试图让 法律成为一个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独立运行体系,这并不 符合法治运行的实际情况。一些西方政治学者也承认,西 方民主模式下,政党不仅能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施加影 响,也能影响司法机构。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律置于社会系统中来审视,科学 阐明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 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 在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 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 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这就破除了法治和政治无关的认识误区。在这个基础上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释了党和法治的关系,强调:“党 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 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 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 政治对法治的深刻影响,深化了政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释了 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关系,明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 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 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 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 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坚持法治与 德治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 合,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和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 系,体现了深刻的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为新 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指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以多样化形式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功能 2022-06-24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 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 解惑作用。检察听证正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 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 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 ,可以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 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 价值。 听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我国旧时曾有“听事”一词,与 之近似,意思是“治理政事,听取他人的言辞而处理事务”。 听而后决,谓之“听决”或“听断”(听取陈述而作裁断)。听 事、听决与听断都与当今的听证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古 代朝廷大事,常以听取大臣的陈述再由君上加以决断的方 式处理。我国当代无论行政听证还是司法听证,外观均与 之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当代许多国家的听证活动,如 议会听证、行政听证等都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 内容,目的是在听取有关事实的陈述的基础上作出决议、 决策或者处理决定。我国检察听证,属于当代听证的一种 特殊类型,适用于司法案件的处理,其制度设计有其自身 特色,功能也具有多样性。这一听证,其功能实现的形式 值得深入探讨;除形式之外,如何增强其实质性,也是一 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议题。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与人员结构 我国检察听证的形式,可以从听证主体设置与相互关 系中加以认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下称《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听证,是指人民检察 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 的案件审查活动。”按照这一定义,检察听证的客体是符合 一定条件的案件,这里的“案件”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 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中的案件;检察听证的内容 ,是指“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 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检察听证的主体则包括听取意见的 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表现在主体方面是,检察机关 的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构成听证的第一方,其他参加人 构成第二方,听证员构成第三方。其中,第一方的人员 ,按照《听证规定》第13条规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 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领导承办案件 的,应由其担任主持人。第一方的组合人数,根据检察机 关实际办案需要加以确定。第二方,可以细分为不同构成 形式,有的是存在对立关系的双方,如刑事案件中存在警 方人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为一方,犯罪嫌疑人及 其辩护人为另一方,以及民事检察案件中有原告方和被告 方等。检察听证并不拘泥于诉讼主体的完整性,听证主体 与诉讼主体有一部分重合,但不是都重合,听证具有一定 程度的灵活性,不必一定采取对席听证的方式。第三方是 听证员,这是非常特别的主体设置,由于听证员的存在 ,检察听证存在双重听证结构。第一重是听证员“听证”,第 二重是检察人员“听证”。故此,听证员在检察听证中具有双 重角色:一是听取案件事实与证据介绍以及其他听证参与 人意见;二是形成听证员个人意见和听证组意见,将这些 意见当场表达给检察机关。组织、主持和承办该案的检察 人员,也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向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和证 据情况,提出案件的争点问题,征求听证员的意见,有的 案件属于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下级检 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介绍案件详情并解释原案处理的理由 ;二是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听证中 “谁”来听,不是一方主体,而是二方主体,二者具有角色转 换的交互关系。 至于其他听证参与人,有的是“听”的角色,听取检察机 关、听证参与人对案件的介绍、陈述及听证员的意见;有 的是“陈述”“发表意见”的角色,即就案件进行陈述或者发表 意见。 按听证的本意,应当是决定者听证,听证是为了决策 ,但是我国检察听证,并不单纯以检察机关为唯一听证主 体,存在多重听证结构,这一结构服务于检察听证力图实 现的基本功能。 检察听证期望达到的司法功能 根据《听证规定》第1条规定,检察听证的目的为“切实 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 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按此规定,检察机关举办听证会 ,期望达到以下司法功能: 其一,体现司法公开。检察听证是以类似司法审判的 方式即学界所称“诉讼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改变了以 往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听证是一种“准审判”审查方式,其形 式具有类似法庭审判的外观。这种审查方式,多由三方共 同参与,在同一时空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事实和证据的介 绍与分析,发表和听取意见,将审查过程透明化,也为司 法审查结果的形成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基础,体现了司 法的公开性。 其二,增进良好沟通。一些听证活动,具有消除当事 人或者近亲属疑虑的功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 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 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再加上检察机关因势利 导做工作,可以化解其误会,帮助他们理解法理、明白事 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决定,就可能心悦诚服地接 受。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审查过程的透明化,社会更了解 检察机关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决 定产生认同感,因此,检察听证工作具有稳定社会秩序、 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积极作用。例如,笔者参加过检察 听证的一起案件,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鉴于案件中存在给对方当 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容易造 成对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满,需要及时消释误解,澄清 事实,让其意识到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正确性,因此检察机 关召开听证会。除案件的审查起诉人员和主管副检察长以 外,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侦查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 表、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当场披露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随 后,与会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都先后发表了对案 件的意见,使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认识到检察机 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也理解了该案属于正当防卫 的性质,由此消释了疑问,也化解了可能存在的不满情绪 。 其三,汲取多方智慧。在多方参与并可以对案件及其 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可以汲取不同 案件参与者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专家、学者的智慧,为 更好地处理案件创造兼听的条件。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常 有法律专家或者案件相关问题的专家,也有司法经验或者 其他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士,例如听证案件涉及法医学等专 门性问题,还要邀请法医参与听证,他们发表的专业意见 ,对于案件处理发挥重要参考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助力。 其四,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是为了实质性解决 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 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其五,促进司法民主。检察听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他们可以藉此直接了解检 察机关办案情况,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 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 听证的民主价值。检察听证,对于塑造检察工作的民主品 质,塑造检察官的民主人格和检察机关的行事风格都有积 极作用,也有助于形成检察官与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士的良 性互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获得良好的社会观 感。 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和多样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 验,取得良好司法成效。检察听证具有多元功能,要切实 发挥检察听证的积极作用,不能不增强听证工作的实质化 。要实现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 所着力: 一是检察听证活动应当做到实质化。检察机关对于各 类案件要不要举行听证活动,往往有选择权,并非所有的 案件都要经过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实质化,首先需要选 择那些确有听证必要的案件进行听证。要避免选择一些案 情简单、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这种选 择之下进行的检察听证难免流于形式,会将检察听证的各 种实质功能掏空,听证活动就难以做到实质化。 二是检察听证工作需要注重“听证”的本原意义。听证是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等的陈 述,所以“听”的是“证”,主要以听取知情人的言词证据为主 ,听证活动涉及的听取言词证据的内容,近似于法庭审判 活动中的法庭调查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依照证据规则和标 准进行,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确定案件的事实,保障案件处 理决定的正确性。 三是听证员应当具有中立性。当前的检察听证,听证 员确定方式因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 ,但主要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个别地方存在以随机 抽取方式确定听证员的情况,因此听证员难免与检察机关 有着亲近感,要增强检察听证的实质性,就需要保证听证 员发表意见时畅所欲言,增强听证员的中立性,才能确保 证听证的实质化。 四是检察听证应当多样化。根据《听证规定》,听证 员人数一般为三至七人,究竟采取几人听证的组织形式 ,有一定灵活性。另外,听证员的来源具有多元性,既有 专家、学者,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还 有律师、政府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医生等,因此听证组 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一定灵活性。还有,对于听证员发表意 见,有的听证会采取每个听证员逐一发表意见的形式;有 的听证会采取听证组进行闭门合议后形成多数意见,再指 定某一听证员代表听证组发表意见的形式,两种形式各有 优点。值得考虑的是,检察听证应当根据具体听证工作的 实际需要,采取较为灵活的听证形式,例如是否需要采取 多重听证结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听证目的选择不同的 听证人员构成形式。有的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听证方式。 有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公开听证方式,而不必拘泥于一格 ,以适应具体案件听证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准。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 2022-06-24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 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 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 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建设社 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有更高 的期待,希冀更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管用可行的良法 ,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这就 要求各级立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 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 障善治。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必 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 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立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显 著优势。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只有发挥好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 一起来,有效破解立法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党 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党委,应加强对本地 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 保障高质量发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地位,是由我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谋 划,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规 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编制上的统领作用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 、协调、审议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 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体。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 法的协同性,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提高行政法规、规章质量。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 ,提高行政立法工作效率,防止因部门意见不一致导致立 法项目久拖不决。 各方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公众参与立法 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 会共识。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 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 的作用。 坚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补强 法律体系的空白点、薄弱点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 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法治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 、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眼于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 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着眼于发展更加 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快制定 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化、规范化、程序化。着眼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 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基层社 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着眼于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加强京津冀协同发 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 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 略的法治保障。 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这些新兴领域健康 发展。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 息、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速应用,合成生物学、 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生命科技的突飞猛进,在 经济领域催生了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 版图上产生了一大片空白区。科技是助人求真的力量,法 治是引人向善的力量。应加强对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 ,加快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工作,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领 其健康发展。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就是适应对外法治合作与斗争新 形势新任务,补齐补强涉外立法短板,加快完善我国涉外 法律规范体系。面对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扩展的新格局,应 加强执法安全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涉外法务、涉 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的立法,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 的安全。面对西方国家运用法治手段围堵遏制我国发展的 新动向,应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 ,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充实涉外法治斗 争的法律工具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和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 和实际出发,确保所立之法合情理、尽事理、循法理。完 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科学评估立法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探索把互联网、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到立法全过程,改 进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数据分析 ,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实效。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拥护、得到人民遵守。 要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增 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发挥基 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完善 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 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 坚持依法立法,就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注重 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立法提案、起草、论证、审议等程 序,切实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坚决克 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 坚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适时 性、操作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坚持立改废释 纂并举,充分发挥各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及时满足当今时 代的多样化立法需求。 “立”是指立新法,即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新法 ,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聚焦法律体系 的短板、缺项,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国家治理急需必备的 重要法律法规。 “改”是指修改法,即对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 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修法,既可以是单项法个别修改 ,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 可以是个别条文修改。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 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 “废”是指废止旧法,即及时终止那些陈旧过时甚至成为 社会发展“绊马索”的法的效力。废止旧法是法律体系的新陈 代谢功能之体现。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 ,也可以经由法律清理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就后者而言 ,立法主体应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清理机制,通过专项清理 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陈旧过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具有不变更法律条 文而使现行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独特功能。立法主 体应健全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 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的 ,应及时作出权威解释。 “纂”是指编纂法典。法典是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 、典范化表达形式,构成了各个时代人类制度文明皇冠上 璀璨耀眼的明珠。应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适时推 动条件成熟的法律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 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领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的大国法律 重器。 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 体性、协同性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国家法治统一 的前提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 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 统一至关重要”。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压舱石,是法治统一的定盘星。实 现国家法治统一,必须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统领 作用。应坚持以宪法精神和原则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气质品质,以宪法条文和规范指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同时,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 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 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做好立法衔接配套工作是增强法律体系系统性、整体 性的应有之义。要准确把握不同层次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 ,正确处理好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形成不同层次和形式 立法彼此衔接的格局。要强化系统思维和系统观念,在重 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应及时出台或修改配套规定,防止因 配套规定久拖不决、滞后落伍而影响法律法规实施效果。 备案审查是防范和消减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 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 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完善主动审查的机 制和方式,及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加大主动审查力度。 积极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 究,做好培训交流工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立法技术水平是影响法律体系协调性和统一性的重要 因素。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规范,统一法律文本的名称、 层次、结构、符号等表达方式方法,为立法工作提供明确 的操作指引。加强对立法语言文字表达技术的研究,深入 把握和严格遵循法言法语的构造规律与逻辑规则,增强立 法语言的专业性、规范性、精确性、严谨性、庄重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 研究中心主任) 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2022-06-24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 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依 法治国成就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 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 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在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 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全面依法治 国不断开创新局面,法治中国建设开启壮阔新征程。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光辉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 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确保正确政治 方向。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以 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 创造力,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 国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各地 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用习 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汇聚起全 面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的领 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 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 国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 自推动,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方向、定方针、提任务。健全 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 国委员会,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全 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继设立,初步形成党委法 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格局。狠 抓“关键少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将全面依法治国 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 的能力显著增强。坚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做到重大改 革于法有据,努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 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安天下、德润 人心的“中国之治”优势更加彰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 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 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围绕这个总抓手谋划 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 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加强重点领 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125件、修改法律行政法规560多件次,特别是修 改宪法、编纂完成民法典,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整体 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现行有 效法律292件、行政法规605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 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 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等重要制度,将政府活动纳 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重要制度,不断推进公正司 法。制定实施“七五”“八五”普法规划,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 制,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初步形成覆盖 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坚持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 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制定监察法、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重要法律,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厉 惩治执法司法腐败。不断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 、司法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和 责任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 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面 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 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加强队 伍和人才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全面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培养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 、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全方位推进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两次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 议,出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发布两份党内法 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截至2021年7月,出台147部实践亟 需、务实管用的中央党内法规、100部部委党内法规、 2184部地方党内法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 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法 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宪法尊严和权威不断彰显。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 宪法日,广泛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当选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 席后,进行了宪法宣誓。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全国 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 释、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职责。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保证宪法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顶层设计。其后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 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先后颁布实施,初步形成全面依法治 国“一规划两纲要”的宏伟蓝图,梯次衔接、纵深推进法治中 国建设。 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发展 、在发展中完善,完成一系列重大改革。完善立法体制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基本完成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行 政复议体制改革,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整合 到政府统一行使,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审 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全面展开,废除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制度。 涉外法治工作开创新局面。涉外法治工作全面加强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制 定外商投资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要法律,我国法域外适 用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加强涉外法律斗争,强化反制裁 、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 心利益。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更好服务党和 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得到更 加充分的发挥。 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制定统领性、综合性、基础性的 国家安全法,制定修改反间谍法等20多部与国家安全直接 相关的法律。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保障 香港长治久安。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 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有力保障经济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 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 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反 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 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 治环境。 有力保障文化繁荣。制定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 业发展。适应新技术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 权行为处罚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有害 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运用法治方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 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 康运行。 有力保障社会稳定。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续写 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完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 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抗击新冠肺 炎疫情斗争中,抓紧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依法严 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扫 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定守护人民安全。 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 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出台“史上最严”环境 保护法,推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有力法律武器。制定 修改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出 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河长制湖长制等重要制度举措 。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及时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立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 讼,筑牢生态文明司法屏障。 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 提升司法检察“温度 ” 2022-06-22 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 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 起诉时,依法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设立不起诉制度,目的 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不符合审判条件或者不必要进入审判 环节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不起诉分为两种类型,即不具 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和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前者是指刑事 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 对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进行的分流,侧重于诉讼公正的 需要;后者包括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 ,是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进行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流 ,侧重于诉讼效率的需要。就法定不起诉而言,有限的适 用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就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言,则是由 案件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相较于具有裁量权的不起 诉而言,这两种不起诉完全由案件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决定 ,一般不受刑事政策或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近年来,不 起诉制度的适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从相关数据变化趋 势来看,目前适用比较广泛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 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在实践中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为了 探讨方便,在此,所称扩大不起诉适用,仅指酌定不起诉 的扩大适用。 应当认识到,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主要是基于两 方面原因:一是当前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事政 策上,我国刑事诉讼顺应世界范围内犯罪治理“轻轻重重”的 发展趋势,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化处理。随着少捕慎诉慎 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对于不起诉提出了更高要求,即 司法机关应当谨慎起诉。这里的谨慎起诉,包括对于符合 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能不诉则不诉。从政策指向上看 ,其直指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 用是必然的政策要求。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立 之前,司法机关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不多,而在少捕慎 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行以后,不起诉率的增幅显著提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前的研究成果中,酌定不起诉 的适用率低下一直是一个“问题”或者是“困境”,但从当下的 司法实践来看,已经不再是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可以预 期,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酌定不起诉 制度的适用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我国当前司法实 践的需要。从结构上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 化,轻微犯罪的比重增加。我国司法实践既面临着案多人 少的现实压力,也面临着犯罪处理模式调整的现实需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 度改革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不起诉 的适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其重点之一在于完善现有不起诉制 度,通过审前分流和过滤优化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并适当 扩大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可以说,酌定不起诉作为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中起诉裁量权行使的主要体现方式,将发挥独 特而重要的功能作用。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条件最容易达成,适 用程序最简单。从制度的价值取向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面向全部刑事案件,在未来也将鼓励尽可能对刑事案件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此,在不起诉制度层面,唯有 酌定不起诉覆盖的适用范围最大,最便于落实少捕慎诉慎 押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应积极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 罚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在国外,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世界 主要发达国家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大了控制案件进入审判程 序的力度。以酌定不起诉为例,在日本,自2013年适用该 制度的比例就已经超过了50%,2014至2019年,该制度的适 用比例分别为50.6%、50.4%、52%、52.9%、53.6%以及 51.7%。在德国,酌定不起诉分为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与无 负担的酌定不起诉,在2020年地方检察院和州检察院的统 计数据中,提起公诉388042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案件 1374360件,其中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61621件,无负 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212739件。鉴于德国刑事案件分流还 有申请刑事处罚令等程序,通过计算可知,进入审判程序 的案件仅7.8%,这说明在德国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刑事案 件得以分流出刑事诉讼程序。就英国而言,酌定不起诉体 现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酌情处置。现有数据显示,皇家检控 署处理的案件中约四分之一的案件经不起诉处理,其中约 30%的案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从 程序的整体性来看,英国司法机关适用裁量权控制进入正 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很大的。就美国而言,酌定不起 诉体现为辩诉交易中的不起诉协议。数据显示,95%的案件 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处理,其中检察官就是否起诉拥有很大 的自由裁量权。综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酌定不起诉 制度的适用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 推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 适用空间。如果说之前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较为保守 ,那么现在的制度环境则为其提供了充足的适用空间。在 未来的发展图景中,酌定不起诉应当“应用尽用”,以便使其 真正发挥最大的制度效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司法检察 “温度”。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 究人员) 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 2022-06-22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 发展思想贯穿信访工作的始终,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公布《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党长 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 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 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 了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 、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 重要方面。人民群众以网络信息、电话、信函和来访等多 种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就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个 人权益等提出意见、建议,随时实现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 ,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 的实现。信访的低成本、便捷易行的特点,极大保障了人 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人 民群众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 回复;对建议意见类事项,要认真研究论证,科学合理、 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 的信访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等等。这些规 定,能够使民情民智更加有效汇集、解决问题更加快捷高 效、服务决策更加及时精准。 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法定制度。人民群众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 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信访 工作强调以问题为导向,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国家机 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 等现象,可以通过信访向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反映,有效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倒逼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 旨意识。通过信访工作,汇集社情民意,并从中发现共性 问题,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同时,新时代的信访工作 ,要求理顺信访与各种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关系,合理配 置资源、促进凝聚合力,完善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要坚 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各地党政部门对发生在属地的 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 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 法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诠释。信访是送上门 来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 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社 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首先,信访工作是党开展群众工作 的重要方式。信访事项来自群众,党和政府通过人民信访 ,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不清楚、不了解的党和政府的方 针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 行纠正和改进,既拉近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距离,也提高 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其次,信访工作保障了 党的群众工作目标的实现。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信访工作 ,把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经过研 究分析,成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依据,再到群众中检验 ,不断循环修正。再次,信访工作是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 主义的重要方式。要解决好信访事项,就要“到群众中去 ”,与群众打成一片,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人民需求,能够 有效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党员干部是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要明确自身责任 ,主动承担义务。《条例》要求领导干部要主动阅办群众 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 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下访”“接访”,一方 面,是推进党的群众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缩短了党和 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上级党政领导能够掌握真实的 社情民意和基层治理的客观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实践支 撑,更好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能够推进信访事项较快 处置,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特别是涉及人数多的信访如征 地拆迁、拖欠工资等需要国土、城建、民政、社保、劳动 监察、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如果仅靠信访机构转办和 督办,相关多个职能部门难以步调一致,将拖延信访事项 的处置。而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是现场办公,可以把多 个相关部门聚集在一起,统筹协调,快速形成综合处理方 案,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信访事项,能及时消弭信访人的不满和怨气,在源头预防 和前端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干群党群关系,降低社会治理 成本。此外,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加强了上下级公职人 员的沟通,有助于上级分析研判治理形势,进行科学决策 ,实现预期治理目标。 坚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022-06-16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 总书记在谈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 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并着重强调“要坚持制度的统一 性和规范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 高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初,就鼓励各地大胆创新、 不断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发展道路是一条 典型的“试点探索”之路,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社 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基本上都 是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点探索之后方才逐步确立成型 。这种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策略,兼具灵活性与稳健性的 优势,符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客观上也造成了 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内部协调性较 弱。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但社 会保障制度总体上仍处于较多依靠政策性文件实施的阶段 ,导致存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不尽合理、不同主 体间责任失衡、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通畅、违法违规高发等 问题,不仅影响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而且可 能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加快法治化进程,追求整 体效率与公平公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各项制度从长期 实验性改革过渡到稳定的制度安排,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 发力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发挥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重视顶层设计与立法协同。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 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的当下,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 设的推进也要更加追求各项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 同,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做好顶层设计与整体的统筹规划 ,科学、理性立法,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一是尽快设立清 晰的社会保障立法框架,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整个社会保 障法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将法定社会保障的定制权收归 中央。二是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加快弥补社会保障法律 制度短板,补齐立法空白。重点开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 利法、医疗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儿童福利法等重点领域 的法律制定工作,尽早修订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以及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 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晰、理性、 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三是注重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与衔接。一方面要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工作,避免立法交叉;另一方面是做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与其他经济、社会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减轻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坚持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 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 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共建共享 的理念。一是将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贯穿社会保障立法全 过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要以公民权利义务对等 为准则、以社会保障责任共担为手段、以共享社会保障成 果为目标。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开放性。“拓宽 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 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应该 坚持开放立法程序。只有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才能确保 所立之法切中要害,能够切实有效回应实际问题。三是照 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法定的社会保障是水平 适度的基本保障,以公平普惠为追求目标,无法满足民众 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 活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对社会保障普遍有了更高的诉求 ,期望在普惠保障的基础上享受更高水平的补充保障,如 补充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等。因此,在推进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确保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除了统一的立法,还需要 规范的理解和统一的执行,如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面对既 定的法律规范,坚持自身利益优先,自行其是,那么统一 与规范只能停留在法条中空转,制度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 。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效、规范 、公正运行。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尽 快分类理顺社会保障经办体制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经办 服务体系,在制度落实层面实现全国一盘棋,提高落实和 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涉及民政、医保、人社、公安等多个 部门,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础数 据库,尽早实现全国统一、上下贯通、纵横一体。二是执 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关注系统运行实效,严格权力运行和 监督机制,既要坚决防止各地方搞变通、搞小政策,又要 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 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公正司法,司法部门要严 格依法公正审判,提高社会保障领域的司法审理质量,拓 宽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兜牢社会保障民生 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在长期的改革发展过程中,我国社会 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完成的是从“无”到“有”的“夯基垒台、立 柱架梁”的基础工作,更多的是“做加法”,保障各方利益 ,阻力较小。但是新发展阶段要完成法律法规统一化和规 范化的任务,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面临的是各项 制度的横向协同以及统筹层次的纵向提升,其实质是重大 利益调整,难免遇到各方阻力。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法律 法规统一化和规范化的建设过程中,要敢于承压,直面矛 盾,勇于啃硬骨头,同时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福利发展阶段、社会贫富差距等 现实制约条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 2022-06-15 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 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 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 总书记强调:“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 负责任大国形象。”让世界了解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的 努力、取得的成就,就要善于用丰富多样的故事来说服人 、打动人、感染人、影响人,用生动亲切的方式向世界展 示我们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中国力量。 讲好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壮大的故事。新中国成立 之初,我国就对发明权专利权、商标等制度进行了初步探 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立法方面,通过编纂民法 典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修改专利法、商 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 度,提出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 态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发挥知识产权 制度激励功能,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年)》,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营造良好社 会环境。2021年,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 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申请量排 行榜首位。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 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有 许多精彩故事值得讲。讲好这些故事,有助于国际社会了 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历程,了解保护知识产权 对我国激励创新、激活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 讲好中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故事。习近 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发展成就那么大、发展势头那么 好,我们国家在世界上做了那么多好事,这是做好国际舆 论引导工作的最大本钱。”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受理了不 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审理、公 正裁判、平等保护,使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 选地。中国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 规则。在中国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 约》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为保障各国表演者著作权作出 了中国贡献。2021年3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实施 ,许多国家名优农产品被列入受保护地理标志,众多地理 标志产品实现高水平互认互保。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我们要用更多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 现中国加强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