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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合集汇编(4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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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省公文合集汇编二(45篇) 目录 1.XX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2022年实施计划 5 2.XX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XX省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10 3.XX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 意见11 4.XX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25 5.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XX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 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30 6.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的 复函32 7.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省政府绩效考评 情况的通报34 8.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36 9.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XX省园林城市评审结 果的复函40 10.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条例》的实施意见41 1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 系的若干意见49 12.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际航空货运发展的 意见56 1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地方志事 业发展的意见63 1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 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70 15.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 力的意见79 16.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92 17.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 意见97 18.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105 19.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 港至双合段收费站设置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113 20.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115 2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综合查一次 ”制度的指导意见120 22.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邵波等为XX省工程勘 察设计大师的复函125 2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 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126 2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XX省军人军属、退役 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133 25.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温州市等开展合格境 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135 26.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136 27.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XX文成等经济开 发区的复函138 28.XX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 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142 29.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 意见144 30.XX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XX省体育现代化县(市、区 )的通知151 3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三批XX省全域旅游示范县 (市、区)的通知152 3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绍兴技师学院和筹建天台技 师学院等3所技师学院的批复153 33.X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XX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伦 敦南岸数字化技术联合学院的批复155 34.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2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通知157 35.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XX省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决定171 36.XX省人民政府关于浙东引水萧山枢纽等60处水利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172 37.XX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74 38.XX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194 39.XX省推进外经贸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203 40.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财政厅XX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XX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7 41.XX省医疗保障局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公布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 的通知213 42.XX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214 4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224 44.XX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XX省第二十一届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231 45.建设XX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行动计划 (2022—2024年)232 XX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2022年实施 计划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 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XX省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X X 省 “ 4 + 1 ”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14号)精神 ,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扩大有效投资 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9号)要求,制 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 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工作要求,以重大项目建 设为抓手,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 效益,扎实推进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奋力交出扩大 有效投资的高分答卷,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 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1.扩大有效投资。确保2022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与 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2.优化投资结构。力争2022年先进制造业投资、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和民间项目投资,占全省投资比重分别超过 19%、15%和24%;先进制造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民间项目投资,生态环保、城市更新和水利设施投资 ,山区2 6县投资增速快于面上投资增速;交通投资与 2 0 2 1年持平。 3.抓好重大项目。2022年安排省“4+1”重大建设项目 843个,年度计划投资10972亿元。其中:交通重大项目 121个,计划投资2267亿元;生态环保、城市更新和水利设 施重大项目154个,计划投资5018亿元;高新技术与产业重 大项目568个,计划投资3687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围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 网络,谋划一批交通、能源、农田水利、防灾减灾等重大 项目。围绕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谋划一批“大好高”先 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现代物流、制造 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等项目。围绕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 ,谋划一批大科学装置、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 项目。围绕提升生活品质、改善城乡环境,谋划一批教育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生态环保、城市 管网更新改造等民生项目。 (二)统筹招大引强和激活民资。实施招商引资指导 政策,建立健全全省统筹、省级部门分工合作、市县主动 承接的协调机制,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 龙头、“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等高质量企业和项目。支持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加 强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服务保障,落实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长效机制,2022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推介 10个项目。 (三)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速增效。完善省市县领导 三级全程联系服务、省市县长项目工程、重大项目协调例 会、重大项目集中开工等机制。按照新建项目开工率一季 度达到30%以上、二季度达到60%以上、三季度达到85%以 上的要求,加快推动甬舟铁路、浙能六横液化天然气接收 站、XX省全民健身中心等301个项目新开工,加大工业技术 改造投资力度。确保一季度续建项目100%复工,加快金甬 铁路、杭绍甬智慧高速公路杭州至绍兴段、中法航空大学 等542个项目建设。编制2023年拟开工重大项目清单。 (四)促进资源要素向重大项目集中。加强对省 “4+1”重大项目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资源要素保障。争取 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和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 争取更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建立能耗“双控 ”、能效标准与重大项目联动机制,优先保障高效低耗项目 用能。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加强项目常态化储备 、债券使用管理,力争覆盖省以上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 央预算内投资,推动省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未来产业等领域,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抱团 增信。落实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让最优项目通 过市场化机制最快得到最优要素资源配置。 (五)营造最优投资环境。全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 升行动,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 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投资环境。建立“一个项目、一名 领导、一张作战图、一个服务小组”的重大项目工作机制 ,提供个性化、保姆式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创新,巩固 “标准地”、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测绘验收“多测 合一”“多验合一”等改革,鼓励使用“资源+项目”、以生态环 境为导向的开发(EOD)等投融资新模式,推进基础设施 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迭代完善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投资项目网上统一收件、统一 审批、统一出件,建设“浙里投资”在线应用场景,提升投资 项目审批和服务效能。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实施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专班运作、统筹协调,省级有关 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全省投资目标任务落实到 位。 (二)落实市县责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健全 投资工作专班,切实完善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 和评价体系,及时解决审批报批、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 问题,提高重大项目建设效率。各设区市根据各自投资总 量增长目标和全省投资结构目标,制定本地区投资结构优 化和投资效益提高目标。 (三)加强监督激励。对各地、各单位扩大有效投资 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月度通报,落实投资 “赛马”激励机制,形成齐心协力促投资、你追我赶抓项目的 浓厚氛围。 附件:1.2022年省级有关单位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22年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3.2022年11个设区市投资总量增长目标表 XX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 于XX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XX省各市、县 (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 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 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XX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XX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 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 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 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 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 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 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 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 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 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 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 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 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 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 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 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 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 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 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年被列 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 ,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 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 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 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 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 第7条执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 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 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 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 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 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 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 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 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 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 、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 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 台、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 ,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 码”。推广“信易贷”平台,打造“XX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探 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 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XX银保监局) 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 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 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 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 、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 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 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 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 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 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 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 ”机制创新,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年审 制、随借随还等贷款创新。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 场主体)应急融资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 务业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 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 ,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 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 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 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 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 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 业纾困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 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 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 ,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 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 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 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 ,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 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 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 政策措施,免费提供部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 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 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 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 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 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 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 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文化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 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 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 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 革委、省商务厅、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 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 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 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 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 商务厅) (二)零售业 29.2022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 ,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 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 ,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 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 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 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 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 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 厅、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 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 、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 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 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 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 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 ) (三)旅游业 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 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 工作。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 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 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 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 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 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 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 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 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 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 、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 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 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 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 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 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 厅、XX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XX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 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 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 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 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 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 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 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 落实带薪休假和开展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 构在省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 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 银行等移动支付平台与“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 便民服务水平。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 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 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 。推进数字人民币在亚运场景的落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 州2022亚运会文旅场景的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 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杭州市亚运会 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 大“诗画XX”国内宣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 推广活动。发挥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 、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XX省旅游交易会等展会平台 作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 旅行社积极“引客入浙”,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 支持。省级视情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省外游客来 浙旅游。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 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 游”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 室”,纳入XX省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 ,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44.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 交车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46.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 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 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 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 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 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 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 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 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 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 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 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 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XX银保监局、省 发展改革委、XX证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 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 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 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 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 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 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 支付及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责任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厅、民航XX安全监 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 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 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 设等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 目建设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 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民航XX监管局、相关市、县〔市 、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 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 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债绿色通道,加大对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民航XX监管局、 XX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XX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 ,推进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 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 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 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 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 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 、区)要结合行业及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施 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 有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 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 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 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 系,坚持清单式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 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 。对推进工作有力的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扬 ,对工作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 行。 XX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家乐规范发展,提升经营服务质量效 益,有效保障安全运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我省农家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等级认定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托 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 施为经营用房,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 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 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四条 农家乐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 五星五个等次,用五角星“★”标识,等级越高,表示农家乐 的服务条件与质量越好。 第五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动 态监测”原则。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 体实施五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 作,具体实施四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 作,具体实施三星级及以下农家乐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采用数字化方式,省农业农村 厅搭建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该 系统开展农家乐等级认定、动态监测、经营服务信息发布 推介等,农家乐依托该系统开展等级申报、信息报送、台 账管理等。 第七条 各地推动农家乐等级认定结果、监测情况与推 介宣传、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紧密结合。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所需相关证照; (二)取得合法证照后实际营业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 (DB33/T 699)设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未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 安案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有效投诉; (五)申报五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四星级 二年以上;申报四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三星级 一年以上;三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可直接申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农家乐注册或登录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供相应 材料。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并实地核 查后,对符合三星级及以下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确定认定等 级,将具备四星级以上(含)标准要求的农家乐向市农业 农村部门推荐。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确定 四星级农家乐,将具备五星级标准要求的农家乐向省农业 农村厅推荐。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等级认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五星级农家乐程序: (一)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形式核对; (二)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成立认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评分; (三)根据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认定小组或 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分和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结果; (四)拟认定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 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五星级农家乐。 第十二条 四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认定由市、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由 省农业农村厅参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制定 ,并体现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一星级、二星级农家 乐认定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市、县(市、区)农 业农村部门认定工作进行检查,若有不规范等问题,将责 成其取消已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 计,根据相关等级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 部门在线颁发,有效期为三年。农家乐自行下载专属的等 级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实行年度监测、三年复核制度。 第十七条 农家乐应按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参加 年度监测,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完善信息。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农家乐的服务指导 ,推动其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家乐相关数据 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农家乐红、黄、绿分色预警机制,不 定期开展运营情况指导。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 降一等级: (一)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监测的;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 求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降级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 取消相应等级;未经认定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一)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 ;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二十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三年期满后,由各级农业农 村部门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自行下载新的农 家乐等级认定证书;对复核不合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降低 等级。 第二十一条 被降低等级的农家乐,如重新申报等级认 定,参照第八条执行。 被取消等级的农家乐再行申报认定的,不能高于原认 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发生法人更换、名称变更、服务类 型变化以及其他影响等级认定结果的情况,应在农家乐数 字化应用系统中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对 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家乐规范使用 等级认定证书,加强日常监督。未经等级认定的农家乐 ,不得使用等级认定证书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等服务 经营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 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XX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省政府《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0〕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 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 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 国统一标准,调整为16%。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4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XX省教 学成果奖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提请批准2021年省教学成果奖的请示》 (浙教法〔2022〕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授予以下项 目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 杭州市教育局“‘知・行・创’模式:高质量实施国家课 程的小学实践”等15个项目,杭州市教育局“学玩相融:小学 发展素质教育的‘时代’样式”等50个项目,杭州市教育局“数 字化背景下高中物理教学与技术深度融合的实践研究”等 100个项目,分别为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类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杭州师范大学等单位“创专融合 点面结合 多师复合:中 职创新创业育人体系构建与实践”等5个项目,青田县职业技 术学校“基于‘石雕大师工艺图谱’的非遗传承教学创新实践 ”等20个项目,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等单位“‘创业教育 地图’:中职‘微创业’三进阶教育模式创新与实践”等50个项 目,分别为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中职教育类)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 XX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标准引领、技术赋能、多 元协同:新时代航海技术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等 15个项目,XX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承古出新、匠师协 同、学创一体——路桥类专业特色文化育人模式的创新与 实践”等40个项目,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卓越幼儿教 师 ‘三全 ’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等50个项目,分别为 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高职教育类)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 XX大学“‘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并重的KAQ2.0新 时代一流本科教育体系”等25个项目,XX大学等单位“大学 生结构设计竞赛20年与创新人才培养”等80个项目,XX大学 “一横两竖,纵横协同:综合型大学管理类本科生培养体系 改革与实践”等100个项目,分别为2021年XX省教学成果奖 (高等教育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具体名单由你厅公布。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1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省政府 绩效考评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1年,各地、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 部署,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 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 根据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 突出单位评选办法,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政 府绩效考评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 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 境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大数据局、省 审计厅、省残联等15个省政府部门,XX银保监局、省税务 局、杭州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消防救援总队、 XX边检总站、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省气象局、省通信 管理局、XX证监局、民航XX安全监管局、财政部XX监管 局、省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XX海事局等15个中央 驻浙单位为2021年度省政府绩效考评优秀单位。省科技厅 、省人力社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药监局、省司法厅、省 医保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省教育 厅、省国资委、省粮食物资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民宗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外办、省监狱管理局、省人防办 、省供销社、省广电局等24个省政府部门,以及省地震局 、粮储XX局等2个中央驻浙单位为2021年度省政府绩效考评 良好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为 2 0 2 1年度省政府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单位。 2022年,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 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 造变革,紧扣“奋力开新局、谋新篇,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要求,坚持高站位、实干事、见真功,着力建设创新政府 、实干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努力为争创社会主义 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 会胜利召开。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 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 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 波动新常态,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我省 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工作思路。遵循服务对象普惠性、业务操 作便利性、政策引导长期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市 场汇率避险工具,在不增加企业负担、风险各方共担、防 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 ,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稳定预期、关注主业,推动全省外贸 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性担保以 支农支小为主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 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本次汇率避险增信主要服务对象为 XX省内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鉴定标准按照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执行。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2〕38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 二、工作举措 (一)理顺汇率避险业务流程。小微企业根据结售汇 周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汇率增信服务需求,银行业金 融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复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 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 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结售汇产品到期时,小微企业按照 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企业若未按合约规定办理资 金交割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担保保函额度内启动履 约保障程序。 (二)创新汇率避险产品种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在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期权等避险产品基础上,加 大新的汇率避险产品开发力度,丰富汇率避险业务类型 ,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汇率避险产品,最大限度满足企 业多元化避险保值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互 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升级网上银行汇率查询、产品咨询、 业务办理等功能,拓展线上24小时业务办理渠道,提升企 业业务办理服务体验。 (三)提升汇率避险服务能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政府性担保机构主动降低或免收汇率避险相关产品服 务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将办理结算汇价优惠审批、外汇 衍生品业务等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区)金融分支机构 ,扩大办理衍生品业务机构覆盖面。加强外汇从业人员能 力建设,加大基层网点工作人员外汇业务培训力度,打造 外汇业务人才队伍。 (四)建立健全财政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将汇率避险 增信服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按照不超过 1%担保费、0.12%再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 保函额度)。对于小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 续造成的交易损失,在担保保函额度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 、省担保集团、县(市、区)政府性担保机构按2∶4∶4比 例承担风险。(宁波市参照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外汇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小 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定期通报 工作进展情况。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汇率避险增 信服务,将套期保值比率高、服务小微企业比重大、基层 网点外汇从业人员力量配置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对 金融机构支持XX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并在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试点准入上给予倾斜。 (二)加大宣传力度。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共同 做好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宣传工作,组织政策宣讲、银企对 接等活动,多种方式开展汇率避险知识培训,指导小微企 业按照财务中性原则,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增信服务,降低 汇率波动风险,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风险防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 企业外贸业务真实性审核,对享受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企 业逐一做好台账登记。省外汇管理局加强汇率市场分析研 判,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若发生汇率市场较大幅度波 动情况,省担保集团综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报请省 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可适时提高担保比例。若 发生汇率市场极端波动情况,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报 请省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该项业务。加大对违约小微 企业惩戒力度,将企业违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并依法对违约企业开展追偿。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9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XX省园林 城市评审结果的复函 岱山县、嵊泗县人民政府: 岱山县政府《关于申请对岱山县省级园林城市建设工 作进行考评的请示》(岱政〔2021〕18号)、嵊泗县政府 《关于申请对嵊泗县省级园林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考评的请 示》(嵊政〔2021〕8号)收悉。根据《XX省园林城市系列 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岱山县、嵊泗 县达到XX省园林城市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岱山县、嵊泗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园 林绿化、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城乡风貌 ,努力营造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城市 创建活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新的贡 献。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5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地方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县级以 上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 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 《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上级政府负责督促、 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 ,根据《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 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开展。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与处置非法 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外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联系对 接。 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 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 等。 网信、教育、民政、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 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通信管理等中央 垂直管理单位分支机构、派驻机构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成员或承担相关任务。本级没有对应部门的,由上一级相 应部门承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并接受上 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明确跨区域案件地域管辖。对跨行政区域的涉 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管辖;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 地或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管辖,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部门管辖。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集资参与人 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线索核查、调查认 定、资产处置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报请共 同上级部门确定。 (三)加强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政 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人员、经费、执法 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 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二、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源头防控 (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日常监测。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健全完善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将发现的 风险线索推送给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化解处置 并做好督促指导。 市县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控 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 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非法集资活 动的摸排。对发现的风险线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初步核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认为涉嫌非法集资 的,应当及时将线索上报所在地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强化行业风险排查化解。各行业主(监)管部 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 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 派出机构、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行业主 (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银行理财 、私募基金、房产租售、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养老服务 、教育培训等机构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 对发现的风险线索,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织初步 核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将线索 移送所在地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 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 法集资;如发现相关风险线索,及时报告行业主(监)管 部门。 (三)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 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企业、个体工商 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 ”“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 求或工作实际,梳理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发 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 围中包含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告知并会同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引导相关主体进行 名称变更或注销。 (四)强化网络集资类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各级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监测系统的作用并完 善系统,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 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在日 常监测中发现与涉嫌非法集资相关内容的,及时告知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对 风险线索进行会商,经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网信、通 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五)推进非法集资广告排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督 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核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广 告业主是否取得相应证明文件、核对发布的集资类广告内 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 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在线监测和线下排查。 对监测发现的广告内容涉嫌非法集资的,交由当地处 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经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六)深化非法集资资金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 付机构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并及时向所 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 资牵头部门报送经其初步分析认为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个 案报告。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按照职责 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 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 构、派出机构明确数据报送方式,加强对数据监测和风险 报送工作的指导,组织对风险报告进行会商研判。 (七)完善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发现机制。县级以上政 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通常按就近原则向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县级处置非法集 资牵头部门举报。上级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移送下级部 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 三、及时开展处置,有效化解风险 (一)开展集资风险警示约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 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警示约谈并责令整改。 (二)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处置非法集资 牵头部门在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或组织有关行业主(监 )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 单位开展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 人和初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当予以立案。 立案应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情 况复杂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不予立案。 (三)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调查认定。根据《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 ,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 料、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有关账户等法定措施,进行调 查认定。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属地处置非法集 资牵头部门,协助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关账户开展调查 。 (四)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 头部门有权要求暂停涉嫌非法的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 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 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 根据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依照《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有关资产和限制相关特 定人员出境等管控措施,并责令资产处置和及时清退。 (五)行政处理与行刑衔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可商请公安机关就证据固定等问题提 出参考意见;案件调查认定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 门的处理。 行政查处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经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 公安机关;情况复杂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集体研 究决定。移送时提供包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 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等 材料。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 关应当及时立案。 (六)相关主体应及时清退涉嫌非法集资的资金。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 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及时向集资参与人清 退集资资金;情况复杂的,应制定清退方案。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和范围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督促涉嫌非法集资的资产资金处置清退。对怠 于履行清退职责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经督促 仍不改正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 其从重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机关。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 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三大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构建科技创 新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市场在创新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 ,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科技创新基金是由政府、企业或其 他投资者出资设立,投向科技创新的各类基金。主要包括 4类: 1.政府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是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发 展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具有战略性、牵引性的重大科 技创新项目和早期重大创新项目。 2.科技公益基金。主要是以捐赠形式设立、由科技公益 基金会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向前沿技术、基础 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优质科研项目、重点高校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资助的公益类基金。 3.科技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 合规的私募机构募集,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的私募类 科技基金。 4.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是指由重大创新平 台发起设立,专注自身成果转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转化基金。 (二)重点投资对象。主要投向“互联网+”、生命健康 、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等重点 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 (三)目标要求。到2025年,具有XX特色的科技创新 基金体系基本形成,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万亿元以 上,撬动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3200亿元以上,建成全国有 影响力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高地,为XX科技创新发展提供 强劲支撑。 二、充分发挥政府科技创新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做大做强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基 金将科技创新领域作为投资重点,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切 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 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积极探索形成财政资金、国资收益和 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优化产业基金使用 方向,持续加大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 产业基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 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 头单位,下同) (二)高质量推进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运作。发挥政府 科技创新基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 非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 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 创新项目和成果,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强化各级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联动支持,鼓励政府科 技创新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与国家大基金对接等方 式设立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由省产业基金 、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科创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 ,撬动更多的资金投入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金融控股公司) (三)探索“投拨结合”的联动机制。采取创业投资与科 技专项组合支持的方式,加大金融支持重大创新项目的力 度,提升创新整体效能。将已立项的或通过尽职调查的各 类科技计划项目(基地、人才),直接纳入投资项目储备 库,作为重点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创新评价退出机制。以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为评 价标准,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 会效益评价,淡化投资周期内经济效益评价。根据科技创 新规律,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发展科技公益基金 (一)鼓励社会力量牵头设立科技公益基金。借鉴国 际先进经验,鼓励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或通 过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设立科技公 益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支持科技公益事业发 展。(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二)落实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公益基 金会经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并经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落实企业科技公益捐 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科技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业务主管单位)落实 个人科技公益捐赠税收政策,个人将所得捐赠科技公益的 ,按税法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市县出台对 辖区企业、个人捐赠科技公益进行奖励补助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各市 、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在确保年 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 前提下,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活动,实现资 产保值增值。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加大与受科技公益基金会 委托投资的机构合作力度,按《XX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给予利益让渡。(责任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基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 金融控股公司) (四)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创新资助方式。鼓励科技 公益基金会通过出资设立冠名教授席位、出资设立或冠名 研究机构、设立顶尖科技奖项、牵头开展科学研究计划等 方式,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业务 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四、支持科技私募基金发展 (一)引导私募基金投资科技创新。探索建立私募机 构白名单机制,对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长 期绩效明显的,在合作设立子基金、共享投资项目储备库 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奖励补助措施 ,促进辖区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金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 业投资,支持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 构在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和母基金等,并支持投资机构在浙发展。引导和支持科技 企业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创新 创业,支持初创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 合作,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 )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 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探索 “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满足创新创业公司多样化 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 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创投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和投资科技项 目。吸纳创投专家充实科技专家库,在规避利益冲突的前 提下,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 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立项评审中发现的优质科技项目,鼓 励创投机构参与投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简化股权转让流程。对与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合 作的私募基金,在其投资项目退出时,其评估定价流程、 出让手续可按照协议执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个 人股权变更情况报告”等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私募基金退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证监局) 五、推动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金发展 鼓励各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技术创新 中心等)和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起设立科技 创新基金,各级政府产业基金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创新平 台做大做强。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点高校院所、新 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先投后股”科技成果方式转化试点,探索 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支持模式 ,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 过第三方投资机构尽职调查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 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 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 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 金融控股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产业基金支 持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子基 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 过子基金规模的30%。(责任单位:省金融控股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级相关单位协同的 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基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和重要问题。 (二)注重跟踪评价。加强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基金设 立和运作情况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加强 对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动态监测和分类评价,对绩效明 显的予以激励。 (三)建立容错机制。对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资助 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勤勉尽责 、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项目投资决策符合规定条件、 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 (四)优化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和科技 创新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对接活动,定期向科技创新基 金管理机构通报产业、科技、金融等方面政策以及重点企 业和重大项目信息。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5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际航空货 运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促进国际航空货运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构建“两枢(纽)两特(色)一专(业)”国际航空货运 机场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要素聚集、供需匹配、畅通高 效的国际航空货运格局。杭州机场成为全国航空物流中心 和全球“邮快跨”集散中心;宁波机场成为区域性国际航空货 运基地和海空联运全国标杆;依托温州外贸企业集聚优势 ,提升温州机场国际航空货运能级;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 集散地特色,重点建设义乌机场跨境航空集散中心;嘉兴 机场成为区域航空物流枢纽和长三角多式联运中心。到 2025年,全省国际航空货运量达到30万吨以上,位居全国 前列。全省机场国际货站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国际 航线达到150条以上(其中全货机航线40条以上),口岸机 场整体通关时间压缩15%以上。 二、强化基础能力保障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杭州机场东区国 际货站新建工程、嘉兴机场新建工程、义乌机场新货站工 程;加快杭州、宁波机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打造长三角 重要航空冷链基地;加快宁波、温州机场国际货站扩容升 级,扩大各口岸机场货运区域进深尺度,合理区分全货机 和客机腹舱带货区,全面提升全省机场国际航空货运保障 能力。到2025年,全省国际航空货运保障能力达到60万吨 。 (二)推进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杭绍甬高速公 路杭州至绍兴段、杭州中环、甬金高速公路改扩建、甬台 温高速公路改扩建、320国道嘉兴建陶市场至濮院港段改建 等工程,统筹谋划杭州机场东侧联络线、萧山保税大道南 延、228国道宁波海曙段等项目,构建机场外部快速集散通 道。加快推进杭州机场东西下穿通道、宁波机场空港大道 、温州机场东西下穿通道等机场内部道路建设进度,形成 “进离场主通道+货运区专用道路”机场内部中转系统,构建 “外成环+内成网”道路集疏运体系。谋划推进杭州机场铁路 货运专线等铁路项目建设,实现铁路、公路和机场集疏运 “三网融合”。 (三)提升设施装备供给水平。加快国际航空货运通 道建设,重点推进杭州、宁波、温州机场国际“邮快跨”收运 通道建设,到2025年全省国际航空货运收运通道提升至 40条以上,其中国际“邮快跨”通道提升至20条以上。稳步推 进杭州机场国际转运、空空联运等中转业务专用场地及设 施建设。各机场按需配备升降作业平台车、全自动分拣平 台等专业卸装分拣设备,提升口岸机场服务能力。 三、构建全球国际航线网络 (一)完善国际航空货运航线。杭州机场加密至比利 时列日、俄罗斯莫斯科等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机场航班,开 通至欧洲、美洲等5条以上洲际全货机航线;宁波机场加密 至德国法兰克福等机场航班,开通至中东欧等方向3条以上 国际全货机航线;温州机场开通至“一带一路”沿线方向2条 以上国际全货机航线;义乌机场加密至日本大阪等机场航 班,开通至东南亚方向2条以上国际全货机航线。支持杭州 机场争取第七航权业务,推动引进外航运力,厚植航线网 络资源。全省逐步构建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国内通达、 全球可达的全球72小时航空货运骨干航线网络。 (二)提升国际货运中转功能。加强与美国孟菲斯、 比利时列日、香港等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机场合作,拓展国 际—国际、国际—国内间多形式、多渠道的空空中转业务 。加强与长三角等主要城市协同联动,大力推广定班包车 模式,加密卡车航班网点,打造覆盖500—600公里的空公 联运网络。积极探索空铁、海空等中转联运新模式,开展 定制化、个性化中转服务。 (三)加大国际航空货运航班时刻供给。持续深化空 域精细化管理改革,加大杭州、宁波等口岸机场时刻容量 供给,合理安排8时至22时国际货运航班时刻。实施分类量 化和差异化航空货运航班时刻配置政策,进一步提高全省 国际航空货运飞机日利用率和机场货运服务设施设备利用 率。 四、强化市场培育 (一)引进培育货运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引进全球领 先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优化航空货运产品结构,拓展货 运航线网络,提升国际化水平。培育本土航空货运企业。 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壮大机队规模,支持基地航空公司拓展 全球货运业务,鼓励航空货运企业积极参与机场货站的规 划、建设与运营。到2025年,引进培育5家以上国际知名货 运代理和主运营基地货运航空公司。 (二)推进临空经济发展。推动机场与临空经济示范 区融合发展,推进区港一体化规划、运营,加快航空物流 枢纽建设,持续提升临空产业发展活力。积极打造航空运 输、维修、物流、食品、冷链等国际航空货运服务产业链 ,提升临空经济示范区的航空服务产业集群效应。培育具 有临空特色的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和航空智慧物流相关产 业,加快航空智能电子装备、智能轨道交通成套设备等建 设。 五、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一)打造高效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推广杭州空港 提前报关、区港联动等通关模式,至2025年实现宁波、温 州和义乌等口岸机场全天候无障碍预约通关。深入推进提 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改革,加强机场口岸 查验工作力量配备,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推进嘉兴 等国际快件通关中心建设。支持杭州保税物流中心升级为 综合保税区,支持杭州机场获批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 口岸资质,扩展杭州机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功能 ,扩充宁波、温州和义乌等机场口岸资质。加大机场口岸 卫生检疫、安全监测和实货查检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专业 人力配备,提升口岸风险防控能力。 (二)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货运服务能力。研究建 立省级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名录,整合国际分 拨网、干线运输网、全球关务网、境外属地网、基础信息 网“五网”资源。支持杭州机场增设国际邮件交换站功能,提 升国际邮快件处理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本地 集货仓和海外仓,拓展集散渠道。 (三)推进智慧物流建设。围绕“四港联动”建设,加快 构建全省航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省机场集团整合空 港、海港、陆港等航空货运物流信息,推动口岸机场和航 空公司、空管及监管等单位数据互联共享,实现国际航空 货运的全球追踪、大数据流量管理、智能进离港排队、区 域管制中心联网等功能。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区块 链等新技术,打造自主可控的国际快递智能骨干网络。推 进以国际航空货运为主导的多式联运电子化、一单制,实 现一次提交、一站办结、一网全通,促进国际航空货物快 速流转。 (四)创新发展管理模式。推动省机场集团与跨境电 子商务企业开展战略合作,通过并购、入股等方式开展航 空货运业务市场化改造。筹建省级国际航空货运企业,全 面提升航空货运专业运营能力。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 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备案制度。积极争取在危险品航空运 输管理方面先行先试。推广异地货站集货模式创新经验 ,建成覆盖全省运输机场和重要城市的异地货站网络。加 强杭州综合保税区、杭州机场区港联动,探索宁波北仑港 海空联运新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省国际航空货运发展工作 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重大事宜。积极争 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建设资金安排 和关键政策等落地。建立健全省市共建、政企参与的国际 航空货运协同推进机制和疫情防控机制。 (二)强化责任分工。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建立工作任务清单,对照目标倒排时间表、路线图,明 确责任,督促落实。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 难点问题。省机场集团发挥主平台作用,制定实施方案 ,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实施方 案与长三角城市群、全省及各口岸机场属地的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等工作衔接。 (三)强化要素保障。围绕新一轮中国(XX)自由贸 易试验区扩展和全域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建设,建立多层次 、多渠道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航空货运发展投 入力度。制定出台全省口岸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开发、货源 组织等扶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统筹推进全省 国际与地区航线开发培育。支持航空物流企业合作建设转 运中心、航空货站、仓储设施等。支持符合国际航空货运 申报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库,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支持按规定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国内外航空物流业交流合 作。支持XX省高校开展航空物流相关专业教育,强化航空 物流人才培养。 (四)强化举措落实。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强化 工作督导、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有关省级单位 和属地政府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计划,采取 针对性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细。国际航空货运发展 工作任务清单,由省民航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 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 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地方志工 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十四 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新时代 地方志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地方志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为党立言、为 国存史、为民修志”的职责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 力推动地方志工作由传统方志向数字方志、由重修轻用向 修用并重“两个转型”,大力实施方志强基、方志成果转化应 用、方志数字化转型、方志文化创新、方志人才培育“五项 工程”,着力构建志鉴编纂工作、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志 理论研究、方志文化传播、方志人才队伍建设“五大体系”。 到2025年,地方志工作“两个转型”实现重要突破,“五项工 程”取得明显成效,“五大体系”基本建立,努力打造中国方 志之乡文化金名片,开创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相适应 的地方志事业发展新格局,推动XX地方志工作走在全国前 列。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方志强基工程,全面记录XX发展历史图景 。 1.有序启动第三轮地方综合志书编纂工作。总结第一、 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开展第三轮修志工作前期研究。组 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第三轮修志工作 ,到2025年,30个市、县(市、区)启动志书编纂工作。 2.组织编纂专题志书。在重大历史节点,编纂出版专题 志书,记载当代历史,讲好XX故事,体现历史担当。围绕 高水平全面小康、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专题 ,组织编纂相关志书、图志、大事记等。完成《中国抗日 战争志・国际援助志》编纂出版。重视新领域志书编修 ,开展《枫桥经验志》等特色志编纂。鼓励各地、各部门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部门实际,编纂各种专题特色 志书。 3.推动修志工作向部门、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部门编 纂部门志、行业志,发挥志书在部门、行业发展中的存史 资政作用,扩大部门志、行业志编纂覆盖面。积极融入乡 村振兴战略,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 ,鼓励引导经济强镇(街道)、村(社区)率先开展编纂 工作。力争到2025年,全省乡镇(街道)志编纂覆盖面达 到30%以上。组织编纂XX名镇名村志,鼓励各地申报开展 国家系列名志文化工程。 4.拓展提升年鉴编纂工作。继续做好省市县三级地方综 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全覆盖工作。推进年鉴编纂向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拓展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编纂部门年鉴、专业年鉴 ,及时留存历史资料,记录好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历程 。力争到2025年,全省乡镇(街道)年鉴编纂覆盖面达到 10%以上。积极参与中国年鉴精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 XX精品年鉴工程。 (二)实施方志成果转化应用工程,彰显地方志资政 育人独特价值。 1.利用方志成果开展理论溯源研究。以《XX通志》等 方志成果为基础,系统梳理地方志视角下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XX探索与实践的历史脉络,深刻总 结“八八战略”指引下XX各项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 大经验和启示,并编纂出版研究成果。 2.提高地方志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重点围绕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75周年、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周年、“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 念提出20周年等重要历史节点,开展专题研究、志鉴编纂 、成果宣传等。加强各类方志宣传阵地建设,用足用活方 志资源,为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 、社会主义发展史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服务。 3.助力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加强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 用,积极参与XX精神、宋韵文化、大运河文化、钱塘江文 化、唐诗之路文化、丝绸之路文化以及浙学等文化研究活 动,彰显方志文化的时代价值。组织整理出版宋代XX地方 文献,开展XX地方志研究等项目。 4.开展旧志、谱牒等历史文献整理研究。推进地方志工 作机构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图书机构、档案馆、民间 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开展旧志整理出版工作。 组织实施《XX历代方志全书》整理出版、东海地方志文献 整理与研究等项目。力争到2025年,全省旧志整理出版覆 盖面达到80%以上。配合做好全国谱牒资源普查工作,重视 对谱牒的保护和研究。鼓励社会各界用好旧志,发挥旧志 资源还原历史面貌、展现古代地情、赓续XX文脉作用。 (三)实施方志数字化转型工程,推动地方志工作改 革创新。 1.加强方志数据资源建设。加强方志数据资源统筹管理 ,制定全省方志数据资源标准,建立全省方志数据采集和 安全保存机制,逐步建立以数据资源为主体的方志资源体 系。大力推进传统方志资源数字化工作,力争到2025年 ,各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的现有志鉴成果数字化率达到 70%,新编志鉴成果数字化率达到100%。 2.推进数字方志一体化平台建设。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 的目标要求,依托XX政务云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XX数字方志一体 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方志资源共享平台和全文数据库,推 动编纂流程在线化、方志成果数字化、成果利用网络化、 方志服务知识化。 3.加快建设数字方志馆。推动“互联网+地方志”建设 ,各地依托省统一平台和方志网站,加强数字方志馆内容 建设,力争到2025年,数字方志馆建成率达到90%。 (四)实施方志文化创新工程,打造中国方志之乡文 化金名片。 1.加强方志馆建设。将方志馆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基 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推动XX方志馆和设区市方志馆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方志馆。力争到2025年 ,省级和设区市方志馆建设启动率达到100%,县(市、区 )方志馆建设启动率达到50%以上。充分发挥方志馆保存方 志典籍和传播方志文化的主阵地作用,将方志馆建设成为 地情资料收藏中心、地情展览服务中心、地情研究发展中 心、地方文化宣传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创新方志文化传播。应用新媒体平台等传播方志文化 ,打造“方志XX”微信等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推动形成 全省方志文化传播网络体系。组织实施影像方志等项目 ,引导全社会读志、传志、用志。拓展方志文化传播渠道 ,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 业,参与农村文化礼堂和社区文化室(馆)建设。 3.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发挥中国(XX)地方志学术 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学会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等平台作 用,开展系统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理论研讨、讲座等活动 ,加强地方志基础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深入开展浙学和 乡土课题研究。加强地方史志期刊编辑工作,提高史志期 刊的学术水准和影响力。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等地方志工作 机构交流合作,参与长三角区域地方志事业一体化建设。 4.推动地方史编研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史编纂 的方针政策,逐步将地方史编研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探 索建立地方史编研组织管理机制。以“XX简史丛书”等项目 为重点,不断拓展地方史研究领域,推出高质量地方史成 果。 (五)实施方志人才培育工程,为地方志事业高质量 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1.加大地方志专家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全省方志领军人 才、专家人才和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发展,分类建立志 书编纂、年鉴编纂、研究应用等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 用。 2.加强地方志专业人员培训。对方志机构负责人和志书 编纂、年鉴编纂、信息化、研究开发等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方式,开办线上专 题讲座。与有关高校合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联合举办 地方志专业进修班,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 育。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工作。鼓励教育科研工作者 、古籍专家、文史专家、地情爱好者和文化传承人等参与 地方志工作,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和地情研究。通过方志学 术和新媒体平台宣传推介相关研究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 导和统筹,把地方志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忠实履行记录 本部门、本行业发展历史的职责,把本部门、本行业史志 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全行业志鉴编纂工作的指导。各级地 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指导与服务 ,提高地方志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强化法治保障。深入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 例》和《XX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303号),提升依法治志水平,确保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 。及时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推进地方志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 和地方实际,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改善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数据资源收藏保管条件,切 实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四)建立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实 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建立完善干事创业的激 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方志优秀成果、精品年鉴等 评选,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省哲学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等评审评选。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 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 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20〕48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 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重点,严格实施综合监管 (一)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 管谁监管的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 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检查养 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 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督促 养老机构抓好整改。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规定,检 查发现存在火灾等安全风险隐患且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 ,应当主动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直至 整改到位。对敬老院和利用学校、厂房、营业场所等举办 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报经县级政府 同意后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2022年6月底前 ,各地应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责 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 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 老年食堂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 法执业、服务质量安全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 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 才培养力度,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制定员工守则,提升专业 服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岗前职 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 厅、省人力社保厅)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 治疗等诊疗活动及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制度,有序增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数量,加强对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依规 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养老设施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科 学布局,保障养老机构进入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社区,努力 做到机构跟着老人走。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落实存量 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 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监督管理,严格 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 交付“四同步”,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 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要求和所有权归属。(责任单 位: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常态化开展养 老服务用地和配建设施督查,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违规出租、转让、买卖和抵押等情形,依法依规加强监 管和查处。建设养老机构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重点保障 失能失智老年人。严格控制养老机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 应在25—35平方米之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 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养老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财政资金 使用的审计检查,重点审查补助项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效益是否得到有效发挥。定期 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补助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进行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强 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 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 厅、省审计厅)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管理力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责任单位 :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对养 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公建民营的养老服 务机构与租赁房屋兴办养老服务的机构不得收取。(责任 单位:省民政厅)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 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XX银保监局、XX证监局)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 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 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 部管理,在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 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 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 人依法维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完善养 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 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依法依规及时 查处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 权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民 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财产 流失或者转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鼓励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专业化运营,符合规 定条件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应按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和 管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养老服务领域应急处 置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突 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责任单 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养老服务 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指 导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 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事件的,应当 依照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 隔离等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综合保险。(责任单位:省 民政厅、XX银保监局)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报告 。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应急支援保障队伍,提 升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处置与救援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深化改革,建立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建 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结果公 示等制度。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 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 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 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 部门到场处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建 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 具备相应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实施,或者申请法院依法处 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探索容错纠 错和免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问责制,促进监管部门和执 法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正执法。(责任单位:省 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 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创新数字监管方式。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行“互联网+监 管”,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实现养老服务质量、财政 资金使用等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等 综合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 寿保健金的申请、发放,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无感发放(首 次发放可委托村、社区上门核查)。(责任单位: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 业人员、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基本信息、老年人社会 保障信息等“养老云”数据,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实现数据共享应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开发“浙里 养”平台智慧监管场景,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 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及时掌握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 消防救援总队) (三)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开业 “一件事”办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强制性标 准及基本规范,严把备案登记第一关。(责任单位:省民 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 救援总队)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将备案申请 人备案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 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建立养老 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 ,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中国政府网 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养老服 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 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 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 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在中国 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 业单位在线网等进行公布。依照《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 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向社会公布 ,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 局) (四)规范服务标准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 评价体系,发布一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标 准宣贯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健 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开展养老服 务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政府部门依照标 准开展监管,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按照《养老机 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 定,推进全面达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 厅) 三、加强领导,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一)注重党建统领。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 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压实属地政府责 任,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全过程。公办 (含公建民营)和国有企业的养老机构实现党建工作全覆 盖。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 或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作 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 (二)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 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 ,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 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 、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 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健 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 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加 大养老服务政策宣贯普及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 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 社会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宣传正面典型 。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 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 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 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 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 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 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 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 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 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 、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 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 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XX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 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 、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 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 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 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 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年1月 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 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 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 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 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 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 “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XX银保 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 “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 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 ,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 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 )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 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 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 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 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 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 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 ,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 。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 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 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 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 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XX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 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 ”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 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 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 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 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 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 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 〕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 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 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 ,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 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 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1千 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 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 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 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 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 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 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 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 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 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 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 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 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 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 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 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 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 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 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 ,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 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 ,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 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 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 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 。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 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 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 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 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 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 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 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 防办、省药监局) 22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 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 ,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 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 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 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 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 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 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XX证监局、杭州海 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 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 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 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 ,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 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 通运输厅、民航XX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 ,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 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 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 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 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 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 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 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 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 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 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 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 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XX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XX分 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 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 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 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 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 ,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 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 核。(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 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 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 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 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 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 级财政安排新增4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 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 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 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 ,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 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 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 、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 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 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 目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 准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 洋经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省发展改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 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 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 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 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 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 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 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链。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26县“一县 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 ,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 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 “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 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 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 、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 。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 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 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 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 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 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 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 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 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 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 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 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 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 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 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 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 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 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 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 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 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 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 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 “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 区市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自2022年1月1日 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 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 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 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 范区的要求,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 制宜原则,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门 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 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 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下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 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工医保门诊起 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政 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60%起步;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 倾斜,退休人员起付线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科学设置差别化医保支付 比例。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 (二)完善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进一步完善全省慢 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待遇支付适当向慢性病患者倾斜。将 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 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 济方便的特殊疾病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民生保障需要和疾病谱变化,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特 殊疾病管理办法,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 。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 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医疗 保障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根据国家改革精神 ,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按照整体设计 、分步实施、统一推进的原则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 人账户,2023年起开始实施改革。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 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 人员门诊待遇。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 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 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 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 于支付直系亲属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 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 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五)加强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 ,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基金 稳定运行。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 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 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和内 控管理,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 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 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 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六)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推进 总额预算下基层医疗服务门诊按人头付费,完善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与分级诊疗制度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机制,激励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结合慢性病管理,探索门诊病例分组付费改革;对日间 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 断相关分组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 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拓 宽门诊处方用药外配渠道,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 直接结算。推动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处方用药 逐步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工医保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医保、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 强对统筹地区的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扎实稳妥推进。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 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分步实施,确保实现门诊共济 和个人账户改革目标。2022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要结合 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落实各项改革举 措,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三)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 ,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重点就建立健全职工医 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 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开展宣传解读。建立舆 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 会合理预期。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5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 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 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争 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 就开展未来乡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党建为统领,以 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建设方向,以原乡人、归乡人 、新乡人为建设主体,以造场景、造邻里、造产业为建设 途径,以有人来、有活干、有钱赚为建设定位,以乡土味 、乡亲味、乡愁味为建设特色,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 什么建什么的原则,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 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集成“美丽乡村 +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建设,着力构建 引领数字生活体验、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乡村 新社区。 (二)总体目标。有农村区域的县(市、区)每年开 展1—3个未来乡村建设。自2022年开始,全省每年建设 200个以上未来乡村。到2025年,全省建设1000个以上未来 乡村。 ———主导产业兴旺发达。现代农业、美丽经济、村 庄经营成效显著。数字化改革率先推进,“两进两回”全面深 化,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创业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 。项目村常住居民收入县域领先,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 为县域村均1.5倍以上。常住人口实现净增长,青壮年人口 占比有所提高。 ———主体风貌美丽宜居。片区化、组团式整体谋划 村庄规划,城乡风貌整体优化。深化农村垃圾、污水、厕 所整治“三大革命”,长效管护机制健全。美丽庭院建设比例 超过60%,违法建设全面杜绝,总体风貌和谐秀美。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践行,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完 善。统筹发展与安全,牢牢守住未来乡村发展安全底线。 ———主题文化繁荣兴盛。农村公共文化设施、队伍 、活动、投入有效保障,文化服务丰富多彩,农民文化素 质明显提高。历史文化遗存有效保护,乡村优秀文化全面 传承,地域特色文化充分展示,乡村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二、工作体系 (一)打造未来产业场景。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行动,培育提升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 庭农场、农创客和农业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生 产效率,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 改造,更新升级农田灌溉泵站机埠、堰坝水闸,推进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创意 农业、体验农业。推广强村公司做法。支持符合条件的项 目村建设特色产业园、小微创业园,利用闲置厂房、农房 等建设共享办公、共享创业空间,吸引年轻人回来、城里 人进来。加快三产融合、产村融合,做优做强农家乐民宿 ,壮大电子商务、养生养老、文化创意、运动健康、乡村 旅游等业态。做强村庄品牌、农产品品牌、活动品牌,提 倡市场化举办农事节庆、体育赛事和音乐、美食等活动。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打造未来风貌场景。健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 +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农村特 色风貌规划”乡村规划建设体系,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 理。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保留村庄原有纹理,以“绣 花”功夫推进乡村微改造、精提升。加强对新建农房式样、 体量、色彩、高度等的引导,迭代优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着力打造美丽河湖、美丽水站、美丽山塘、绿色水电站 ,持续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抓实美丽庭院、杆线序化 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 建设厅、省水利厅) (三)打造未来文化场景。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 身边好人等选树活动,积极参与“XX有礼”省域品牌培育。 全面提升农村文化礼堂,配置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乡贤馆 、百姓戏台等,推动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在乡村设立服务 点。建好乡村文艺传承队伍,培育好乡村文化产业,打响 “我们的村晚”“我们的村歌”“我们的村运”等乡村文化品牌。 推进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和二十四节气等农耕文化保护 利用。鼓励高校、艺术团体在乡村设立实践基地。高水平 建设等级幼儿园、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依托乡镇成人学 校(社区学校)建设农民学校、老年学校(学堂)、家长 学校等。(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打造未来邻里场景。利用公共空间和场所,改 造提升配套设施,建好村民茶余饭后互动交流的“乡村会客 厅”。弘扬邻里团结、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加强对优抚对 象、困难家庭、独居老人、残疾人等的帮扶。完善购物、 餐饮、金融、电信等生活配套,打造15分钟幸福生活圈。 依法完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推广邻里贡献积分等机制 ,让有德者有所得。(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 厅、省商务厅) (五)打造未来健康场景。健全农村疫情常态化防控 机制,高水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学防制病媒生物,保 障饮用水与食品安全,提高农民群众健康素养。加强政府 办村卫生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乡村一体化管 理,打造20分钟医疗圈,高质量供给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生 命周期健康管理。完善体育健身设施配置,开展全民健身 活动,建成15分钟健身圈。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 造,提供紧急呼叫等智能化服务,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覆盖面,打造15分钟养老圈。(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 (六)打造未来低碳场景。全面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使绿水青山成为未来乡村最显著的标志。推广“一村万树 ”做法,发展乡土树、珍贵树、彩色树、经济树,建设森林 村庄。夯实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机制,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 效管护机制,全面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深入开展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和厕所革命。加快农业绿色 发展,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扎实 做好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积 极发展太阳能、天然气、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电网、 气网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乡村生产生活的电气化、清洁 化水平。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基地和生态文化村 。倡导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低碳理念。(责任单位:省 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建设厅) (七)打造未来交通场景。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 ”,建制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双向车道以上。加密城乡公交班 次,推广公交数字化服务应用,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水平 。重视村内支路建设,科学布设停车场(位),户均车位 达到1个以上,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立快递综合服 务点,收寄快递不出村。(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 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 (八)打造未来智慧场景。加快推进乡村新基建,实 现千兆光纤网络、5G移动网全覆盖。推动更多农业生产、 经营、服务、监管等多跨场景落地应用,形成“乡村大脑 +产业地图+数字农业工厂(基地)”发展格局。完善农村电 子商务配套设施,壮大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新 业态。迭代乡村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住房、 供水、灌溉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同质化 ,基本实现村民办事不出村。建设乡村气象、水文、地质 、山洪、旱情等数据实时发布和预警应用,实现农村应急 广播和“雪亮工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 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 (九)打造未来治理场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 验”,顺应基层治理体系变革,全面实施阳光治理工程,深 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和省级善治示范村创建,规范提升全 科网格建设,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广泛实 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 好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强化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 资源)云监管、“三务”(党务、村务、财务)云公开。大力 推进移风易俗,有效革除陈规陋习。引导乡贤在党组织领 导下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治理,促进项目回归、人才回乡、 资金回流、技术回援、文化回润、公益回扶。加快补齐基 本公共服务短板,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 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责任 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 三、政策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 领办,把党建统领贯穿于未来乡村建设各场景之中。未来 乡村建设与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建设一体实施 ,由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工作 专班统筹协调,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推进。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实施推进。根据未来乡村建设目标要求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推进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条件 、申报流程、建设管理、评价验收等事项。每年下达建设 计划,按照县申报、市比选、省审核的程序确定建设对象 。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后组织成效评价。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级财政积极支持未来乡村建 设。项目村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获得的节余建设用地和补 充耕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耕地保护、高质量乡村建设、 美丽田园建设和生态修复提升,整治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 用于农村产业用地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 金向未来乡村建设倾斜。加强各类项目资金整合,引导工 商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严禁新增村级 不良债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未来乡村,保障好项目 村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用地计划指标。逐 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等制度改革,推动返乡入乡人员落户。 (四)强化落地落实。建立未来乡村、未来社区全面 衔接机制,统一谋划、同步推进、统筹运营,统筹抓好未 来乡村与县域风貌样板区建设,协同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 基本单元。开展常态化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协调服务 ,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加强 理论研究。鼓励大胆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制度,及时 纠偏苗头性问题。 四、评价体系 省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制定未来乡 村建设导则和评价办法,合理设置约束性、引导性指标和 共性、个性指标,系统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的科 学性。坚持数据、成果共享,直接运用美丽乡村精品村、 3A级景区村庄、数字乡村、文明村、善治村等建设成果。 评价手段以实地检查和群众访问为主,减少台账资料。加 强评价结果运用,把评价结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依 据。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1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 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9号)要求,科学有效推动我省国土 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升绿化美化水平,推进全省生态文明 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 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坚持城乡一体、美丽和谐,坚持 分类施策、系统提升,坚持引领带动、全面推进,坚持数 字赋能、精准管理,全面推行林长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行动,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治理,稳定森林面 积,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绿化品质,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 能与碳汇能力,加快建设新时代美丽XX和高质量森林 XX,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 富裕示范区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重点区域绿化布局。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绿化目标,稳定区域森 林面积,优化绿化空间布局。以境内主要水系、通道为脉 ,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 复,构建生态廊道网络体系,让绿色成为全域美丽大花园 最美底色。浙东沿海区域要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和新围垦 区基干林带建设,科学优化沿海防护林建设布局,在适宜 区域积极发展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浙西山区要以国 家公园建设为载体,强化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构 筑浙西生态屏障。浙南山区要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 化与分类分级管控,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浙北平原区域要 推进城乡绿化美化,构建农田、水系生态廊道网络。浙中 盆地区域要结合花卉苗木、经济林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林地空间和林种结构。(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 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 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 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乡人居品质提升。持续开展国家森林城 市、园林城市和省森林城镇建设,推进金义都市区森林城 市群建设。(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建设厅)加大城乡 公园绿地建设力度,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园体系,营造近自 然植物群落。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 树,充分利用建筑、墙面、桥体、阳台等推广立体绿化、 屋顶绿化。加强城市新区和新建工业区绿化。(责任单位 :省建设厅、省林业局)围绕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推进乡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庭院绿化 美化,推进“一村万树”行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农 业农村厅)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责 任单位:省建设厅)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规范、因 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加强铁路公路两侧、江河沿线、 湖泊水库周围造林绿化与功能提升。(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加强城 乡大树、古树名木、珍贵植物及其生境保护,规范保护、 养护、复壮措施,建设古树公园,让城市留住乡愁。(责 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建设厅) (三)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空间。县级以上政府要围绕 国土绿化目标,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统筹落实 绿化空间,科学划定绿化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任何部门、单位或个 人不得随意变更、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推进国土应绿尽绿 ,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 等为主开展造林绿化。(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结合城市 更新,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破墙透绿,增加城市绿地 ,巩固和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开展临时绿化。(责任单 位:省自然资源厅)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 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责任单位:省自然 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合规建设农田防护林、护路 护堤护岸林,优先将新围垦区陆域生态用地用于营造沿海 防护林。(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逐步推进2 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 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的退耕还 林。(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林业局) (四)科学提升国土绿化质量。因地制宜选择树体高 大的乔木树种、树形优美的彩色树种、价值较高的珍贵树 种、适应广泛的乡土树种、彰显文化的特色树种、抗性较 强的长寿树种,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 敏的树种,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科学选择绿化苗木,提 倡使用容器苗造林,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 冠苗。坚持节俭务实开展国土绿化,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 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坚决反对大树进城、栽植过密、一 夜成景等急功近利行为。科学开展绿化设计,提倡多树种 营造混交林,合理确定初植密度,培育乔灌草群落完整、 叶花果丰富多彩的森林结构。科学规范整地挖穴,合理配 置水资源,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 物等生境,禁止烧山炼山、全垦整地、剥离表土等,避免 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城市中各类绿地地形设计应满 足植物正常生长需求,避免水土流失,确保稳定安全。加 强新造幼林地抚育管护,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措施,提 高造林绿化成效。(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规范开展绿化项目建设。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 资为主的绿化项目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含绿 化设计方案,下同),由绿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作业设计 合理性评价后实施。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加强林 木种苗质量管理。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绿化项 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绿化项目 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闭环管 理机制,落实监督与检查验收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管 理与绩效检查。(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 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建设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水利厅) (六)实施国土绿化标志性工程。实施新增百万亩国 土绿化行动,推进山地、坡地、城市、乡村、通道、沿海 “六大”森林建设,有效增加森林面积。实施千万亩森林质量 精准提升工程,开展中幼林抚育、珍贵树种和大径材林培 育,建设钱塘江、瓯江、兰江、京杭大运河、沿海海岸带 等美丽生态廊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林相改造提升。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实施松材线虫病疫 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推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 森林灾害防控能力。加强森林、林地资源保护,严格林地 用途管制,严禁毁林开垦,合理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强化 迹地更新管理,推进良种化改造,实施退化林修复。(责 任单位:省林业局)加强城市绿地保护。(责任单位:省 建设厅)发展林业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开展竹林经营,推 进竹木制品替代,增强木本油料供给能力,实施全省“千村 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 农业农村厅)开展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责任单位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提升国土绿化数字治理能力。建设国土绿化应 用场景,推进造林绿化、重大项目、资金管理落地上图 ,一屏展示国土绿化建设成果。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 测体系,加强全域国土绿化建设成果汇集,动态监测绿化 保存与管护状况,科学评价造林绿化成效,开展绿化项目 碳汇潜力评估。(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 农业农村厅)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基础,加强省域空 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协同,开展绿化空间及用地情况分析 ,建立造林绿化用地联合审查机制,提升国土绿化精准治 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 资源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全面推行林长 制,切实履行科学绿化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目标任 务和落实措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 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对 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科 学绿化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 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营造科学绿化 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资金,将 国土绿化列入预算,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发挥财政激励引 导作用,落实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集中建设一批 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土绿化重点工程。鼓励地方采取以奖 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国土绿化投入机制 ,实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社会资本 依法依规参与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三)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 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 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办理用 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 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探索大城市的公园绿地依法办 理用地手续但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管理的新机制。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省林业局)推进绿化项目工程化管理,各地可依法探索优 化招投标程序及办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林业局)持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 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创新“国乡合作”、股份合作等机制,深 化国有林场改革,持续推动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责任 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森林、湿地碳汇能 力巩固提升方案,推进森林科学可持续经营,持续优化森 林经营管理政策。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护林员职责范 围,并与护林员绩效挂钩。(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四)加强基础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绿化树种 选育、森林生态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林产品 质量安全、森林生态效益监测等关键技术研究及新技术、 新机械的研发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林业局 )加强重点工程的科技支撑与先进技术成果应用,提高工 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大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基 地、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力度,完善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赠苗造林等管理机制。加强美国白蛾、红火蚁等重大有 害生物检疫,构建林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加 强科技推广、试验示范和结对帮扶,辐射带动企业、林农 推广应用科学绿化先进适用高效技术。(责任单位:省林 业局、省科技厅)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山区林区经 济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到山区 林区创业就业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人 力社保厅)加强国土绿化设计、施工、管理队伍建设,强 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绿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林 业局)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舟山港主通 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收费站设置和收取车 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省交通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交通集团《关于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 段收费站设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浙交投〔2021〕177号 )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宁波舟 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在通过 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沿 线设岑港北、烟墩、长白、双合4个收费站。该项目为政府 还贷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XX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 司。 二、同意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对部分 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一是对仅通行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 路岑港至双合段、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 装置的1类客车通行费实行九折优惠,对跨路段通行安装并 使用ETC车载装置的1类客车在本路段的里程费和叠加费实 行九折优惠、车次费实行九五折优惠。二是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及乘客不得站立规 定,往返舟山本岛至岱山、舟山本岛至长白、长白至岱山 的公交车和县际客运班线车辆的通行费实行七折优惠。由 此形成的通行费差额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三、上述事项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布。公路收费期限由建设运营管理单 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根据《收费公路管 理条例》《XX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 年限测算相关规定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1.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公路岑港至双合段车辆通行 费收费标准和里程表 2.跨海大桥叠加通行费标准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 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 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要求,充分发 挥政务新媒体重要平台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优化 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助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规 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 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 创新发展,全面推广应用前期试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 ,做强一个县域主账号,整合一批受众面小、运营效果弱 、保障能力差的弱账号,淘汰一批长期不更新、定位不清 晰的问题账号。打造县域“1+N”精品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 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高效的政民互 动渠道和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全面提升基层政务新 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2022年7月底前,宁波市、湖州市、衢州市、舟山市、 丽水市所辖县(市、区)完成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 工作。2022年底前,全省其他县(市、区)完成基层政务 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合账号。各县(市、区)政府全面排摸 本地区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 构为认证主体的各类政务新媒体账号,并全量纳入全省政 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监测管理。综合账号勤勉度、用户关注 度、传播影响力、长期运营能力等方面因素,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政务新媒体准入退出机制。保留部分群众关注度 高、传播影响力强的民生领域部门账号;归集整合粉丝数 量少、影响范围小、运营力量无保障的弱运营账号;注销 清理长期无更新的“僵尸”“休眠”账号和主动申请关停的账号 。 (二)打造“1+N”政务新媒体矩阵。各县(市、区)可 开设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为认证主体的政务新媒体,或协 调宣传部门发挥现有“××发布”账号作用,集中人财物资源 ,构建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县 域政务新媒体主账号,打造以县(市、区)政府主账号为 龙头,部门精品账号为支撑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整体 协同、集体发声,发挥聚合效应。 (三)强化功能建设。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 、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 ,推送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信 息、重要政策及解读信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 政务舆情回应,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 、辟除谣言、消除误解。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认 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引入“民呼我 为”统一平台政策知识库,为企业、群众提供基本政策咨询 、解答,限期反馈需办事项结果。政务新媒体提供掌上办 事服务应依托“浙里办”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 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四)规范委托运营。政务新媒体内容运营业务原则 上由主办单位负责运营,确需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受委托 方应为主办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或主流新闻媒体、具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的主流新闻网站等。不 得将内容运营业务外包给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等无新闻采 编发布服务资质的单位,合规受委托方不得将内容运营业 务再次转包。双方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 ,加强日常监督。委托运营需求大的地区,鼓励由县(市 、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落实常态化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可由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宣传、网信等部门对政务新 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安全管理、值班值守等制度落实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持续监测各政务新媒体运营水平和运维状 态,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确保各政务新媒体的规范 化运营管理和平稳运行,提升政务新媒体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全 省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履行 属地管理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 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 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大数据局等部门的协 调联动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基层政 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二)加强联动协同。县域主账号要加强与本地发布 账号和融媒体中心沟通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发布;县级部 门要加强与省、市部门协同,依托上级部门账号发布有关 行业信息;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网信 部门的联动,积极稳妥、分批整合,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 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安全、平稳、有序。 (三)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