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政: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
益实现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其中最有价值、最广泛
的数据是个体(企业或个人)行为数据。然而,单个个体
的行为数据的价值难以衡量(甚至可以说没有价值,当然
也可以说无价之宝),个人基本不能在其个体行为数据的
价值开发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也没有体现公共利
益,就会导致个体对任何形式的行为数据开发利用持反对
态度。
另外,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
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充分实
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用于产生价值的过程
中,其天然的公共属性必然要求公有的利益,而国家财政
是实现公共利益、共享发展红利最直接的方式。
因此,在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当今,探索
通过财政税收工具和手段从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中取得一
定比重的财政收入,并发挥财政的基础性、支柱性国家治
理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笔者把这一体系称为“数据财政”。
一 数据财政的概念
数据财政是数据开发和流通过程中适配的财政税收制
度的概括和总称,可分为狭义数据财政和广义数据财政。
狭义数据财政是指公共性数据进入市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
动;广义数据财政则包括政府和市场更多主体、更大范围
内的所有数据生产、使用和流通过程中的财政活动,涉及
各种财税工具和手段。
进一步来看,以数据的(静态)生命周期为观察维度
,狭义的数据财政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数据进入市场之前,数据生产和交易活动
的主体是政府,数据财政主导了这一阶段,包括储备、生
产和授权使用数据的核心过程;第二阶段是进入市场之后
,数据生产和交易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数据财政则在数据
开发、服务、再生产等过程的外围,尽量不干预企业、个
人对数据的利用过程,主要通过财税手段实现对数据市场
的激励和管理。
而在广义的数据财政中,第一个阶段主要是数据进入
市场前的监管相伴随的财政活动,例如数商组建、数据产
品开发、登记等环节的财税政策及管理;第二个阶段大概
内容与狭义数据财政类似。
数据财政不是简单的“卖数据”。“卖数据”仅是数据要素
某一种流通方式的俗称。其实,根据数据发挥作用的不同
方式,从数据资源转换形成的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本身、针
对数据加工的算法程序、基于数据提供的数据服务等多样
化形态,围绕丰富的数据产品,形成了多环节、多主体、
多层级、多方式的数据市场体系。
因此,数据财政问题不能仅限于某一环节的财税问题
,需要跳出财税,综合数据基础性制度安排,顺应数据将
会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之一的未来趋势,系统性地考虑基于
数据的财政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财源的培养、收入体系的
设计等。这个层面的数据财政概念需要更加关注和考察以
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带来的公共利益。
二 建立数据财政的意义
建立数据财政是完善数据基础制度的需要。数据财政
是在数据基础制度之上,体现数字经济公共利益、保证全
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需要。
一方面,很多数据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目前数据
权利分置的制度创新拓宽了数据流通和使用的空间,汇集
点的运营者成了事实上的数据权益拥有者,个人(部分
)放弃数据的财产权,让渡给政府或企业(平台),这一
做法凸显了建立数据财政制度、体现数字经济公共利益需
求的迫切性。
另一方面,数据(或数据产品)价值的产生方式具有
公共性。数据更具普遍性意义的价值应该是聚集性产生的
,即海量数据汇集而成的大数据价值,其中由于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