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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政: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实现(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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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政: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 益实现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其中最有价值、最广泛 的数据是个体(企业或个人)行为数据。然而,单个个体 的行为数据的价值难以衡量(甚至可以说没有价值,当然 也可以说无价之宝),个人基本不能在其个体行为数据的 价值开发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也没有体现公共利 益,就会导致个体对任何形式的行为数据开发利用持反对 态度。 另外,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 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充分实 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用于产生价值的过程 中,其天然的公共属性必然要求公有的利益,而国家财政 是实现公共利益、共享发展红利最直接的方式。 因此,在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当今,探索 通过财政税收工具和手段从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中取得一 定比重的财政收入,并发挥财政的基础性、支柱性国家治 理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笔者把这一体系称为“数据财政”。 一 数据财政的概念 数据财政是数据开发和流通过程中适配的财政税收制 度的概括和总称,可分为狭义数据财政和广义数据财政。 狭义数据财政是指公共性数据进入市场涉及的财政收支活 动;广义数据财政则包括政府和市场更多主体、更大范围 内的所有数据生产、使用和流通过程中的财政活动,涉及 各种财税工具和手段。 进一步来看,以数据的(静态)生命周期为观察维度 ,狭义的数据财政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数据进入市场之前,数据生产和交易活动 的主体是政府,数据财政主导了这一阶段,包括储备、生 产和授权使用数据的核心过程;第二阶段是进入市场之后 ,数据生产和交易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数据财政则在数据 开发、服务、再生产等过程的外围,尽量不干预企业、个 人对数据的利用过程,主要通过财税手段实现对数据市场 的激励和管理。 而在广义的数据财政中,第一个阶段主要是数据进入 市场前的监管相伴随的财政活动,例如数商组建、数据产 品开发、登记等环节的财税政策及管理;第二个阶段大概 内容与狭义数据财政类似。 数据财政不是简单的“卖数据”。“卖数据”仅是数据要素 某一种流通方式的俗称。其实,根据数据发挥作用的不同 方式,从数据资源转换形成的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本身、针 对数据加工的算法程序、基于数据提供的数据服务等多样 化形态,围绕丰富的数据产品,形成了多环节、多主体、 多层级、多方式的数据市场体系。 因此,数据财政问题不能仅限于某一环节的财税问题 ,需要跳出财税,综合数据基础性制度安排,顺应数据将 会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之一的未来趋势,系统性地考虑基于 数据的财政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财源的培养、收入体系的 设计等。这个层面的数据财政概念需要更加关注和考察以 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带来的公共利益。 二 建立数据财政的意义 建立数据财政是完善数据基础制度的需要。数据财政 是在数据基础制度之上,体现数字经济公共利益、保证全 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需要。 一方面,很多数据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目前数据 权利分置的制度创新拓宽了数据流通和使用的空间,汇集 点的运营者成了事实上的数据权益拥有者,个人(部分 )放弃数据的财产权,让渡给政府或企业(平台),这一 做法凸显了建立数据财政制度、体现数字经济公共利益需 求的迫切性。 另一方面,数据(或数据产品)价值的产生方式具有 公共性。数据更具普遍性意义的价值应该是聚集性产生的 ,即海量数据汇集而成的大数据价值,其中由于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