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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的若干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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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的若干重大关系 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的若干重大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科学回答了21世纪中国法 治进程面临的重大课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 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 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关系,廓清了相关思想困 惑和认识误区,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我们务必学深 悟透、融会贯通,切实用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 远。 第一,正确认识、处理党和法的关系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 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一度有人提出一些似是 而非、甚至极端错误的观点,妄图借法治之名挑战党的执政地位。事实上,“党大还 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我们不能含糊 其词、语焉不详,必须明确予以回答。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 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离开 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社会 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 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 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 ,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 私枉法的挡箭牌。 第二,正确认识、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中外法治实践表明,法治当 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西方国家标榜其法治是 “政治中立”,司法是“法官不党”,这不过是一套自欺欺人的说辞。有人做过统计分析 ,从1789年至2018年,美国总统提名任命的114名大法官中,90%以上有党派背景。 特朗普上台后,先后提名了两名共和党“血统”很浓的法律人士戈萨奇、卡瓦诺出任 大法官,在其执政最后阶段又提名保守派人士巴雷特出任大法官,扩大了与共和党 有一致政治倾向的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优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也被称为 “政治性法院”,大法官也被称为“披着法袍的党派人士”。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 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 是高度统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 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 摇。 因此,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要厘清政治与法 治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正确认识、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古代发生的一 些重大改革,都是变旧法、立新法,因而也被称为“变法”,如战国时期商鞅变法、 宋代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变法,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 和深水区,我们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