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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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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资〔2020〕9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 代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区国资监管机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 市国资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第4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 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派出 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权履职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监管企业依据《公司 法》及其公司章程推荐选派,并经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担任其参、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 业董事、监事的人员。 三、国有股权代表的推荐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心中有党,对党忠诚 。 (二)作风硬朗。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 (三)能力出众。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业绩突出。 (四)清正廉洁。严守底线、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个人品行。 (五)人岗相宜。个人专长、履职精力与任职企业情况、数 量相匹配。 (六)依法合规。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规定,严格规 范履行相关程序。 四、监管企业与合作方议定公司章程及协议,应充分考虑涉 及派出国有股权代表事项: (一)要在所出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协议中 明确按照出资比例推荐有关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担任所控 股、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管等关键岗位职务。 (二)对于所参股企业也要依法依规争取权利,协商确定相 关条款,保障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提名、变更及依法行使知 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确保国有股权的安全及变动、退 出机制的顺畅与合规。 五、监管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派 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