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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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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 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 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 ,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 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对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党 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市 级各大口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口和行业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 区内(除直属单位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共建精神文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 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 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 负总责。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 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 成,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未完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 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工作任务,不能达到 所需等级要求的; (三)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检查和全国、全省测评考核中,失职、渎职给 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 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测评内容有多个责任单位,导致扣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一)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影响创建工作进度 的; (二)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创建办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 改到位的; (三)不积极配合创建工作,与创建督导工作人员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四)在创建检查、督查和执法过程中,单位职工存在严重不文明言行,乃至 违纪违法的。 第八条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