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xx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法律法
规,结合xx街道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度。
一、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
规,机关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坚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
字,增强干部职工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意识,上下联
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二、加强普通话的普及,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
度,使普通话成为机关日常工作用语。
(一)街道机关干部在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切实发挥政
府职能部门在推广普通话中的龙头作用。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5.接听来电,接待来访;
6.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
务用语。
(三)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中,未取得普通话相应等级工作人员应参加
普通话话培训和测试,并取得相应等级;
2.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3.普通话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的各类人员将不参加评优、评
先;
4.普通话水平作为干部提拔、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对机关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下列机关用字必须规范:
1.机关的名称牌;
2.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宣传橱
窗(栏)、电子显示屏等;
3.机关公文、印章、材料、网络网页以及其他各种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