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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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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的有关规定和本公 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向本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 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高 速客运、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普通货运、货物信息配 载服务、汽车修理、客运站经营。(注:按经营许可证核定为 准)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 出资 万元。 第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公司职工依 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 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或延期 举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会议 通过全体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同时在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中 商定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 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 议的董事应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 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 会议。涉及工人和权利及利益,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 将公司资产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 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经理除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 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检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十天内报道董事会 审定,并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