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阶段,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
生燃气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
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方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
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
管,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当前
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总体安排
部署,县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在全县开展城
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
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
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
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
迫性,全面检视、自觉汲取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
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最坚决的行动,全
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
行为,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委
会牵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安委发
〔2022〕8号)负责推进落实。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
排查,精准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
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
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
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供气的商业用户开展入户检
查,逐一检查检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用户建立自用气检查台
账、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15日
前全面完成,新增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
自查。
(二)分工负责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
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
门要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
抽查督查,切实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
展排查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各镇主要负责人
要结合“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深入一
线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
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
到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等“最后一公里”。县安委会办公室要
从头到尾跟踪督办,重点督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
况,重点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
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
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
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
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
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
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
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
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
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
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
《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
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
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
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
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
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
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配合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
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
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
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
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
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
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燃气
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
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
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教育、民政、文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
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
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
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
防器材。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整治任务
“百日行动”重点围绕“五个环节、四个重点”开展排查
整治工作。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1)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
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
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
不闭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
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未按规定加臭。(住建部门负
责)
(2)重点排查充装企业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