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
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
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
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
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
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
规范、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有错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复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
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会议,接受询
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做出的信访
事项复查决定。
第五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事项复查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请求提出时间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请求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
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有信访人确认;
(三)被复查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受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信
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接受后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登记表
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
六条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
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
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
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
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