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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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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 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天津市信访工 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 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 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 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 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行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 规范、分级负责、公开公正、有错必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复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 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会议,接受询 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做出的信访 事项复查决定。 第五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事项复查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请求提出时间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请求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 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有信访人确认; (三)被复查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受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信 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接受后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登记表 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 六条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 起3日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 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 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应在决定受理之日 起3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复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