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发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
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理论创
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
循。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基
础,为在宪法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其核心词是“民主”,“人民”和“全
过程”是对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界定。我国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和
基础来自宪法,由此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原则体现在
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在内的整
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
家性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共同形成全过程人民
民主的规范语境,表明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
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第
二条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
性来源,宣示了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第二款确定了我国的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民主
实现的其他形式。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原
则在国家机构领域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的宪法原则,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人
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强调了民主意志
的来源,建构了民主意志形成的有机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
民主提供了充分的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