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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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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 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 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三明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 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 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 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 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 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 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 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 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 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 (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 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践行节俭用餐不浪费、红白喜事不奢办、 言谈举止不粗俗、经济生活不失信等“八不”行为规范; (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 养健康生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 确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自觉维护和睦邻里关系; (五)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公职人员身份要求,注意 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 (六)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 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 (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八)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 第七条 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 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或党和国 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 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 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 (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 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 法犯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 (三)打探、窃取党和国家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 容;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案情等;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兼职取酬或从事有 偿中介活动;高额借(放)贷、非法集资融资、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 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行为;利用 职权及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债务追讨,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或馈赠;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