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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司法促进合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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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司法 促进合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 营商环境。7月6日,围绕“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助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第31期案例大 讲坛,院长讲话指出,要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 业合规改革。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企业 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主要依赖资源战、价格战等转变为依靠市场 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博弈,企业合规经营也成为现代企业 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规范 作用,为企业合规建设赋能增效,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致力诉源治理的重要路径。下面,结合 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第一,司法促进合规是全方位的一体工程。“企业合规”是 企业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具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 属性,是企业为防范外部的法律制裁性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制 度。所谓制裁性风险,指的是企业因为违反公法类(通常为行政 法和刑法)规定而被国家有权机关施以惩戒的风险,例如:涉及 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安全环保、产品 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风险点。实践 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转化往往环环相扣、衍生裂 变,因此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合规不起 诉”一个场景。如,企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民事纠纷),监 管部门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支付(行政处罚);如果仍不 履行支付的义务,企业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 任)。所以,司法促进合规应当坚持民事、刑事、行政一体合规 理念,完成由点到面、由因到果、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的全面 升级。 第二,司法促进合规是全链条的系统工程。涉案企业合规不 仅要做好案件审判的“前半篇”文章,还要做好案件审结后的执 行、监督、反馈、评估等“后半篇”文章。可以说,涉企矛盾纠 纷、诉讼发生本身即提示企业合规风险业已存在并激化恶化,如 果司法裁判仅对“点”“端”的个案出发,以结案为目标,并不 能自然消除之前已存在的合规风险。如,偶发的临时用工纠纷并 不足以阻却企业之后仍非法用工、拒缴社会保险;侵害知识产 权、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家通常不会因为一次处罚或败诉就完全杜 绝此类侵权行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人会更换隐蔽性更强 的替代品;违法分包、围标竞标等会从形式上包装得更加真伪难 辨……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努 力做到“治前端、防未病”“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将前端治 理与末端追踪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自觉内化,达到“自我监 管、自我发现、自我预防”的预设效果。为此,司法促进合规应 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与诉源治理、案后答 疑、追踪反馈等工作相结合才能完成,体现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 中的高阶价值。 第三,司法促进合规是积极能动的民心工程。近年来,企业 外部环境不容乐观,风险隐患层出不穷,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保企业、稳就业的政治要求。徒法不足以 自行